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是房山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山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房山區政府
房山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嚴格控制行政審批事項,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審批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和調整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我區行政審批事項,是指房山區區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上級部門委託和下放我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包括行政審批機關實施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北京市法規規定新設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增加實施國務院、北京市下放或委託我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包括停止實施、轉移給社會組織等情形。
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包括因行政審批機關職能變更調整由其他行政審批機關實施,或涉及多部門、多環節的審批事項調整由一個部門實施,或因審批內容變更調整審批事項名稱等情形。
第四條 區政府制定發布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我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目錄化管理。凡是沒有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審批。
第五條 對《目錄》的管理應遵循合法與合理兼顧、精簡與效能統籌、及時與規範同步、監督與問責並舉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審改辦)是《目錄》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我區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規範實施、動態管理以及《目錄》的編制、更新、考核評估等工作,並適時提請區政府公布《目錄》。
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增加、取消、調整以及日常監管中出現的複雜問題,由區審改辦提請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討論研究。
區法制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區監察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
區綜合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在辦事大廳的運行、維護和日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制定辦事指南、業務手冊等標準化實施辦法,辦法中應當明確行政審批事項名稱、事項類別、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實施機關、收費依據及標準、受理方式、受理地點、辦理時限、辦理科室、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查內容、審查標準、批准形式和有效時限等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法定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
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第八條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區審改辦應當根據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和調整等變化情況,提請區政府更新並公布《目錄》。
第九條 區審改辦應當定期或根據改革需要組織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清理原則,提出擬取消、轉移、委託、下放、保留等具體意見及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取消或調整:
(一)國務院、北京市取消或者改變管理方式的,或者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法律依據被廢止或修訂的;
(二)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或者屬程式性日常管理工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通過制定標準、質量認證、事後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五)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六)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依法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七)由下級機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機關批准發證的事項,依法可下放管理層級,或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負責實施的;
(八)其他應予以取消或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 對國務院、北京市取消、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或設定行政審批的有關法律依據廢止或修訂後取消、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自檔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報送區審改辦。區審改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於行政審批權下放或者轉移給社會組織實施的,實施機關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或及時移交社會組織。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外,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某項行政審批事項可以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應將擬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依據及可行性論證材料報送區審改辦。區審改辦認為依據不足或無可行性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並說明理由;擬同意的,及時上報區政府審議。
對已經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強化後續監督管理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制定後續監督管理辦法,報送區審改辦備案。但不得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一條 擬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內容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將調整情況及依據報送區審改辦審核。區審改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調整的決定。特別重大的調整和變更,經區審改辦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後上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及其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立行政審批事項。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及其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必須於法有據,起草部門應提供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設定依據,必須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只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北京市法規規定,擬新增加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應連同說明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以及合理性和必要性材料一併報送區審改辦。區審改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認為依據不足或無實施必要的,書面回復並說明理由;擬同意增加的,上報區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國務院、北京市下放或委託我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我區實施意見報送區審改辦。區審改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增加的決定。
第十五條 增加、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經核准後,區審改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相應調整《目錄》事項,《目錄》的變更內容應當及時通過區政府以及各行政審批機關的公眾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增加、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經核准後,行政審批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受理或審核場所對外公布結果;增加行政審批事項的,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報送區審改辦審查。
第十七條 各審批機關及區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執行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照《目錄》進行審批的,及時糾正並予以問責。
第十八條 《目錄》應當在區政府以及各行政審批機關的公眾信息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調整向區審改辦或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區審改辦和相關部門應及時辦(處)理,並依法反饋辦理情況、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審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