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節約公共開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懷化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節約公共開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懷化工業園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以項目業主身份,對涉及的自然性、資產性、社會性和行政性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價、協定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管辦分離、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庫管理、統一現場監管、統一收費服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項的協調和領導工作。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指導、協調;
(二)督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的執行落實;
(三)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對入場交易事項進行現場監督;
(四)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爭議與糾紛,受理投訴和舉報;
(五)完成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級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服務平台,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的組織、服務和場內監督職責:
(一)接受採購人、招標人和出讓人交易項目進場登記並發放交易進場通知書;
(二)依法發布交易活動信息;
(三)依法組織場內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秩序;
(四)對進場的交易活動當事人進行資格核驗;
(五)收集和發布相關政策信息,建立投標人、供應商、中介代理機構和商品價格等信息庫;
(六)設立與維護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專家庫抽取系統,負責評標評審專家庫的使用;
(七)建設、管理、維護統一平台的場地和設備設施;
(八)為交易各方提供場所、信息諮詢等相關服務,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代收代退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資信金;
(九)對交易活動進行統計、分析,做好錄音錄像以及其他資料的存檔調閱工作;
(十)對交易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發改、財政、國資、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公用事業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不得在場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且依法應當招標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各專業工程、開發區工程),以及建設監理、勞務分包、裝飾裝修、市政建設、園林綠化、材料設備採購等,採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招標選定和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私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等;
(二)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
(三)國有資產及股權的轉讓處置;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辦理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審批前的交易鑑證;
(五)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部門的特許經營項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出讓等;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諮詢、評估、招標代理以及國有資產處置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八)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扶貧開發項目、移民開發項目、科技重大項目等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招標選定;
(九)跨縣(市、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十)市政府確定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其他各類交易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政府採購集中目錄內的採購項目委託給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組織形式和具體交易範圍由行業監管部門依法核定,並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核定機關批准,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開展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可以依法申請對交易活動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 按照“統一建庫、分類管理、資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則,對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電力、信息、醫藥等部門現有專家進行整合,充實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懷化專家。充實專家庫工作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負責實施。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不得單獨設立專家庫。評標專家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在中心抽取室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收集和發布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交易現場音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中的有關文字、音視頻、圖片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實行統一管理,並按規定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