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7日第36次江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江西省政府
  • 發文字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4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解讀,新聞報導,

辦法全文

2015年1月7日第36次江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編制、調整、公布以及目錄的日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目錄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合理、從嚴管控、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目錄管理機構負責本級行政許可事項的組織清理、目錄編制、更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查工作,並結合行政體制改革對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名稱、條件、程式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情況的監察工作。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五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進行統一管理,目錄應當及時公開。未納入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實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實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第六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依據。
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只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過制定規範性檔案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具有許可性質的管理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事項和審批機關。
第七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全省統一規範。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許可設定依據、許可實施對象、許可程式、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時限等要素和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八條
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設定。省人民政府原則上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立行政許可事項,切實防止邊減邊增、明減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擬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政府有關起草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同時徵求省目錄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法律、法規新設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施行之前納入目錄。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目錄管理機構和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納入目錄的意見,並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要素和內容。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在收到相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依法審核並納入目錄管理。
第十條
下放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兼顧便民與基層的承接能力。對上級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承接決定後,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目錄管理機構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及時辦理,確保承接到位,規範運行。
國務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明確實施層級的,由省目錄管理機構在徵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統一提出層級實施意見。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擅自將應當由本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交由下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也不得實施明確由下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
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提出取消或者調整的意見或者建議:
(一)上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調整的,或者設定依據已經失效、廢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三)通過制定行業標準或者事後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門、多環節許可且該許可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因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職能變更調整由其他部門實施的;
(五)行政許可事項要素變更調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下放審批層級的;
(七)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後,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取消或者調整的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擬取消或者調整目錄中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取消或者調整的意見,並明確許可事項要素和內容。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制、法制等部門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作相應取消或者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擬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照立法程式辦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未修改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取消或者調整。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目錄中行政許可事項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最佳化辦事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在受理視窗、辦事大廳、政府及部門的入口網站對外公開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內容。
第十四條
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許可事項增加、取消或者調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在網上辦事大廳運行,並與部門行政許可業務系統、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對接聯通,實現目錄信息和許可信息資源跨部門、跨系統交換共享。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由目錄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取消或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對本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執行目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及時調整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許可條件、許可程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三)是否存在目錄之外的許可行為;
(四)是否擅自變更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層級;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目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目錄管理提出意見、建議,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目錄管理機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反饋辦理情況,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或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編制、更新或者公布目錄的;
(二)不按規定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
(三)不按法定的許可程式、許可期限實施許可的;
(四)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沒有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五)擅自增設或者取消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變更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層級的;
(六)其他違反目錄管理規定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6日第3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2019年11月27日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省政府對現行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3件省政府規章,並對11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十一)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1.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
2. 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法制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3. 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機構編制”,將“法制等部門”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解讀

自1999年我省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多次清理,精簡和下放了大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行政審批底數不清、項目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一些行政機關以各種名義實施審批,規避監管,既損害了政府機關形象,也容易滋生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政府權力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通過制定《辦法》,建立行政許可目錄管理制度,確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方面的權力清單,明確責任主體,規範審批流程,將行政許可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是防止違規審批,鞏固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力舉措。2015年1月7日江西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辦法》的名稱及目錄管理機構
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2014年4月14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在一年內對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全部清理,清理之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不復存在。鑒於非行政許可審批很快將成為歷史,《辦法》的名稱定為《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關於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目前全國各地並不統一,有的是編辦,有的是法制辦,有的是政務服務中心,我省各市、縣(區)情況亦如此。《辦法》從目前市、縣(區)政府的目錄管理機構的實際狀況出發,規定市、縣(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行政許可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目錄管理機構。
二、關於目錄編制及調整
為貫徹《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體現從嚴控制新增行政許可事項的精神,《辦法》通過建立法定化、動態化的目錄更新審查機制來規範行政許可事項的增加、調整及取消程式。一是明確了目錄之外無許可,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實施;二是規定了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全省統一規範,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許可設定依據、許可實施對象、許可程式、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和內容應當保持一致;三是明確了上級政府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兼顧便民與基層的承接能力;四是明確了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立法先行。
三、關於目錄管理
《辦法》通過相關制度強化目錄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效力,促使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嚴格遵循目錄實施行政許可。一是明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目錄公布的許可條件、許可期限等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最佳化辦事流程,以規範行政許可的實施;二是明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定期評估制度;三是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權利;四是明確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對本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執行目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些年來,省政府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是嚴格控制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進依法行政、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目錄管理辦法,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都要納入目錄管理,切實做到目錄之外無許可。全省各級實施機關公布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程式、條件、時限等要統一規範、保持一致。
自1999年我省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多次清理,精簡和下放了大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行政審批底數不清、項目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一些行政機關以各種名義實施審批,規避監管,既損害了政府機關形象,也容易滋生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政府權力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通過制定《辦法》,建立行政許可目錄管理制度,確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方面的權力清單,明確責任主體,規範審批流程,將行政許可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是防止違規審批,鞏固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力舉措。2015年1月7日江西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辦法》的名稱及目錄管理機構
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2014年4月14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在一年內對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全部清理,清理之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不復存在。鑒於非行政許可審批很快將成為歷史,《辦法》的名稱定為《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關於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目前全國各地並不統一,有的是編辦,有的是法制辦,有的是政務服務中心,我省各市、縣(區)情況亦如此。《辦法》從目前市、縣(區)政府的目錄管理機構的實際狀況出發,規定市、縣(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行政許可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目錄管理機構。
二、關於目錄編制及調整
為貫徹《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體現從嚴控制新增行政許可事項的精神,《辦法》通過建立法定化、動態化的目錄更新審查機制來規範行政許可事項的增加、調整及取消程式。一是明確了目錄之外無許可,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實施;二是規定了納入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全省統一規範,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許可設定依據、許可實施對象、許可程式、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和內容應當保持一致;三是明確了上級政府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兼顧便民與基層的承接能力;四是明確了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立法先行。
三、關於目錄管理
《辦法》通過相關制度強化目錄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效力,促使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嚴格遵循目錄實施行政許可。一是明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目錄公布的許可條件、許可期限等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最佳化辦事流程,以規範行政許可的實施;二是明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定期評估制度;三是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權利;四是明確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對本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執行目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些年來,省政府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是嚴格控制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進依法行政、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目錄管理辦法,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都要納入目錄管理,切實做到目錄之外無許可。全省各級實施機關公布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程式、條件、時限等要統一規範、保持一致。

新聞報導

1月7日,省長鹿心社主持召開第36次省政府常務會議。會議通過了《江西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會議指出,近些年來,省政府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是嚴格控制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進依法行政、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會議要求,全省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目錄管理辦法,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都要納入目錄管理,切實做到目錄之外無許可。全省各級實施機關公布相同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程式、條件、時限等要統一規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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