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辰谿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財政投資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控制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資金,主要包括縣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財政承諾還本付息各類項目借款及自籌資金、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其它各類用於建設項目的資金。本辦法所指縣財政投資項目是指財政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①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環保、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②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福利院等公益性建設項目;③其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實行項目審批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是財政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財政投資項目的計畫編制、審核審批、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投資評審及績效評價工作;縣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政資金投資應遵循“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綜合平衡”的原則和“保重點、保民生、保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六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應當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基本建設程式審批。審批許可權屬縣審批的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縣發改局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審批許可權屬縣以上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縣發改局按上級有關規定審核後上報審批。凡應急、救災、除險等特殊建設項目,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後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新建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改(擴)建、裝修(飾)及其他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縣財政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在限額以下的縣財政投資項目,可簡化相關程式,按現行基本建設有關程式和規定執行,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核實。
第二章 項目計畫、立項與審批
第八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計畫和立項必須符合縣政府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實行年度計畫報批制度。
第九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包括下列內容:①年度政府投資總額;②具體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項目建設周期以及項目年度投資額度等;③擬安排的縣財政投資前期建設及項目前期費用;④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第十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按照下列程式申報:①建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向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提出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的下年度財政投資項目計畫建議;②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畫審核評估後,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建議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③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分別報送縣發改局批准立項和縣財政部門預算立項。
第十一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立項實行限時辦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備齊資料申報立項,屬縣內審批的,縣發改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屬市級以上審批的,縣發改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跟蹤,及時取得批覆。
第十二條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根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項目,負責對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投資預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審核,提出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報縣人民政府審定並按相關程式通過後,分別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畫和年度項目資金計畫,並在政府入口網站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執行,計畫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建設規模和投資額。未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項目變更或新增支出,一律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縣財政不予承擔。
第十四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在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增加投資額或擴大建設規模的,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做好調整方案和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送縣發改局備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對未納入年度財政投資計畫,確需新增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送縣發改局備案立項、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項目評審、建設及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實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財政投資評審方式:①對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②對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③對財政建設性資金進行專項檢查;④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情況進行跟蹤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②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③對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初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七條 評審的實施程式、質量控制、評審報告(結論)及完成時間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執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評審,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接到完整評審資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一般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重大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情況特殊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對於財政單項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城市建設項目、50萬元以下的交通建設項目及總投資額50萬元以下且各級配套資金低於10萬元的其他項目(特殊項目除外),只需填報投資項目申報表,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按計畫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分別報縣發改局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程式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縣政府招(投)標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管,具體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監察局和審計局共同參與,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實施。對因情況特殊需要直接發包的項目,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需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一條 嚴格實行縣財政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審批制度。其中: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500萬元的,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定;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需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未經審核審定的工程投資,縣財政一律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支出涉及政府採購的大宗材料、設備等,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制度,嚴格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資金撥付遵循“按計畫、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式、按契約”的原則,由施工單位填報付款申請表,經工程監理和業主確認,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審核後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撥付按工程契約進度撥款,每次支付額度不超過付款期內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其餘的工程預留款,待工程完成竣工驗收,項目通過財政結算評審或審計部門決算審計後,項目建設單位方可與施工方辦理結算手續。財政部門在撥付工程總資金時,須預留總造價的5%—10%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後再予以撥付。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現場原則上不實行經濟簽證。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須報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現場核實,並與項目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證認可。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投資額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和程式執行,其中:①投資額增加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按程式報縣發改局、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②投資額增加在3—2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單位必須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把關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再由縣發改局、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③投資額增加在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常務副縣長把關後報縣長審批,再由縣發改局、財政局審核確認;④對建設項目中變更增加單項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並按程式依法重新進行招投標。未按程式審批的,在竣工結算時財政部門一律不予確認。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評審。審計部門對財政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按規定編制財務決算和辦理工程結算審核手續的,縣發改、財政部門不得審批、撥付預留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批准後30日內,向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重大項目,必須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領導機構,並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措施,實行“四個一”機制,即“一個重大項目,一名領導牽頭,一套班子專抓,一套辦法管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對構成違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①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②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③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④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⑤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⑥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發改局、財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項目審批、建設施工、資金撥付、工程監管、竣工驗收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使用中央、省、市財政性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對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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