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懷化市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主體:懷化市本級政府
  • 條數:二十二條
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四個部門,具體分工為: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園林綠化等項目;
(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公路建設項目;
(三)市水利局負責水利建設項目;
(四)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察項目監管。
第二章中介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範圍包括:工程造價諮詢、勘測(含勘探、測量測繪)、設計、評估(含房屋、土地等評估)、監理等。
第四條財政部門會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程式建立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名錄庫,包括工程造價諮詢、勘測、設計、評估、監理中介機構名錄庫。
第五條進入名錄庫的中介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勘測、設計、評估、監理資質證書。省外的中介機構應具有湖南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二)能獨立完成房屋建築、市政、水利、園林綠化、公路橋樑、國土整理等工程造價諮詢、勘測、設計、評估、監理的某項或某幾項服務工作;
(三)在懷化城區有固定辦公場所;
(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紀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紀錄;
(六)能接受市政府確定的服務費用標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財政部門、政府投資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對弄需作假、誠信缺失、違規違紀且受到市財政、稅務、審計、物價及發改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調出名錄庫,2年內不允許在本市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服務工作。
名錄庫原則上2年調整一次,調整程式按建立程式執行。
第七條工程造價諮詢、勘測、設計、評估、監理費用計取標準由市財政局參照上級物價部門核定計費標準,結合懷化市場行情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工程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項目各項費用需報市財政局評審確定,工程投資50萬元以下項目各項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市政府審定標準計算確定。
第八條對工程造價諮詢、勘測、設計、評估、監理等單項費用在30萬元以下項目,建設單位從名錄庫中選擇服務機構;對單項費用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確定服務機構。
第三章變更管理
第九條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工程變更:
(一)工程建設時遇到需要保護文物、古蹟等情況;
(二)國家設計標準、質量安全標準和其它有關建設標準發生改變;
(三)設計、地勘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地勘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錯漏或工程量清單漏項,致使不滿足強制性規範、使用功能的;需增加隱蔽工程量的;
(四)主要材料和設備等市場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相關政策規定可以調整的;
(五)提出的工程變更方案能達到設計標準質量,可節約投資或節約土地的;
(六)提出的工程變更方案能達到原設計標準質量,能夠解決特殊的技術問題或縮短工期效果明顯的;
(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的。
第十條變更預算增加投資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需履行變更預算政府審批程式:
(一)需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或基金預算增加安排資金的;
(二)單次變更在50萬元以上的;
(三)變更累計超出契約總價10%以上的。
第十一條報政府審批工程預算變更時,建設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三)變更費用預算;
(四)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變更預算審批表;
(五)其它變更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變更預算審批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財政、審計、建設單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論證,相關單位簽署意見;
(三)確需變更的,財政部門進行變更預算評審;
(四)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在建設過程中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發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申報調整概算,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概算調整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原初步設計檔案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四)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五)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六)項目單位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反映的情況真實性負責的函;
(七)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因預算變更原因增加投資超過原批覆概算10%及以下的,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概算核定部門申報;
(二)概算核定部門審核後報發改部門;
(三)發改部門組織財政部門、概算核定部門、建設單位主管及有關專家會商;
(四)概算核定部門審批。
因預算變更原因增加投資超過原批覆概算10%以上的,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概算核定部門申報;
(二)概算核定部門審核後報審計部門審計;
(三)發改部門組織概算核定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會商;
(四)發改部門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五)概算核定部門下達審批批覆。
第四章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50萬元以上或50萬元以下但需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或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的,其工程預、決(結)算需送財政部門評審。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工程預算及相關資料送財政部門評審。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相關部門核定的概算,並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改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概算批覆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施工圖;
(三)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計算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來源情況表及說明;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送審的預算需經財政歸口管理業務科室審查資金來源並簽署意見後,送財政評審機構。財政評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預算評審,出具初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初審意見書面反饋,逾期視同認可;財政評審機構在建設單位反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算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工程竣(交)工後,建設單位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工程決(結)算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評審,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程決(結)算評審工作。
(一)工程決(結)算送審金額不超過財政評審預算(含變更預算)的,由財政部門核對並簽署意見後直接送審計部門審計;
(二)工程決(結)算送審金額超過財政評審預算(含變更預算)的,財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決(結)算評審,將初步評審意見及項目相關資料送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審計後出具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憑審計報告辦理竣工決(結)算。
第二十條工程決算評審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發改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概算批覆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施工圖及竣工圖;
(三)工程承包契約、協定;
(四)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現場簽證資料;
(五)設計變更資料及核定單;
(六)設備購置契約;
(七)圖紙會審記錄;
(八)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九)規劃核實證明書及規劃竣工、驗收資料;
(十)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要求的項目);
(十一)工程決算書、工程量計算書、工料分析表及有關主要材料的採購價格證明;
(十二)經財政評審的工程預算書、招標檔案及中標單位投標書;
(十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經費預決算評審按照《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國有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經費預決算評審參照《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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