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辰谿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撥付或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範圍包括:
(一)中央、省、市財政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
(二)本級財政按照上級有關要求安排的各項配套資金;
(三)本級財政安排的屬於部門行政工作和行政事業發展需要的專項資金;
(四)本級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類資金;
(五)其他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預算的原則。在保證各類專項資金性質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將所有專項資金納入綜合預算,根據項目統籌安排,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益,發揮其規模效益;
(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原則。制定必要的專項資金決策和管理程式,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加強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有效避免決策失誤;
(三)專項資金引導,各類資金配套的原則。通過專項資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資金,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專項資金在全縣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四)突出重點,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既要堅持用途不變,又要保持適當集中,重點解決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重點建設一批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關係緊密、綜合效益較高的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項目的申報:
(一)建立項目申報文本制度。對本級向上爭取的項目,按照上級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申報,建立完善項目庫。對本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必須按照部門預算的統一要求,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屬於政府採購目錄規定的項目,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二)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嚴格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並按相關建設管理程式依法實行報批;
(三)凡向上級申報需地方本級配套的項目,一律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項目性質分別報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初審並提出擬辦意見,經縣政府審批後,再向上申報。
第七條 項目的審查:
(一)項目的可行性審查。各單位報送由本級財政安排的項目申請後,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進行審核,重要的、專業性較強的項目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審核、評審匯總後,報縣政府審定,並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二)項目的投資評審。按照“先評審、後編制”,“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的預算管理機制和投資評審機制,對經過可行性審查的本級財政投資的工程類項目,由縣財政部門對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結算、決算進行投資評審,並由縣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縣財政部門編制部門預算、預算執行和支出撥款提供科學、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 項目的調整與變更。項目計畫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只能按項目計畫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項目計畫。對向上爭取的項目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按上級有關管理辦法執行。對本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政府審定後進行調整或變更。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人、專賬管理,規範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核算體系,對專項資金單獨進行核算。
第十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檔案及有關資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檔案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後,報上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需要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專項資金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採購供貨。
第十三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給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畫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及時撥付。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取。
第十五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把關單位或部門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六條 形成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按規定進行會計帳務處理。
第十七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範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屬中央、省級投資的項目,由縣發改、財政部門聯合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的;
(四)無故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五)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畫核撥專項資金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抵扣專項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四)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專項資金管理的特點,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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