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會議時間:2007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3月1日
- 省 長:張文岳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
《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張文岳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辦法正文
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彩票資金;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我省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和票據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非稅收入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將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設定、徵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徵收部門、單位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財政部門不能直接徵收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單位徵收。
徵收部門、單位和受委託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應當到本級財政部門辦理《非稅收入徵收委託證》。《非稅收入徵收委託證》不得塗改、偽造和轉借。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編制並向社會公布《全省年度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年度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編制並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非稅收入項目目錄。
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對象、範圍、標準、期限和依據等。
第九條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緩徵、減征、免徵其應當徵收的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確需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批准。
繳款義務人因特殊情況確需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批准。
第十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並在確定的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用於歸集、記錄、核算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第十二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限,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滯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不得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四條 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待結算資金,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執收單位,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數額、時限返還繳款義務人。
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編制年度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徵收計畫,經本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延解、占壓、隱瞞、截留、挪用。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上解其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其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七條 政府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非稅收入統籌安排。財政部門應當核定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徵收成本,並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支出預算。
非稅收入有法定或者省政府規定的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不使用前款規定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條 除省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非稅收入票據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省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一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串用、代開非稅收入票據;
(二)私自印製、偽造、塗改、買賣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四)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向發放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積極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
(三)塗改、偽造、轉借《非稅收入徵收委託證》的;
(四)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的;
(五)隱匿、轉移、滯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六)未按照規定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當場收取非稅收入現款的;
(八)延解、占壓、隱瞞、截留、挪用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九)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上解其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其下級執收單位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款項,除按照規定應當退還繳款義務人外,應當全部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獲得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打擊、陷害或者報復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