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是懷化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懷化市
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保障公務需要,防止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市屬其他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直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市直單位為保障履行職責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配置實物資產的行為,包括調劑和購置兩種主要形式:
(一)調劑是指以無償調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包括:
1、同一部門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
2、不同部門之間的資產調劑;
3、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資產調劑。
(二)購置是指以購買或修建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範圍包括:
(一)《國家固定資產分類和代碼》(GB/T14885-2010)中已明確的固定資產。
1、土地、房屋和構築物;
2、通用設備:含計算機設備及軟體、辦公設備、車輛、電氣設備、通信設備等十二類;
3、專用設備:含醫療設備、農業及林業機械、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水上交通運輸設備等三十四類;
4、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檔案;
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
第五條懷化市財政局是市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國有資產配置實行統一管理,負責研究制定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規範資產配置審批程式,審核、審批資產配置事項,監督指導資產配置工作。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申請配置資產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提出資產配置計畫,辦理相關的資產配置報批手續,組織實施具體的資產配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保障需要;
(二)科學合理、最佳化結構;
(三)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四)調劑優先、共享共用。
第二章 資產配置條件
第七條市直單位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1、因機構新設立或者變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內設機構、工作職能、人員編制等需配置的;
3、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的(超標超編資產除外);
4、其他原因導致現有資產難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法實現,或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
第八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配置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的單位根據單位職能、人員編制和原有部門資產存量狀況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九條 市直單位經市編辦批准新增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需要配置資產的,應當先通過內部或者主管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購置資產。
第十條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處置完成後再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十一條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設立各種臨時性機構等需要配置國有資產的,原則先通過調劑、租賃、購買服務、共享共用等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三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資產配置標準是對市直單位可配置資產預算上限、實物量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制和審核審批資產配置預算、實施資產採購、進行資產配置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十三條市直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中央、省有關部門和我市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嚴格按標準執行。暫無配置標準的,通用設備的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研究制定;專用設備的資產配置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五條市直單位現有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在一定期限內不予安排配置;對超過配置標準且閒置不用的資產,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超標配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和處置;現有資產未達配置標準的,視資金來源狀況逐步解決。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密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必須經過保密局等部門安全檢查後方可配備使用。
第十六條資產配置標準是一個動態標準,市財政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發展等因素,適時對配置標準作相應的調整和更新。
第四章 資產配置程式
第十七條 市直單位資產配置應堅持調劑優先的原則。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再重新購置。
(一)同一部門內部的調劑。對同一部門內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數據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進行調劑,併到市財政局辦理資產調劑手續。
(二)跨部門、跨行政級次的調劑,市財政局協調資產調出單位和資產調進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數據系統,對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認定後,辦理資產調劑手續,組織調劑。
(三)資產調進、調出單位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相關手續,憑財政部門資產調劑批覆進行資產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由市財政局或相關單位組織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市直單位申請使用各級財政及配套資金、上級及本級非財政部門撥付資金、自有資金購置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時,市直單位根據存量資產的使用情況以及本單位人員、機構、資金來源等情況,依據資產配置標準提出擬購置資產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說明購置依據和理由,填報《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資產配置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報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事項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
2、單位購置資產預算的合規性;
3、單位購置資產需求分析的合理性;
4、相關證明資料的完整性。
確需購置資產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將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原則、配置標準和市直單位資產存量等情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涉及土地、房產等重大資產配置項目由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四)經審批同意的資產購置項目,市直單位可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按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當年已批准但未實施的資產購置計畫,下年度再配置時可不再報批。未經批准的,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資產配置計畫原則上不得突破。確因特殊情況需對已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增加的,市直單位必須提出充分理由,並提供相關檔案依據,按程式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審批調整計畫。
第二十條市直單位用上級部門撥付的項目資金購置資產的,上級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中資產購置已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並報送市財政局備案。上級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中資產購置沒有規定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市直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未經批准購置資產的,需由財政安排經費的,市財政局不予安排。未經批准購置資產的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直單位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對新增配置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實物資產明細賬,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其中對房屋建築物等重要資產在工程完工後,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審計,按規定辦理有關權屬證明,並及時將配置資產的有關入庫憑證等材料送本單位財務機構。本單位財務機構應根據資產管理機構出具的資產憑證和房屋建築物竣工決算等資料,按財務制度對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帳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市直單位應當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績效評價、日常監督等工作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績效。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單位資產配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直單位在資產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暫行或按一定比例核減其新增資產配置計畫的措施,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一)未按規定程式申報,擅自進行資產配置的;
(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開展臨時性專項工作等配置的資產,未經批准擅自占有、使用的。
(三)虛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
(四)其他違規進行資產配置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直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辦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的,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市財政局可對違規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市直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產配置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其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經開區、工業園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管理辦法和配置標準,各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