尚志市自然資源局是尚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哈市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牽頭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級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審批鄉鎮級土地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完善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回、轉讓等土地供應,定期調整更新及公布基準地價;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政策研究,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
產資源開發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系統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
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
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土地利用管理股
土地利用管理股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和租賃等工作;指導全市土地市場交易工作;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並監督檢查;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
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的改革實施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及局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因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和監督工作。
(四)法規監察股
負責貫徹土地法規政策,對土地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土地法規政策的宣傳、報導;負責土地信訪,主管土地行政案件的應訴;受理並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立案查處重大土地案件;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裁決。
(五)地籍管理股
地籍管理股負責實施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及土地權屬仲裁工作;擬訂土地調查、項目勘測、統計的規程、標準和全市土地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及其行為。
(六)資源規劃股
制定和貫徹全市國土資源和土地使用,礦產資源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用地需求,科學配製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編制城鎮總體規劃;編制申報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供應計畫;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未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畫;負責建設占用農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
(七)耕地保護股
耕地保護股擬訂全市耕地保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辦法;承擔基本
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和復墾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八)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規章和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