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徵收管理
- 正文: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保護繳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照非稅收入管理。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
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設定和審批非稅收入項目、標準。
第八條 非稅收入應當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得超範圍、標準徵收。
繳款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
本條例所稱的繳款人,是指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向繳款人徵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徵收)非稅收入的下列單位為執收單位:
(一)行政機關;
(二)其他國家機關;
(三)事業單位;
(四)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公告非稅收入的徵收項目、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和舉報電話;
(二)及時足額徵收和上繳非稅收入;
(三)辦理相關退付手續;
(四)按照規定編制、報送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草案;
(五)報送非稅收入徵收的基礎信息等情況;
(六)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賬證、報表、票據等資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徵收非稅收入,並對受委託單位的執收行為進行監督。
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徵收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採用直接繳庫或者集中匯繳的方式繳納。具體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方便繳款、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進入匯繳結算賬戶的非稅收入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
依法當場徵收或者經財政部門批准需要當場徵收的,執收單位、受委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財政部門規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 依法徵收的待結算非稅收入,由繳款人將款項繳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減繳、免繳、緩繳非稅收入書面申請的,經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審核後,報財政及相關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多征的;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項。
繳款人要求退付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人退付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接到退付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同意退付的,財政部門、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退付;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上級執收單位不得集中下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不得將非稅收入上繳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上級機關不得違反規定要求下級執收單位多征、少征或者減征、免徵、緩徵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非稅收入;不得以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處置非稅收入款項;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不得將所收非稅收入存入財政部門規定外的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代理銀行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為繳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繳效率。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財政預算中編制非稅收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應當統籌安排。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中發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並及時撥付。
第二十二條 涉及省與州(市)、縣(市、區)政府間的非稅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徵求相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後,按照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提出分享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政府間分享的非稅收入,應當通過財政部門辦理。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的資金管理,推行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管理工作。
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受委託印製非稅收入票據的企業,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預算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領購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開具非稅收入票據。不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採取網路、手機等方式繳納非稅收入的,由執收單位根據繳款人繳款時生成的相關電子憑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七條 需要銷毀的非稅收入票據,由主管部門或者執收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准後,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遵守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保管、使用、核銷等制度,保證票據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並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印製非稅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違反規定代開非稅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財政預決算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資金安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徵收非稅收入工作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並接受上級行政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的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資金管理等情況的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非稅收入有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財政、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事項,按照職責查清事實並依法處理,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的;
(二)違反許可權或者程式減征、免徵、緩徵非稅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有隱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項等行為,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財政部門規定外的銀行賬戶的;
(四)違反規定當場收取現金的;
(五)未按規定分享非稅收入的;
(六)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非稅收入資金的;
(七)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上繳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八)違反規定退付非稅收入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繳款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非稅收入的,由執收單位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繳款項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違反規定,占用非稅收入資金或者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代理資格,五年內不得再代理。
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違反規定延解、占壓非稅收入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處延解、占壓數額的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徵收非稅收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非稅收入是由預算外資金髮展演變而來的,與稅收收入一樣,都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1996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對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國家關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等“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的要求,我省將稅收以外的財政收入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預算外資金已被非稅收入取代。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也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關係、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重要手段。加強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推進全省財政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實現社會公平分配,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決算統計,2009年全省非稅收入完成480.4億元,比上年增長58%。非稅收入的穩步增長,為做大財政“蛋糕”,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非稅收入管理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難以完全落實。一些單位將非稅收入視為自有資金,自收自支,滋生腐敗,削弱了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二是缺乏非稅收入管理的制度約束。非稅收入在徵收管理、票據管理、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方面缺乏統一、規範、系統的法制化管理制度,現行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和單項收費管理規定已難以適應新的財政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難以為非稅收入管理、監督提供法制保障。三是非稅收入監管缺位。部分監管制度不統一、協調,少數資源類、資產類非稅收入仍游離於財政監管之外,成為“小金庫”的重要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非稅收入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而預算外資金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為切實加強和規範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有必要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財政廳起草並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規定,經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到曲靖、紅河等州市實地調查研究、以及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赴浙江、湖南進行考察學習,借鑑了部分省的立法經驗。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形成現在的草案,報經省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0年11月1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
