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字〔2014〕187號印發《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字〔2014〕18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 實效時間:2019年1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字〔2014〕18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事項的公開、實施和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包含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納入《目錄》的事項不得實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納入實施地政府的《目錄》。《目錄》應當在各級政府、各級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審改部門)以及各行政審批機關入口網站和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公布。
第五條 各級審改部門是《目錄》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級《目錄》管理工作,對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清理、編制目錄、動態管理、統計分析、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目錄》應當包括行政審批事項編碼、事項類別、實施機關、事項名稱、子項名稱、設定依據、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是否收費等要素和內容。
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審批行為,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按環節或步驟拆分後獨立實施審批。
第七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以及上級政府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外,《目錄》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3〕39號檔案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魯政發〔2014〕2號)執行。
第八條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同級審改部門及時調整《目錄》;涉及行政審批事項整合或對行政審批事項名稱、辦理時限等要素進行調整,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同級審改部門及時調整《目錄》。下一級審改部門要將本級《目錄》及調整情況報上一級審改部門備案,上一級審改部門應當對下級《目錄》及調整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目錄》予以調整:
(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新設行政許可的;
(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本省實施的;
(三)行政審批事項設定依據已經失效、廢止或修改的;
(四)上級政府對行政審批事項予以調整的;
(五)行政審批事項能夠由市場機制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六)行政審批事項通過制定標準或事後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七)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該審批職能可由一個部門承擔的;
(八)行政審批事項因行政審批機關職能變更調整由其他部門實施的;
(九)行政審批事項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十)行政審批事項要素變更調整的;
(十一)其他應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或因設定依據已經失效、廢止或修改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要在有關檔案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級審改部門,審改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按程式調整《目錄》。
第十一條 建立《目錄》管理系統,並在網上政務大廳運行,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接聯通,逐步實現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實施和調整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強烈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提出清理意見。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審批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各級審改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
各級審改部門和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按規定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審改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審批機關擅自增加行政審批事項、自行更改審批事項要素、增加審批環節或時限、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等問題,各級審改部門應當督促行政審批機關進行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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