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部委規章。財政部2009年4月22日發布實施。目的在於加強和規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辦法》共六章二十一條,包括獎勵條件和比例、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是各地財政部門開展此項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09年4月22日
  • 出處:《辦法》共六章二十一條
  • 國家:中國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9]30號
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及時辦理審核撥付手續,請於6月10日前將2009年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報我部(金融司)。獎勵資金審核以縣域金融機構2008年末涉農貸款餘額同比增幅為依據。
附屬檔案: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上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餘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07]246號)規定為準。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餘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涉農貸款餘額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範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範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準,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決算,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20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上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貸款率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上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貸款率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範審核撥付程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表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發放及獎勵資金情況表
表二:  縣(市)涉農貸款發放及獎勵資金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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