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

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

“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頒布於2017年4月17日,是懷化市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省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式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對懷化地區範圍內本級非稅收入執行緩減免的管理辦法,文中對本級非稅收入給予了明確的定義,辦法中還對政策的實施流程、歸口單位、審批許可權以及違規處罰條例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基本介紹

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範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行為,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省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式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本級徵收的相關非稅收入實施的緩徵、減征和免徵,適用本辦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必須堅持依法依規、歸口管理、規範程式、從嚴審批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的審批機關。市財政局是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的審核、報批、辦理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限額內履行審批職能。 第二章 政策依據
第六條 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的政策依據,包括中央、省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和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相關決議決定。
(一)中央、省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聯合發布的有關非稅收入緩減免的規範性檔案。
(二)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政策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央、省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對非稅收入緩減免作出的具體規定。
(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相關決議決定是指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個案問題,在與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七條 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的制定,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以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形式出台。
制定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原則上只針對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產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第八條 本辦法頒布施行前制定的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明確的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除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產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繼續執行外,其他項目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執行至本辦法頒布施行之日止。
懷化工業園區、懷化經濟開發區及市本級融資平台公司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簽訂的招商引資契約中明確的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除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產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繼續執行外,其他項目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執行至本辦法頒布施行之日止。
第三章 執行程式
第九條 非稅收入緩減免執行程式:
(一)繳款義務人填寫《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
(二)執收單位對申請緩減免的政策依據及申請緩減免的具體項目、金額、比例進行初審。
(三)市財政局對執收單位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四)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批或者授權市財政局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條 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許可權:
(一)執收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審批。
(二)執收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
(三)執收50萬元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市長審批。
第十一條 非稅收入緩減免執行方式:
(一)符合中央、省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的,由執收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
(二)符合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關決議決定的,一律實行先征後支。非稅收入全額繳庫後,應當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辦理支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推行“專櫃執收、打捆收費、以票控費、憑票辦證、系統控制”的非稅收入收費控制模式,加強對非稅收入征繳和非稅收入緩減免的監督檢查。
(一)專櫃執收。由市政府政務中心在政務中心視窗設立打捆收費執收專櫃,市政府政務中心、市財政局、相關執收單位派駐專人處理從業務受理到收費辦證的全程工作。
(二)打捆收費。將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依法徵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打捆收取。
(三)以票控費。市財政局憑打捆收費項目一覽表及銀行入賬憑證,開具收費收據,收入直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憑票辦證。有關繳款義務人憑收費票據到相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和相關證件。
(五)系統控制。將收費與發證納入系統控制,確保非稅收入應收盡收、全額入庫。
第十三條 推行限時辦結制度。納入打捆收費範圍的執收單位,應當作出限時辦結承諾,實行名章代替領導簽字制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打捆收費項目的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非稅收入緩減免台賬。市財政局應當按月編報非稅收入緩減免報表。
第十五條 建立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市財政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物價局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執收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徵收非稅收入,自覺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程式報批而擅自緩減免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除責成其全額追繳擅自緩減免的款項外,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的繳款義務人,除全額追繳緩減免款項外,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的,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市直相關執收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出台後儘快制定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產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標準及打捆收費的操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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