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實施細則》,經湖口縣人民政府批准,於2020年6月3日印發實施。
《湖口縣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實施細則》,經湖口縣人民政府批准,於2020年6月3日印發實施。
《湖口縣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實施細則》,經湖口縣人民政府批准,於2020年6月3日印發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節地增效”行動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19〕5號)和《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九江市開...
(一)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標準地”供應相關政策;指導各區(縣)、功能區制訂容積率等指標及容積率、開竣工核查機制。(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各簽訂《監管協定》的單位負責項目拿地後到動工建設的全流程跟蹤協調服務;指導《...
11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 為深入推進白銀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強化“要素跟著項目走”保障機制,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項目“拿地即開工”,依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
《平涼市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實施細則》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 年8月2日印發.全文 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是指權屬清晰、完成區域評估並實現項目開工必須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
(二)2019年,“標準地+承諾制”對工業項目“先行先試”,待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後再擴大適用範圍。力爭全市2019年下半年新增工業用地不低於35%實行“標準地+承諾制”,2020年新增工業用地不低於60%實行“標準地+承諾制”。(三)參與的...
五、工作責任 縣區人民政府是推動“標準地”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區域內工業用地區塊細分、功能定位、組織實施區域評價;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竣工的履約評估和投產覆核;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綜合監管,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標準地”出讓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督導各園區管委會按要求推進實施。(二)強化聯合監管。各園區管委會根據“誰主張、誰監管”的原則,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標準地”出讓建設項目的開工建設、...
恩施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應嚴格執行一般工業項目開工前審批不超過25個工作日的要求,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行“五多合一”(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多驗合一、多測合一),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
其餘各縣工業園區,試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四)工作目標 探索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規範企業節地行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試行供地與項目施工並行審批,實現以“標準地”供地的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
《關於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經德陽市政府八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 1年8月4日印發.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高工業項目落地效率、土地產出效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
一、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和目標要求 (一)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 本方案中的“標準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估,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先行完成場地平整工作,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具備的...
2022年12月底,上述區域全年新批工業用地不低於40%按照“標準地”制度供應,並做好總結工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2023年起,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域工業集中區等產業集聚區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供應...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合力推進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市審批局負責制定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工作指南,指導縣區、園區建立切實可行的控制性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組織...
2023年,各類工業集中區、產業集聚區等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供應。2024年起,探索將“標準地”供應向混合產業項目推進和延伸。四、基本原則 (一)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創新。推進“標準地”改革是一項全新工作,各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