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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
通知冀國土資發〔2011〕41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廳領導審定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境內單獨選址項目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區域以及獨立工礦區(以下簡稱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審批。
第三條 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已查明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
第四條 已查明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後,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不含334?資源量)。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除地熱、礦泉水之外的32個礦種和碎雲母礦。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選址前,向設區市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查詢機構)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的礦產資源分布、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情況。經查詢初步認定評估範圍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必須首先考慮調整選址方案,不能另行選址的,要統籌兼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項目的建設,避免壓覆或儘量少壓覆礦產資源。
第二章 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
第七條 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壓覆已查明礦產資源。確需壓覆已查明礦產資源的,應履行審批程式,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或預登記手續。
第八條 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碎雲母等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准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第九條 已批准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新設礦業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壓覆區或規劃區與勘查區塊、礦區範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採的下列情形,不作壓覆處理,只進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或預登記,不再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一)只壓覆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滷水等流體礦產及建築用砂、磚瓦粘土的;
(二)埋深在1200米以深的礦產資源;
(三)建設項目單位與礦業權人協商,簽署互不影響協定的;
(四)擬建建築物保護等級為Ⅲ、Ⅳ級,由乙級以上資質的礦山設計部門出具不影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論證意見,同時建設方承諾不干涉礦業權設定的。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影響其它礦業權人權益的,不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在劃定的無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區域的建設項目或規劃區,不再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或預登記手續。建設用地或規劃區範圍內有礦業權的,建設單位需持與礦業權人簽署的協定,向設區市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範圍應不小於用地邊界外推300米,行業規定保護範圍大於300米的,按行業規定評估。
第三章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
第十四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由設區市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
(二)壓覆《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累計壓覆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到大型礦區規模以上,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資源儲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達不到報國土資源部審批規模的;
(二)壓覆大型以上儲量規模非重要礦產資源的;
(三)報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或審批的;
(四)用地範圍跨設區市的。
第十七條 下列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一)壓覆大型以下儲量規模非重要礦產資源的;
(二)依法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審批的。
第十八條 在劃定的無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區以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建設項目評估範圍內無查明礦產資源儲量和礦業權設定及僅有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滷水等流體礦產或建築用砂、磚瓦粘土礦產資源和相關礦業權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建設項目評估範圍內有已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委託有乙級以上固體礦產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儲量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評估範圍經查詢後,不涉及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申請檔案;
(二)建設項目立項及批准檔案(項目建議書或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備案證、核准證、投資計畫等);
(三)建設項目評估範圍拐點坐標;
(四)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結果;
(五)涉及礦業權的,需提供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定或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評估範圍經查詢後,涉及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申請檔案;
(二)建設項目立項及批准檔案(項目建議書或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備案證、核准證、投資計畫等);
(三)建設項目評估範圍拐點坐標;
(四)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書;
(五)壓覆礦產資源登記書;
(六)涉及礦業權的,需提供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定或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涉及勘查項目的,需提供勘查項目情況說明;
(七)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四章 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審批
第二十一條 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由市、縣政府委託有乙級以上固體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統一開展調查,編制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經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後,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預登記。
第二十二條 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申請。
(二)受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受理。
(三)論證。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四)審核。根據上報的有關材料和論證意見,經有關處室會審,報廳領導簽批,出具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的批覆檔案。
第二十三條 辦理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當地政府出具的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申請;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規劃區評估範圍拐點坐標;
(四)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書;
(五)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規劃區範圍內已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預登記的,不再辦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但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出讓或劃撥用地前,到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登記手續。
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預登記的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須按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已辦理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申請;
(二)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批覆檔案;
(三)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範圍拐點坐標;
(四)涉及礦業權的,需提供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定或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評估範圍內有礦業權的,建設單位應與礦業權人簽訂協定。涉及補償和有償的依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評估範圍內沒有設定探礦權的勘查項目(持有公益性、區域性等地質調查證的勘查項目及其它),勘查程度達到普查以上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勘查項目承擔單位出具情況說明。說明內容應包括勘查項目的進展、資源賦存情況及建設項目對勘查工作的影響等。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時,應通知相應礦業權人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批覆檔案的有效期為3年,超過有效期的,原則上需要重新履行壓覆礦產資源申報審批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河北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冀國土資發[2005]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