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經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修訂,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管理和監督、預防和治療、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發文單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12年11月30日
  • 實行時間:2012年11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預防和治療,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訂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4號
《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2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30日

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1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第2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預防和治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有血防任務的地區(以下簡稱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將血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職責。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血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對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血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血防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防治血吸蟲病效果顯著的;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血防區從事血防工作滿十五年的;
(四)在非血防區發現疫情並證實為新血防區的;(五)其他需要給予表彰、獎勵的情形。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防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並組織實施有關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起草本行政區域血防規劃;
(三)對人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疫情監測、防治進行技術指導;
(四)組織、指導調查釘螺分布和實施藥物殺滅釘螺;
(五)調查、處理血吸蟲病疫情;
(六)受理有關血防工作的舉報和投訴,負責調查處理血防違法行為;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相關的血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血防及其科研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基本建設計畫。
(二)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支持政策,加強對血防經費的監督管理。
(三)農業(包括畜牧獸醫、漁業、農機,下同)主管部門負責結合農業生產及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改造疫區農業生態環境;負責家畜血吸蟲病的篩查治療、疫情監測、防治技術指導;推進農業機械化耕作;實施水田改旱地、沼氣池建設等措施預防血吸蟲病傳播。
(四)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將湖泊和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灌區改造等水利血防項目納入水利建設規劃,統籌建設。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抑螺防病林、重點防護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血防項目,開展興林抑螺工作,並監督、指導經營者開展血防項目林的管理和維護。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結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項目,改變釘螺孳生環境,抑制釘螺生長。
(七)民政部門負責將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人納入救濟救助範圍。
(八)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學校開展血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結合道路建設、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閘、修建碼頭等項目,落實血防措施。
(十)農業開發、扶貧工作部門負責結合相關項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環境,有效阻斷血吸蟲病傳播。
第七條 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血防工作。
血防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村(居)民參與血防工作,落實防控措施。
第八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血防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血吸蟲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九條 鼓勵血防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防有關活動。
血防區的部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規劃和要求,承擔血防任務。

第三章 預防和治療

第十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據血防規劃,制定血防專項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血防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血防宣傳教育,普及血防知識,增強公民的自我防護能力。
血防區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有關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血防意識;在血吸蟲病易感季節、暑假期間和較大洪澇災害時期,集中開展血防宣傳教育。
血防區學校應當將血防知識列入教學內容和教學計畫,對學生進行血防知識教育。
血防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血防知識,增強科學防護能力。
第十二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吸蟲病應急預案。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根據應急預案,依法採取緊急應急處理措施控制疫情。
血吸蟲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控制血吸蟲病傳染源、阻斷血吸蟲病傳播途徑為重點的綜合防治措施,加強聯防聯控,做好血吸蟲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湖沼型、山丘型血防區血吸蟲病的預防控制模式。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準,將血防區劃分為重點防治區和一般防治區,實行分類指導、科學防治。在重點防治區,血防工作和項目建設應當整合資源、綜合防治,實施區(流)域治理,整體推進;在一般防治區,血防工作應當做好疫情鞏固和監測工作,進一步控制和阻斷血吸蟲病傳播。
第十四條 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步實施。不同行政區域間的聯防聯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同步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隸屬關係不同、存在權屬糾紛等為由妨礙血防工作、推諉血防責任。
