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由財政部頒布,並於2001年11月3日有效實施。這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而制訂的。

辦法簡介,辦法內容,

辦法簡介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現行法規、制度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根據現行法規、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包括: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的建立,資金賬戶的開立,依據預算編制資金使用計畫的審批,資金核撥和會計核算,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過程。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實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計畫審核與資金撥付等部門分工負責制。
(一)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的職責是:組織和領導本級財政資金的審核撥付及會計管理工作;對財政資金撥付的合法性、安全性、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組織並負責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級財政國庫等部門的職責是: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畫或請款書等進行全面審核,確保各請款事項真實並符合規定,按計畫及時撥付;進行會計核算與監督,反映預算和計畫執行情況,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第五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設定穩定的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當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職責許可權。
(一)總預算會計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撥款人員不得兼管稽核、賬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需通過離崗(離任)審計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為防範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資金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代理銀行開戶。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撥款使用的專用印章,是各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主管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要書面報經機構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並相應辦理更換預留印鑑手續。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需及時上交封存。
第九條
撥款專用印章要按規定交由專人管理。各經辦人員根據工作崗位的不同分別掌管相關印章,任何人員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全部撥款印章。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賬戶的管理,從嚴審批預算單位的資金開戶。
根據部門預算管理需要,凡與各級財政預算有領撥款關係的預算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由其財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辦理銀行領撥款賬戶的預留印鑑手續。
第十一條
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的依據是: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根據預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計畫和相關項目用款進度和收入繳庫進度等。
人代會批准當年預算前,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預算單位全年預算控制數,並結合上年同期執行情況,核定用款計畫,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在依據第十一條之規定進行審核的同時,撥款人員還應當對各申請撥付資金預算單位的預算級次、資金用途、預留印鑑和相關附屬檔案等請款單據要素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請款單據,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請款單據經審核無誤後,由撥款人員結合庫款情況開具撥款憑證,送稽核人員稽核。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要對包括撥款憑證在內的全部單據進行全面覆核,覆核無誤後在撥款憑證上加蓋專用印章,向國庫或代理銀行發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條
付款指令一經簽發,請款單據等原始憑證要及時轉交記賬人員保管,由記賬人員與付款憑證回執核對後登錄賬務。具體做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單位、撥款金額或撥款使用的預算科目出現錯誤,一經發現要及時糾正。
(一)屬於多撥或收款單位發生錯誤,應及時追回,不能先行調賬或抵頂後期支出;
(二)屬於短撥資金的補差,出納人員需寫明情況,交主管領導核簽後方能辦理補撥手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統一調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國庫資金分析和預測工作,反映庫款情況,保證各預算單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財政內部相關業務職能機構之間、財政與預算單位、國庫及代理銀行之間的定期對賬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資金,特別是專項資金和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跟蹤檢查制度和信息反饋系統,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合理。
第二十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預算執行分析及資金信息查詢監控等計算機管理的工作進程,並制定計算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為全面建立和實施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奠定基礎。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做出處理。
(一)對管理不規範的,要限期糾正;
(二)對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以及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必要時應將當事人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三)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內部監察機構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在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及相關管理辦法的同時,也要按照本辦法相關基礎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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