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是辰谿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辰谿縣
辰谿縣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徵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五)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部門預算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縣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接受其審查監督。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各執收單位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收取非稅收入。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規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當將委託協定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執收單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按規定或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按下列程式辦理:(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緩減免非稅收入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緩減免書面申請(申請包括緩減免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金額等),填寫《辰谿縣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並提供有關檔案原件或複印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等。執收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審批和執行,並報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文規定,對於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減免縣本級非稅收入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緩減免書面申請(申請包括緩減免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金額等),填寫《辰谿縣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並提供有關檔案原件或複印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執收單位根據情況簽署意見,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初審後,按下列程式和許可權審批:(1)縣重點工程及招商引資項目應徵非稅收入緩減免事項,執收單位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縣政府會議紀要執行,並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2)企業規費收取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統收分撥制度執行,並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3)其他項目應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緩減免額在應徵總金額10%以下(含10%)的,由執收單位決定後,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緩減免額在應徵總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緩減免額在應徵總金額20%以上(含20%)的,由縣政府研究決定後,送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收款銀行,並在指定的收款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並在指定銀行設立非稅收入徵收大廳,方便繳款義務人繳款。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含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條 非稅收入要嚴格實行收繳分離制度。具體徵繳程式如下:(一)在執收時,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出具辰谿縣《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繳款義務人憑“通知單”到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設立的非稅收入徵收大廳繳款,由非稅收入徵收大廳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繳款人持回單到執收單位辦理有關手續。禁止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現款的,執收單位收取現款後,當天要將執收的非稅收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因特殊情況當天不能繳入的,必須在第二天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先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符合返還條件和經依法確認為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財政部門及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繳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向縣財政部門及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定期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專款專用,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國有資源收益,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其他非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縣財政部門及非稅收入管理局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不按規定出具有效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八條 除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非稅收入票據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縣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每年對非稅收入各執收單位的執收、繳納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做好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縣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和處罰;構成行政過錯或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問責責任或政紀責任;需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紀檢機關或主管機關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含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的; (四)違法當場收取現款的; (五)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規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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