第十五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血防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工作並結合血防工作特點,積極引進和推廣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斷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第十六條 藥物殺滅釘螺工作採取專業滅螺與民眾滅螺相結合方式進行。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藥物殺滅釘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藥物殺滅釘螺七日前,公告施藥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範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的漁民、船民集中的碼頭和集散地,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防技術規範修建公共廁所。血防區公共廁所應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防技術規範,保證廁所和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禁止在血防區施用或者向水體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家畜糞便。
第十八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水上作業人員的血吸蟲病的檢查、治療和健康諮詢,免費向水上作業人員發放抗血吸蟲基本藥物;督促水上作業人員在運輸船、漁船上配備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將收集的糞便送至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血防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防範措施,加強生活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 人、家畜血防應當同步進行。
血防區公民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受血吸蟲病的檢查治療,並配契約級農業主管部門對家畜進行血吸蟲病的檢查治療。
第二十一條 血防區有釘螺的草洲實行封洲禁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區放牧。
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封洲禁牧的範圍、重點區域及時向社會公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的草洲設立警示標誌,會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封洲禁牧重點區域設立圍欄、開挖隔離溝,防止人、家畜感染。
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封洲禁牧長效機制,制定封洲禁牧管理辦法,明確目標任務、禁牧措施、監管職責和資金安排等事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封洲禁牧工作。
血防區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封洲禁牧區放養的家畜可予以暫扣並進行強制檢疫。
第二十二條 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草洲利用模式,發展綠色經濟,引導和扶持當地農民產業轉移,增加農民收入。
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實行家畜糞便無害化處理,引導養殖結構調整,發展家禽養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血防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血防工作;工程竣工後,應當告知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對該地區的血吸蟲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血吸蟲病傳播控制、阻斷標準和消滅標準的血防區,應當定期進行監測,採取措施,鞏固防治成果,防止出現新疫情。
血防區和非血防區出現血吸蟲病疫情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控制或者消滅疫情,並通過媒體等途徑告知公眾,增強防範意識。
第二十五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血防套用技術研究,引進、推廣血防新技術,提高血防技術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防規劃,安排血防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財物資助血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血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血防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血防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對血防藥品的監督管理,統一下發的血防藥品必須保證用於血防。
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血吸蟲病人,其治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因防汛、抗洪搶險感染血吸蟲病的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由當地血防醫療機構免費進行檢查和治療,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按照有關規定,對晚期血吸蟲病人和經濟困難的血吸蟲病人治療費用給予減免,符合救助條件的,給予救濟救助。
第二十九條 血防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關心從事血防工作的人員,採取措施改善血防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承擔血防現場工作、技術指導、人員培訓、重大疫情處理等工作,加強對鄉、村級血防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經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封洲禁牧區放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血吸蟲病是一種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疫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傳染病。我省是血吸蟲病流行嚴重的省份之一,流行範圍包括南昌、九江、上饒、宜春、鷹潭、景德鎮、吉安、贛州8個市的39個縣(市、區)、314個鄉(鎮)、2204個村,受威脅人口470餘萬人,全省疫區範圍、病人數量和釘螺面積均居全國第三位。省委、省政府對血防工作歷來十分重視,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對我省有效控制血吸蟲病流行,保障疫區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血防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條例已難以適應當前血防工作的需要,主要有:一是2006年國務院出台了《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對血防工作的指導思想、防治方針、防治策略等方面作了重大調整,原條例有的規定與之不一致;二是國務院《條例》有的規定還比較原則,需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三是近年來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進血防工作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鞏固和確認。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好國務院《條例》,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我省血防工作深入推進,如期完成目標任務,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審查經過
修訂草案送審稿由省衛生廳負責起草。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國土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會同省衛生廳先後到永修縣、都昌縣、九江市等地進行調研,並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條例修訂草案。2012年9月7日,第7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血防工作責任
血防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單靠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無法完成,必須由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具體負責、社會廣泛參與,才能將血防工作做好。為此,修訂草案在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基礎上,作了四個方面的補充、細化規定:一是明確了血防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機制(第二條第二款)。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及血防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第三條)。三是明確了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主要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第四條、第五條)。四是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第六條)。
