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是國務院於2014年07月29日發布,自1998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是國務院於2014年07月29日發布,自1998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是國務院於2014年07月29日發布,自1998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02月1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4...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1998年02月1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4),2014年07月29日發布。內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後,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地質勘查投入,並可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兩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範圍為可供開採的礦體範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採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 除按...
(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採前款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以下的礦產資源,由盟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用作普遍建築材料的砂、石...
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採和保護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及礦區範圍跨地(市)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三)本條例附錄所...
2014年2月13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發布部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會)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規範礦業秩序,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實現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
該《條例》分總則,礦產資源規劃,探礦權、採礦權的取得,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開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81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修正,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十二屆...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一月一日 暫行規定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範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
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一)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二、《條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是指...
第二十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自治區規劃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三)自治區財政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礦產資源;(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級地質...
第二章礦產資源開採的審批登記 第八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礦產資源;(二)鈦、釩、鉍、汞、寶石、玉石;(三)礦區範圍跨地(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前款第(三)項不包括依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
市、縣(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縣(市)屬地方國營礦山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個體採礦以及除國營礦山企業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礦山企業(簡稱其他礦山企業、下同)採礦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管理 ...
礦業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小型礦山使用的礦產儲量報告,由州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審批並報省礦產儲量管理機構核准後方可提供。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採 第十三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州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及省規劃礦區和對全省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2014年2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標題 北川羌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為加強礦業權評估師隊伍建設,規範礦業權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定。由自然資源部於2022年5月...
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有關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並重新進行授權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探礦權、采...
為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更好地服務於縣域經濟工作,竹谿縣發布了《竹谿縣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更好地服務於縣域經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開採管理辦法》、《...
關於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規定是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及《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對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下列礦產資源作 檔案發布 地發[ 1998]48號 關於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