目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作明確界定。為了明確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參考財政部的有關檔案,《條例(草案)》規定,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等七項。(第三條)
(二)關於主管部門、執收單位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明確管理職責,《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對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第九條)
(三)關於非稅收入的繳納方式和匯繳結算賬戶設定
為了規範非稅收入徵收行為,方便統計和管理,借鑑湖南、浙江等省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規定非稅收入採用直接繳庫或者集中匯繳的方式繳納。具體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方便繳款、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原則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進入匯繳結算賬戶的非稅收入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非稅收入都必須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按照國家規定直接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仍直接繳庫。(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關於非稅收入票據的管理
票據管理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源頭,也是對政府非稅收入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措施。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使用行為,便民繳款開票,《條例(草案)》規定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開具非稅收入票據。不開具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採取網路、手機等方式繳納非稅收入的,由執收單位根據繳款人繳款時生成的相關電子憑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為制定好條例草案,自省財政廳起草條例草案開始,財經委就會同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論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還與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的相關同志赴浙江、湖南等省進行了學習考察,併到曲靖、紅河等州市進行了調研。收到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後,財經委會同預算工委於2010年12月22日、23日及時召開會議,分別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及其非稅收入管理局關於條例草案有關情況的匯報,徵求了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非稅收入主要執收部門和專家學者,以及省人大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預算工委對條例草案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2011年2月17日,財經委召開第30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條例的可行性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形式。據統計,2010年我省非稅收入完成684.3億元,比上年決算數增長42.4%。非稅收入的較快增長,提高了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加強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利於規範國民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進一步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有利於保護繳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剷除“小金庫”滋生的土壤,遏制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出台非稅收入管理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導致非稅收入管理不規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難以全面落實、非稅收入完全納入預算管理困難較多、部分資源類和資產類非稅收入仍游離於財政監管之外等一系列問題。為此,通過立法加強和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儘快建立非稅收入管理的長效機制,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存在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財經委認為,由省財政廳負責起草,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經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條例草案,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雲南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非稅收入範圍的界定問題
非稅收入的範圍如何界定,在條例草案修改論證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非稅收入的範圍,應當與當前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銜接,以便將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中第三條第一款後半部分的內容修改為“(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專項收入;(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四)罰沒收入;(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七)其他收入。”
(二)關於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設定與審批問題
按照當前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設定,須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審批和設定非稅收入項目與標準。為此,建議將第七條修改為“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和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審批和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標準。”
(三)關於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的問題
為進一步規範和落實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建議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
(四)關於向繳款人退付非稅收入的時限問題
為保護繳款人權益,應對職能部門向繳款人退付非稅收入的時限作更加明確的限定。因此,建議將第十七條第四款中的“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付”修改為“10個工作日內審批,10個工作日內退付”。
(五)關於增加對執收單位的約束性規定問題
為加大對執收單位的約束力度,同時使第十八條與第三十六條前後對應,建議在第十八條第三款中相應加入“私存私放”和“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的內容。
(六)關於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問題
為加強人大、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建議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財政預決算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並在第三十四條開頭處加上一句,即“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活動,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七)關於部分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調整的問題
1、為使有關條款的表述更加準確明晰,我們對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部分文字和內容進行了精簡和修改。
2、為使條例草案中相關條款前後邏輯關係更加合理,我們將第八條調至第十條,原第九條、第十條的序號相應變更為第八條、第九條,並對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內容進行了調換。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3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財經委、預算工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會同預算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到德宏州有針對性地開展了調研,聽取了州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及執收單位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單位論證會;書面徵求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意見;專門與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溝通。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與預算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5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四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非稅收入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應對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作出詳細的規定。經研究認為,非稅收入的範圍,應與我國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銜接,便於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收支分類科目的規定,捐贈收入等都屬於其他非稅收入。為進一步明確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將該條修改為“(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專項收入;(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四)罰沒收入;(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稅收入”。
二、關於加強政府職責的有關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對政府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作出規定。經研究,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
三、關於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的問題
根據財經委的審議意見,為進一步規範和落實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經研究,修改為“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條第一款。
四、關於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問題
根據財經委的審議意見,為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經研究,修改為“非稅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財政預決算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條;並增加了“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五、關於其他修改意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條例所稱的繳款人,是指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即“辦理相關退付手續”。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理非稅收入退付的程式作了修改和進一步明確,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此外,還對其他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適當的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