(二)關於封洲禁牧
以牛為主的家畜是血吸蟲病流行的主要傳染源,鄱陽湖草洲血吸蟲病90%以上的傳染源是來自於牛。在有螺地帶禁牧,防止牛等家畜的糞便污染草洲,是切斷血吸蟲病的傳播鏈,從根本上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有效措施。為配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我省自2011年起在鄱陽湖部分區域試點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示範區建設,主要是通過封洲禁牧等措施來控制傳染源。目前試點地區的封洲禁牧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並得到了衛生部的高度肯定和積極評價。因此,為體現地方特色,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對封洲禁牧及實施作了具體規定。此外,為防止因封洲禁牧以及淘汰耕牛而影響當地農民收入,第十九條規定縣級政府應積極探索草洲利用模式,大力發展綠色經濟,採取措施引導和扶持農民轉產增收,並對淘汰的耕牛進行補助。
(三)關於保障措施
做好血防工作,需要有必要的保障措施。為此,修訂草案針對我省血防工作的現狀,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作了五個方面的補充規定:一是規定血防區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大血防科研投入,開展血防套用技術研究,引進、推廣血防新技術,提高血防技術水平(第二十二條);二是明確血防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列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捐助血防工作(第二十三條);三是明確血防經費、藥品的使用和監督(第二十四條);四是規定血吸蟲病人的治療待遇和救助措施(第二十五條);五是為體現政府對血防工作的重視,肯定血防人員對防治血吸蟲病的貢獻,規定血防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關心從事血防工作的人員,採取措施不斷改善血防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第二十六條)。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省人大新聞網上公布了修訂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初審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並制定了詳細的調研提綱。10月15日至17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率領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衛生廳以及省血地辦有關負責同志赴瑞昌市、彭澤縣進行調研。10月18日、1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衛生廳以及省血地辦有關負責同志到南昌市、新建縣和進賢縣進行調研,10月25日至28日,赴湖南省學習考察。11月5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徵求修改意見座談會。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11月13日,魏小琴副主任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1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魏小琴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廳以及省血地辦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總體修改意見
依據上位法,在體例、章節上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涉及血防保障內容的條款放在一起,單獨作為“保障措施”一章;二是將“獎勵處罰”一章章名修改為“法律責任”,並將該章中規範表彰、獎勵的條款移至第一章“總則”中。
二、具體修改意見
(一)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對修訂草案第三條作了三處修改:一是為強化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血防職責,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職責”的內容,作為第二款。二是在第三款中補充了對“鄉鎮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的內容。三是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的內容,作為第四款。
(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表彰、獎勵的規定移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並補充了“其他需要給予表彰、獎勵的情形”的內容,作為第五項。
(三)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和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將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組織、指導實施藥物殺滅釘螺”,修改為“組織、指導調查釘螺分布和實施藥物殺滅釘螺”,作為第四項。
(四)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直有關部門、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對修訂草案第五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血防工作中職責作了修改或補充:一是在第三項中補充了農業主管部門推進農業機械化耕作,實施水田改旱地、沼氣池建設等措施預防血吸蟲病傳播的職責。二是將第四項修改為:“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將河流(湖泊)治理、農村飲水安全、灌區改造等水利血防項目納入水利建設規劃,統籌建設。”三是將第五項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抑螺防病林、重點防護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血防項目,開展興林抑螺工作,並監督、指導經營者開展血防項目林的管理和維護。”四是增加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業開發、扶貧工作部門血防職責的內容,分別作為第九項、第十項。
(五)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將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血防區的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血防有關活動。”
(六)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和基層意見,結合上位法的規定,增加了“藥物殺滅釘螺工作採取專業滅螺與民眾滅螺相結合方式進行。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藥物殺滅釘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藥物殺滅釘螺七日前,公告施藥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範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七)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和省直部門、基層意見,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上作業人員血防工作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八)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直部門、基層意見,結合我省封洲禁牧工作的實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對修訂草案第十八條作了三處修改:一是在第二款中補充了“開挖隔離溝”的內容;二是在第三款中補充了“建立封洲禁牧長效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封洲禁牧工作”的內容;三是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封洲禁牧區放養的家畜可予以暫扣並進行強制檢疫”的內容,作為第四款。
(九)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直部門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實行家畜糞便無害化處理,引導養殖結構調整,發展家禽養殖。”
(十)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財物資助血防工作。”
