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實施辦法

《中山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實施辦法》是中山市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實施辦法
  • 目的: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中山市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中山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下稱《目錄》)進行統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在本市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目錄》。
行政審批的實施、監督和公開等應當以《目錄》為依據,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第四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是本市《目錄》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規範實施、動態管理、編碼以及《目錄》的編制、更新、信息共享等工作,並結合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
市法制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監察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在網上辦事大廳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制定辦事指南,明確事項名稱和代碼、審批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式、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期限等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
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第六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只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新設立或上級行政機關下放給本市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或檔案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關法律法規或相關依據;
(二)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
第八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收到行政機關增加行政審批事項的備案材料後,材料不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行政機關,材料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目錄》,行政機關應在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九條 國務院、廣東省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或設定行政審批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廢止或停止後取消、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關法律法規或檔案依據;
(二)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後的後續監管辦法。
第十條 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並更新《目錄》後,行政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公告。對於行政審批權轉移給社會組織實施的,行政機關應及時辦理轉移交接手續移交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事項調整審批條件、審批環節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辦理。
第十二條 除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定期或根據改革需要組織對本市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清理。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取消或調整:
(一)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後,未制定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直屬部門作出停止實施決定的;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額度和指標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資源配置、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事項,可以利用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專營權轉讓、租賃、承包等市場機制和其他方式進行管理的;
(三)通過制定標準、質量認證、事後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五)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六)由下級行政機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取消或調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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