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企業集群註冊登記暫行辦法

《湖口縣企業集群註冊登記暫行辦法》,經湖口縣政府第5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於2021年4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口縣企業集群註冊登記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和《關於在我省試行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的指導意見》(贛工商企注字〔2015〕9號)等精神,為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我縣“網際網路+”經濟發展,規範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集群註冊登記是指在湖口縣轄區內,允許多家企業(下稱“集群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以一家託管企業(即商務秘書公司,下稱商務秘書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各自的住所登記,並由該商務秘書公司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註冊登記模式。允許個體工商戶使用無字號進行集群註冊登記。商務秘書公司主要負責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物業管理、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負責與集群企業、企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並配合政府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快遞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後,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
第二章  商務秘書公司登記
第四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商務秘書”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語;
(二)經營範圍應當包含: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代辦相關商務託管事務,房屋及場所租賃、物業管理等服務;
(三)應當具有固定、真實、合法、安全的住所,租賃住所的,租賃期不得低於2年,適應開展集群企業住所託管等服務的需要;
(四)應與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和託管關係;
(五)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其託管住所的集群企業名錄,為政府部門開展監管提供集群企業的相關信息;
(六)近年來有違法(犯罪)記錄及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的人員不能成為託管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商務秘書公司在場地租賃契約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允許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契約期滿後需要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並協助集群企業通過申請換髮營業執照登記方式辦理住所變更。
商務秘書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六條  商務秘書公司終止從事託管業務的,應當通知並協助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後,方可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商務秘書公司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需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商務秘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資料修改登記。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八條  申辦集群企業登記註冊應當委託商務秘書公司辦理,以商務秘書公司出具的住所託管證明檔案作為住所使用證明。集群企業住所地址由“商務秘書公司地址”+“集群註冊”方式組成。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商務秘書公司出具的住所託管證明檔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適用集群註冊的行業:
(一)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五)適合集群註冊的健康產業。
集群企業的經營範圍涉及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後置審批對集群企業的住所有條件要求的,集群企業應當根據許可部門及商務秘書公司的要求辦理住所變更或者增設分支機構、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
第十條  不適用集群註冊的市場主體或行業: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港澳台、外商投資企業;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經營活動涉及生產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環境安全的市場主體;
(五)涉及國務院和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行業。
第十一條  商務秘書公司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商務秘書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7天內(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除外,下同)申請換髮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與商務秘書公司解除託管關係的,應當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起7天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提交解除託管關係的材料;集群企業與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解除契約關係的,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應當在解除契約關係之日起7天內將解除契約相關材料報商務秘書公司存檔備案,並由商務秘書公司代辦集群企業註銷手續。
第四章  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三條  商務秘書公司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商務秘書公司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後30日內,為在原住所(經營場所)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
第十四條  商務秘書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應當與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訂立書面託管契約。託管契約包括以下條款:
(一)託管的期限、內容;
(二)託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託管關係的解除事由;
(四)爭議的解決途徑;
(五)約定集群企業自願委託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
(六)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契約應明確涉稅文書籤收、記賬、納稅申報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七)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集群企業因消費糾紛、涉嫌違法等情形,監管部門通過商務秘書公司通知其到場接受調查、調解或提供有關證據的,商務秘書公司、集群企業及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細則和企業管理檔案,檔案包括:
(一)商務秘書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檔案;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複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繫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繫方式;
(三)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財務賬簿及憑證;
(四)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簽訂的託管契約書;
(五)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定期聯繫情況記錄,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督促集群企業到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信息。
(六)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納稅申報、入庫及其他應當辦理行政許可。
託管契約到期未續約,或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提前解除託管關係的,商務秘書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其中商務秘書公司單方解除託管契約的,應同時書面通知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
商務秘書公司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並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建立月、季度報告制度,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向屬地登記機關及監管部門報送履行託管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同時,還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向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十八條  商務秘書公司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信息、住所、聯繫方式等企業及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建立本企業網站,通過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註冊信息、聯絡方式,託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註冊信息、許可信息、聯絡情況等。商務秘書公司應當為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
第二十條  商務秘書公司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或通過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超過1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將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書面報送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且約定代理稅務業務但已超過6個月未發生代報納稅的,商務秘書公司應郵寄一次通知信函至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投資人身份證地址,或通過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確認經營情況,確認結果應書面報告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及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應當配合、協助商務秘書公司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商務秘書公司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商務秘書公司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工商登記的;
(二)商務秘書公司未履行本辦法規定,或備案虛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市場主體聯絡員信息的;
(三)商務秘書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四)商務秘書公司建立集群企業檔案不全、內容不完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商務秘書公司連續兩個季度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的;
(六)商務秘書公司不配合、不協助監管部門加強集群企業管理,或串通集群企業逃避監管的;
(七)商務秘書公司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三條  商務秘書公司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或集群企業所屬平台公司,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監管機關依法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因無法聯絡而被監管機關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不得繼續在湖口縣登記為集群企業,已經登記的,責令辦理註銷登記或經營場所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集群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商務秘書公司、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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