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

《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工作,節約培訓經費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化市政府
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工作,節約培訓經費,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市直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培訓費管理實行 “分類管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直接支付”。
第四條市直培訓經費管理主要分三大類:由市財政預算(或追加)安排經費舉辦的培訓,由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舉辦的培訓,由單位通過收費方式舉辦的培訓。
第五條培訓費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及其他費用等項目,實行分項核定、綜合定額管理,標準為:
單位: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上級安排培訓費在我市舉辦的培訓,如有明確標準的,從其標準;如無明確標準,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條由財政預算(或追加)安排經費的培訓,其經費管理方式如下:
(一)在市區內舉辦培訓。
1、計畫審批。舉辦單位提出計畫並提供依據,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同意。
2、經費標準。臨時性短期培訓的經費標準:7天以內(含報到和撤離時間)的培訓,“住宿費”、“一伙食費”及“資料費和其他費”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綜合定額標準核撥。超過7天的中長期培訓及常年舉辦的經常性培訓,經費標準: “住宿費”由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綜合定額標準核撥,“資料費和其他費”每人每批次不超過150元, “一伙食費”由參訓人員負擔。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含鶴城區)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在市區內培訓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和開餐。
3、培訓場地。優先選擇市委黨校,“場租費”原則上不予安排;市委黨校因條件所限無法舉辦的培訓,應選擇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場租費”由財政據實核撥。
4、講課經費。本類培訓一般只由培訓機構(培訓學校)的教師講課,原則上不安排“講課費”。確需聘請校外人員講課的,應提供外聘人員名單、職稱及講課日程安排,執行以下標準: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5、經費撥付。由舉辦單位向市財政提供相關辦班依據、計畫安排和手續齊全的支付憑據,由市財政局向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場所直接支付相關費用。
(二)參加外地培訓。組織人員參加外地培訓,舉辦單位須事先制訂計畫並提供依據,報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同意。按培訓通知所列數額,經市財政局審核,直接支付給外地培訓承辦單位。參訓人員在途補助標準按《懷化市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各單位使用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舉辦的培訓,其經費管理方式如下:
(一)在市區內舉辦培訓。
1、計畫制訂。由各單位制訂本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並於每年3月1日前將所需培訓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備案。確需舉辦臨時性培訓,須提前5個工作日將所需培訓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2、經費標準。執行第五條所定標準。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含鶴城區)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在市區內培訓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和開餐,縣市區參訓人員確需安排住宿的須在培訓計畫中列明。
3、培訓場地。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原則上使用本單位培訓場地,本單位場地不適應培訓要求的,優先選擇黨校、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
4、講課經費。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應主要由內部工作人員講課。確需聘請外來人員講課的,應提供外聘人員名單、職稱及講課日程安排, “講課費”按第六條規定執行。
5、報賬審核。舉辦單位向市財政國庫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國庫管理局按本辦法規定審核把關,單位財務據實列支。
(二)參加外地培訓。
1、從嚴審批。單位使用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成規模組織人員到外地培訓,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否則財政不予受理支付。組織5-10人到外地培訓,應經單位黨組(黨委)批准,所需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備案;組織10人以上到外地培訓,應經單位黨組(黨委)批准並報分管市領導同意,並將所需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備案。各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在外地舉辦的培訓及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脫產學習,參訓人員必須提供培訓通知,並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培訓。
2、報賬審核。由市財政國庫管理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要求,受理單位支付申請,單位財務據實列支。參訓人員補助標準按《懷化市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不得報銷與培訓無關的費用。
第八條單位通過收費舉辦培訓,其經費管理方式如下:
(一)計畫審批。由舉辦單位提供培訓政策依據,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收費標準。物價部門依據財政部門同意培訓的意見,確定收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
(三)收入管理。培訓舉辦單位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對培訓收費收入實行 “收支兩條線”。
(四)支出標準。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執行。
(五)報賬審核。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六)禁止市直單位通過收費在外地舉辦培訓。
第九條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市直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鄉(鎮)及以下。使用財政預算(或專項追加)資金下延培訓至鄉(鎮)及以下人員的,須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一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二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第十三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採用國庫集中支付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市財政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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