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實施細則

《湖口縣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實施細則》,經湖口縣人民政府批准,於2020年6月3日印發實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節地增效”行動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19〕5號)和《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九江市開展“節地增效”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字〔2019〕69號)檔案精神,加快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推行“事先做評價、事前定標準、事中做承諾、事後強監管”四步走的工業用地供應管理,從源頭上減少環境污染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發揮工業用地生產要素作用,推動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原則
1.堅持市場化配置。明確土地出讓的投資、建設、能耗、排放、稅收等控制性指標,實行土地使用權網上公開出讓,企業對標競價,以市場化方式遴選高質量工業項目。
2.堅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讓前,縣政府統一組織完成園區區域節能、環境及土壤、防洪影響、水土保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評價評估,達到“多評合一”,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3.堅持企業做承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工業項目,經企業自主選擇後,對符合用地條件的,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條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資建設協定和書面承諾並進行公示。
4.堅持全流程監管。以企業承諾履約情況為重點,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信用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制訂完善激勵及倒逼機制,促進優勝劣汰。
二、工作目標
2020年底前,確保完成省市要求的全縣新增工業用地(主要在園區)按“標準地”制度供地不低於30%,2021年按照“標準地”制度供地不低於60%,2022年全面施行的目標。
三、概念界定
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是指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帶著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能耗、排放、畝均稅收等基本指標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
四、操作流程
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讓前準備、按標出讓、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等六個主要環節(詳見附表1)。
五、區域評估
縣發改委牽頭組織完成區域環境現狀評價、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估,形成“多評合一”的綜合評價結果。根據區域評估情況,確定項目準入要求,並形成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六、標準制定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制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指標,排放指標需滿足縣高新園區區域規劃環評確定的總量管控要求。
縣高新園區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相關區域評估、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環評、項目準入等要求,強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總量控制,聯合提出擬出讓地塊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能耗、排放、畝均稅收等具體標準。
七、按標出讓
縣高新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項目“標準地”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
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經縣政府批准後,通過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平台發布工業“標準地”招拍掛出讓公告,明確擬出讓工業用地投資、能耗、環境、建設規模、畝均稅收等標準,組織土地招拍掛。
已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投資改(擴)建工業項目、進入司法處置程式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項目,參照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相關標準執行。
八、協定簽訂
“標準地”出讓成功後,競得企業與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與縣商務局簽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向縣人民政府作出《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承諾書》。
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後,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縣自然資源局在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備註“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性質,其土地使用權變更須滿足工業項目‘標準地’項目要求”。
九、審批服務
建立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確保項目精準落地。縣高新園區管委會牽頭做好企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建代辦隊伍。企業可選擇委託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協辦。
以“標準地”方式取得新增工業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承諾制。企業按照要求籤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4)並完成公示,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若發現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行政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十、按標施建
項目開工後,縣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事中指導服務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工程主體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發現違反承諾行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確保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建設實施。
用地企業應承擔並落實工程主體責任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確保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建設實施。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30日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延建申請,經同意後,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造成土地閒置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進行處置。縣住建局應督促有關中介機構(勘察、設計、監理、能評、測繪)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保障工程按標施建。
十一、對標驗收
項目竣工後,由縣住建局負責制定企業投資工業“標準地”有關項目竣工驗收和達產覆核具體辦法,按照事先約定條件進行對標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
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達產覆核的,由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竣工驗收或達產覆核不予通過,其違約責任按簽訂的《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有關條款執行。
項目通過達產覆核後,由縣工信局按照“畝產效益”綜合評價進行管理,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
十二、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
實行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由縣發改委牽頭,園區管委會、商務局等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全過程信用檔案,對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承諾行為信息和履約情況進行徵集、記錄、評價和套用,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級部門規定納入公共徵信系統,依法提供查詢或予以公示。
縣政府根據項目開工、竣工驗收、達產覆核情況按約定予以獎懲。對未按約定履約義務的企業,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如期履約、示範效應好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扶持。針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採用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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