(十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基層意見,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承擔血防現場工作、技術指導、人員培訓、重大疫情處理等工作,加強對鄉、村級血防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研究意見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廳和省血地辦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3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省人大法制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四項中的“河流(湖泊)治理”修改為“湖泊和河流治理”。
二、根據委員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血防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防有關活動。”
三、根據委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補充了“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湖沼型、山丘型血防區血吸蟲病的預防控制模式”的內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於2012年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為做好初審工作,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提前介入,就立法中的有關問題與法規起草部門進行研究,交換意見,就修訂草案分別書面徵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鎮市、鷹潭市、上饒市、宜春市、吉安市、贛州市等8個屬於血防區的設區市的意見,會同省衛生廳赴星子縣、共青城市、餘江縣、鄱陽縣等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修訂草案的基本看法
血吸蟲病是危害我省人民健康最嚴重的寄生蟲病之一。新中國建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血防區人民的不懈努力下,我省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全省血吸蟲病流行得到有效控制。1992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1996年和2004年,又分別對條例進行了修正。法規的出台和完善,將我省的血防工作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軌道,對鞏固血防成果、促進疫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到2008年,全省如期實現血防中期規劃目標,達到血吸蟲病疫情控制標準。但是,我省血防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作為全國7個血吸蟲病流行仍然比較嚴重的省份之一,我省尚有大量的血吸蟲病病人和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受血吸蟲病威脅的人口達數百萬。2006年,國務院出台了《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從預防、控制、保障、監管等方面對血防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提出了新的要求。2010年初,經國務院同意,衛生部等7部委印發了《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要求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流行縣(市、區)達到傳播控制標準。面對新任務新要求,我省的血防工作任務十分艱巨。2010年底,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規清理結果,我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不少內容與國務院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應當進行統籌修改。因此,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制統一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十分必要。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從我省實際出發,主要就加強預防治療和完善血防工作機制、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等進行規範,法律依據充分,重點突出,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
為使修訂草案的內容更加完善,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總體修改意見
1.建議充實完善有關封洲禁牧的內容。封洲禁牧是新時期濱湖地區控制、阻斷血吸蟲病傳播最有效的措施,是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和重要特色,但修訂草案僅在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作了規定,內容不夠全面具體,操作性不強,建議增加有關封洲禁牧的主體、條件、起止時間,以及政府幫助封洲禁牧區進行產業轉移、落實補償經費等方面內容。
2.建議充實完善有關加強傳染源控制的內容。如修訂草案中對查螺滅螺的規定不夠,應予補充;又如目前在鄱陽湖和“五河”從事水上作業的人群中有血吸蟲病人的話,其糞便排入水體中會成為傳染源,應當增加血吸蟲病人不得在鄱陽湖及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從事水上作業(包括捕漁、采砂、船舶運輸等)的內容。
3.建議增加有關改善疫區一線血防工作人員待遇的內容。從基層了解到,疫區一線血防工作人員工作艱苦、待遇不高,對年輕一代從業人員,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吸引力,很多疫區現有血防工作人員年齡結構老化,數量日趨減少,處於青黃不接的狀態。為保證血防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建議補充有關加強血防人才隊伍和機構建設的內容,同時加大對疫區一線血防工作人員的鼓勵力度,如規定發給一定的血防補貼、在職稱評定及評定後的聘用上給予政策傾斜等。
4.建議增加有關鞏固血防工作成果的內容。血吸蟲病治理與治理後的鞏固同等重要,根據基層了解的情況,在一些阻斷或消滅了血吸蟲病的地方,對血防工作出現了鬆懈的苗頭。本次修訂不僅要突出血吸蟲病治理,而且要充分考慮到治理成果的鞏固,建議補充有關穩定財政投入和人員隊伍、加強工作考核的規定,切實防止疫情的反彈。
(二)具體修改意見
1.根據基層意見,血防工作要取得成效,離不開基層民眾的廣泛參與,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後面補充規定:“實行專業滅螺與民眾滅螺緊密結合,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及民眾自治性組織的作用。”
2.為使條文內容前後對應,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有關血防領導小組對有關部門進行考核、監督的規定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的內容,修改為:“並對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血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3.根據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條例規定,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二項中有關衛生部門“組織起草本地區血防規劃”的職責,應當由政府承擔,建議刪除並將該項修改為:“制定血防專項規劃和計畫”。
4.根據基層意見,對修訂草案第五條作如下修改:(1)在第三項中補充“農村能源建設”的內容;(2)將第七項修改為:“民政部門負責將家庭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人納入救助範圍,同時,相應地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符合條件的”規定修改為:“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3)在第八項有關教育主管部門的職責中補充“免費提供血防知識地方教材”的規定。(4)增加交通(航運)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血防職責的規定。
5.根據基層意見並參照外省規定,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血防區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中,增加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組織村(居)民參加血防義務勞動的規定。
6.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關於要求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承擔血防義務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建議修改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血防有關活動。”
