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決定

1995年9月28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8月27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1995年9月28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8月27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城市違法建設工程,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以及其他建制鎮。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
國土、建工、房地產、環保、城管、公安、工商、園林、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城市違法建設工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城市違法建設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是指下列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以及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外形、色調、高度等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工程超過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權批准或者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以及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五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補辦手續。
第六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違法建設部分造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七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構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範圍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影響城市風景旅遊區環境以及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的;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近期規劃實施或者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妨礙機場、鐵路正常運行的;
(七)影響城市電訊廣播電視通道的;
(八)影響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國防設施的;
(九)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第八條 責令停止建設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應施工用電、用水、並會同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責令施工隊伍停工。
責令限期拆除的在建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和其他違法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九條 越權批准以及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批准的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其批准檔案無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批准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條 勘測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放線定位的,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對無規劃設計要求或者違反規劃設計要求的項目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管理部門、供電、供水部門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築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供電、供水手續。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證照或者手續。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房地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對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營業場所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案。對違法建設工程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二)取證。對違法建設工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勘查現場,收集證據。被調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
(三)處理。辦理違法建設案件,一般應當從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辦案期限,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且符合條件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四)送達。處罰決定書作出後應當在三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第十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辦案。文明執法。
第十七條 阻礙城市規划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舉報或者查處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的城鎮型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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