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中山市行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2002年06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行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02-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行政機關對有關人事、財務、外事等內部事務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使其獲得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政行為,包括特許、審核、許可、認可、核准和登記。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或越權審批。
第五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審批時,應平等對待同等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行歧視性待遇。
涉及行政審批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行政審批的結果應當公開,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監督。
第六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便民、及時的原則,簡化程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強化服務。
第七條行政機關增設行政審批事項,應在實施前將所增行政審批事項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區別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不同情況予以備案或聽證。市政府也可直接對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提出審查或組織聽證。
第八條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主體、條件、範圍、程式及時限等已作明確規定的,由市政府予以備案;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聽證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後方能實施。
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備案及聽證工作,由市法制局具體負責。
第九條市法制局應在接到行政機關新增行政審批事項審查報告並收齊有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提出意見,由市政府作出備案或聽證的決定,並由市法制局書面告知行政機關。
第十條新增行政審批事項需組織聽證的,市法制局應於聽證會舉行前5個工作日在《中山日報》和“中國中山(政府之窗)”網站刊載聽證通告,通告內容包括行政審批事項名稱、依據、聽證參加人(包括有關機關、組織或個人)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辦法等。
市法制局應於聽證會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交聽證報告,由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新增行政審批事項聽證必須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新增行政審批事項聽證程式的有關規定由市法制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在報紙、電台、電視台或網站等媒體上通告其名稱、依據、內容、條件、對象、時限、費用、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方法和審批程式等相關項目。第十三條依法申請行政審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應當如實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人虛報有關材料、騙取批准檔案的,行政機關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可以通過視窗辦事,網上審批、聯合審批等方式方便申請人。
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申請行政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行政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依法不能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分別下列情況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申請人補正全部有關內容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後應當即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需要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核實,需要實地核查後才能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無需對申請作實質性審查、核實,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作出是否準予申請的決定。
對情況複雜或者重大的行政審批,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對沒有數量限制的申請事項,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申請的決定;對有數量限制且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但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等方式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實行聯合審批制度。聯合審批事項由牽頭責任部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公、集中辦公,並負責向申請人回復。
第十九條除可以當場決定的申請事項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後應在下列時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回復申請人:
(一)審核、核准、登記事項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特許、許可、認可事項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
(三)聯審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
在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相應的審批工作日;聯審事項在上述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延長審查期限的,應告知申請人,審批時限延長期滿後,不得再延長。
依法進行聽證、招標、拍賣、鑑定和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期限比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時限短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向申請人作出回復的,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閱材料、核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審批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以行政審批代替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審批人違法從事審批事項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制定行政審批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強化責任追究。
對行政機關審批工作人員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具體按《中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投訴中心對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關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行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應予受理,並對有關投訴、檢舉、控告事項開展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審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政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擅自設立行政審批項目,增加行政審批內容,改變行政審批依據條件、對象和程式,越權實施審批,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繼續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受理審批申請的;
(三)不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內容、對象、條件、依據、時限、費用、結果的;
(四)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組織專家論證或實行集體會審而未實施的,或者不按規定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式論證或會審的;
(五)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審批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標準收費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貽誤審批工作或者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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