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雲山、恆豐企業集團,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及駐縣有關單位:

《永修縣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 類別:政府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城市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九江市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查處違法建設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建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五)其它違反規劃、建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設行為。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縣行政審批局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行使已經劃轉後的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的城市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批權。
縣自然資源局具體行使違法建設的認定權和對已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的日常管理權。對違法建設涉及的用地依法處理。
縣住建局行使城市建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縣城管局行使城市建成區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凡屬縣城建成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違法建設,由縣城管局依法進行查處,縣直相關部門和轄區鄉(鎮、場、企業集團)配合。
雲山經濟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土地上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違法建設,由雲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預防、發現、制止並組織查處,縣直相關部門配合。
縣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的違法建設由屬地鄉(鎮、場、企業集團)負責預防、發現、制止並組織查處,縣直相關部門配合。
湖東新區在已徵收土地上居民(農民)實施的違法建設,由縣城管局和湖東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負責預防、發現、制止並組織查處,縣直相關部門及實施違法建設的單位(個人)所在地鄉(鎮、場、企業集團)配合;在未徵收土地上實施的違法建設,由原管轄區屬地鄉(鎮、場、企業集團)負責預防、發現、制止並組織查處,縣直相關部門配合;新祺周插花地及臨界地由縣城管局負責預防、發現、制止並報告贛江新區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新祺周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條 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發現、規勸、制止小區內實施的違法建設等行為,制止不了的應及時向縣住建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提供業主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縣住建部門接到物業報告後,要及時函告縣城管部門,並由縣城管局牽頭,縣住建局等相關單位配合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協助縣城管和縣住建部門依法處理或拆除。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由縣城管局負責發現、規勸、制止小區內實施的違法建設等行為,需要其它相關部門配合的,及時函告相關部門,並牽頭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
縣住建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教育和管理,使物業服務企業認真履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契約》賦予的違法建設的發現、規勸、制止、報告等義務。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對建築區劃內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七條 凡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縣行政審批局應在發證後10日內向縣城管監察大隊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批覆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縣自然資源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工地的顯要位置,懸掛所批項目的公示牌(工程規劃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做好批後管理。建設項目經縣自然資源局規劃竣工核實合格後,由縣自然資源向縣城管監察大隊抄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雙方簽字蓋章後,日常監管責任即發生轉移。
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及時發現,並對違法違章情況進行認定,且在2個工作日內製作《城市建設違法認定書》送達縣城管局,由縣城管局在2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並在案件處理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告縣自然資源局。
第八條 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縣城管局應及時發現,並在發現後2個工作日內商請縣自然資源局認定,縣自然資源局在收到商請認定函後5個工作日內將“城市建設違法認定文書”送達縣城管局,由縣城管局在2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並在案件處理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告縣自然資源局。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時,應當首先責令其停工,如在2日內未停工的,可以函告相關部門予以協助。
縣住建局應依法採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施工單位停止施工的措施,並依法對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建立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誠信黑名單,對不誠信企業暫停其參與本縣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和承攬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業務,予以行業通報,並視情依法申請上級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查建設單位的用地是否合法,查處其違法占用土地行為;對不配合違法查處且拒絕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可暫停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
縣住建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已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項目,依法採取責令房地產企業停止預售商品房、收回或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將停止預售的決定通過一定方式公告,申請上級主管部門降低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等措施予以處罰。對違法建設項目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定條件再由審批部門重新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縣住建局和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房屋上附有違法建設物、構築物或設施的,根據有關部門的協助函暫停該房產交易、抵押等手續;對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巡查、制止、勸阻、報告職責,造成違法建設主體搶建完成等後果的,由縣住建等職能部門依法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
縣市監、衛健、文廣新旅、公安、消防、行政審批等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辦理許可、證照、驗收、備案等手續;已經批准的,要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在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成項目的房屋產權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契約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對已經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立即停止違建項目的施工用水、用電、用氣供應。
第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局對違法建設認定時,應當在“城市建設違法認定文書”中寫明違法建設的地點、面積和建設、施工單位,具體明確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還是“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第十二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由縣城管局負責責令其立即停工,待整改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局同意並整改到位後,由縣城管局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由縣城管局依法作出拆除或沒收的處罰決定,由轄區鄉(鎮、場、企業集團)、管委會牽頭,有關部門配合,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
第十四條 轄區鄉(鎮、場、企業集團)、管委會在對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時,縣城管、縣住建、縣自然資源及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轄區鄉(鎮、場、企業集團)、管委會的要求,應當派人到現場給予配合,縣公安機關派員現場維護治安秩序,對妨礙、阻撓強制拆除或毆打、謾罵執法人員的當事人,要依法及時採取強制措施,保證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拆除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辦法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縣住建、縣自然資源、縣城管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及時查處。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行使城市規劃巡查監管檢查職能的部門和鄉(鎮、場、企業集團)、管委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法建設情況2天內未發現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
(四)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團體組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認真管好本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嚴格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自查自糾,帶頭拆除本單位的違法建設,積極支持配合所在地轄區鄉(鎮、場、企業集團)、管委會、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上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縣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改變規劃條件、設計方案,或者不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共設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偽造、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手續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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