7.根據基層意見,封洲禁牧區除耕牛外,養殖肉牛的也很多,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逐年減少和淘汰耕牛(含肉牛,下同)存欄數,……。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疫區淘汰耕牛的用戶給予一定的補助。”
8.根據基層意見,由於財政對血防工作的投入標準不明確,一些基層政府對血防經費的預算數隨意性大,投入不穩定,建議參照省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補充規定:“血防專項經費按照疫區人口每年每人不少於1元的標準安排。”
9.根據基層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疫區從事血防工作滿十五年的”。
10.根據基層意見,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中所處罰款的個人如果是規模養殖戶,則現有罰款額度太低,力度不夠,建議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封洲禁牧區放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個人按每頭家畜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修訂草案中多處出現諸如“加強”“積極”“不斷”等非法律語言的表述,建議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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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已經2012年9月7日第7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會上,鹿心社省長指出:血防工作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希望在《條例》出台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使江西省的血防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據悉,江西省是血吸蟲病流行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全省疫區範圍、病人數量和釘螺面積居全國第三位。江西省歷來十分重視血吸蟲病防治工作,1992年12月20日出台了《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之後分別於1996年12月20日和2004年3月31日對《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進行了2次修訂,這為全省血防工作的深入推進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有效控制血防蟲病流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保障疫區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入發展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江西省《條例》中的許多規定和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江西社會經濟發展和血防工作的需要。特別是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對血吸蟲病的預防、疫情控制、保障措施、監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規定。為了保證江西省的血吸蟲病防治法規與上位法相銜接,維護法制的統一,確保國務院《條例》在江西省得到貫徹實施,同時總結江西省近些年來的一些好做法好經驗,對江西省《條例》進行修訂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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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蟲病防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修改後的《江西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同時規定,血防區有釘螺的草洲實行封洲禁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區放牧。
強化相關部門的職責
2012年10月15日至1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率領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衛生廳有關負責同志赴瑞昌市、彭澤縣進行了調研。10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衛生廳有關負責同志又分別赴南昌市、新建縣、進賢縣調研以及赴與江西省血防情形相類似的湖南省學習考察。
調研發現,在血防區,各級人民政府較為重視血防工作,都成立了血防領導小組,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長、副縣(市)長負責,其設在衛生主管部門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但要達到《江西省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提出的血吸蟲病防治目標,還需進一步加強政府對血防工作的領導,強化相關部門的職責。
“做好血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為此,條例增加了‘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職責’的內容。”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銳介紹,條例還補充細化了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業開發、扶貧等工作部門在血防工作中的責任。
建封洲禁牧長效機制
“封洲禁牧是控制、阻斷湖沼型血防區血吸蟲病傳播最有效的‘防’的措施,是江西省行之有效的血防工作特色,也是此次法規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李銳介紹,封洲禁牧符合上位法規定。
據了解,以牛為主的家畜是血吸蟲病流行的主要傳染源,鄱陽湖草洲血吸蟲病90%以上的傳染源是來自牛。在有螺地帶禁牧,防止牛等家畜的糞便污染草洲,是切斷血吸蟲病的傳播鏈,從根本上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有效措施。
為此,條例規定,血防區有釘螺的草洲實行封洲禁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區放牧。封洲禁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封洲禁牧的範圍、重點區域及時向社會公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的草洲設立警示標誌,會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封洲禁牧重點區域設立圍欄、開挖隔離溝,防止人、家畜感染。
該條例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封洲禁牧區放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專業工作專群相結合
“要有效阻斷血吸蟲病傳播,消滅釘螺是重要一環。而要滅螺,離不開基層民眾的廣泛參與。”李銳告訴記者,目前,江西省血防區民眾滅螺隊,有的地方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的,有的地方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成立的。需要進行滅螺時,由當地政府血防機構出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牽頭,與滅螺隊簽訂滅螺契約,並在血防機構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滅螺活動。
為此,條例根據江西滅螺工作實際,增加了“滅螺工作採取專業滅螺與民眾滅螺相結合方式進行。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藥物滅殺釘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藥物殺滅釘螺七日前,公告施藥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範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的內容。
切斷水上潛在傳染源
江西省江河湖泊遍布,在鄱陽湖及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水上作業的人員較多。“如果這些人中有患有血吸蟲病的,其糞便排入水體中就會造成水體污染,導致血吸蟲病的傳播,這類人群是血吸蟲病的潛在傳染源。”李銳說。
為此,條例新增了如下規定: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水上作業人員的血吸蟲病的檢查、治療和健康諮詢,免費向水上作業人員發放抗血吸蟲基本藥物;督促水上作業人員在運輸船、漁船上配備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將收集的糞便送至公共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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