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是懷化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化市政府
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實施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各級應當建立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納入實施地政府目錄管理,目錄應當在各級政府以及各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入口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公布。
第四條 各級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審改辦)是目錄的管理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登記備案、編制目錄、動態管理、信息共享、統計分析、考核評估、日常監管等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查工作,並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收費項目審查工作。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流程最佳化和規範實施,並承擔相應配套事務的組織、協調、管理、服務等工作。
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管理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的電子監察工作。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根據本級目錄開展本單位行政審批工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職權範圍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新增、取消、下放、調整等情形及時申報,經審改辦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目錄公布。
第六條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許可權下放或委託下級實施的,經審改辦審查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向下級承接機關下發正式檔案或出具委託書,及時辦理移轉交接手續。
第七條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或者變更,包括因行政審批實施機關職能調整,或轉移給社會組織實施,或涉及多部門、多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由一個部門實施,或因審批內容變更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等情形。
第八條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審批類別、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審批條件、審批程式、申請材料、審批期限等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事項和審批機關。
第九條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依法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等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更新目錄及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上級審改辦備案。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當同步更新本單位目錄及相關信息。
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依託本級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條 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審批行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建立並聯審批和聯合審批制度,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推行網上並聯審批。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事項監督制度。審改辦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審批程式、審批條件、審批期限和收費情況等進行監督,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對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的審批事項加強動態監督,對未納入目錄的審批事項不得實施審批,對取消、下放的事項應及時停止其審批運行。審改辦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依法處理、及時糾正,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等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審批實施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審批查詢系統,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對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事項評估制度。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績效評估內容。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行政審批事項的運行、監管、收費、有關中介組織服務、社會評價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報審改辦,由審改辦匯總分析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審改辦備案。
審改辦會同機構編制、法制、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評估,並聽取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專家諮詢小組成員意見。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嚴格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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