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懷化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懷化市財政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財政局
懷化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範我市市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市直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市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正副市長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正副市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其他人員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正副市長及相當職務人員450元、其餘人員33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一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市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市內出差,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自帶公務交通工具的,應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中如實申報,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按規定標準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市直單位工作人員東到中方縣瀘陽鎮(含)、南到懷化工業園(含)、西到侗文化城(含)、北到黃金坳(含)以內辦理公務不得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五條經組織批准,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鍊、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市內30元、市外40元的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在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市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市內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住宿費、一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懷化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市參加學習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一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一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七條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八條市直機關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2日發布的《懷化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懷化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懷財行〔2007〕8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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