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有關新型金融組織:

現將《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信息,發布日期,全文,

基本信息

名 稱: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8026/2016-00280
發布機構:
省財政廳
文 號:
冀財金〔2016〕39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07月14日
主題分類:
財政


發布日期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有關新型金融組織:
現將《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____年度新型金融組織設立獎勵資金申請表
2. ______年度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明細表
3. 科技保險機構 獎勵年度全部保費收入明細表
4.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申請承諾責任書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7月14日

全文

河北省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各類資本進入金融行業,服務我省實體經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113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財政助推金融創新支持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冀財金〔2015〕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金融組織,是指各類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中小型民營銀行以及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境內外金融機構在省內組建的科技支行、科技保險機構等各類專營式金融服務機構;村鎮銀行、扶貧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三條 省級財政對上述各類新型金融組織自批准設立起三年內按其對地方經濟貢獻度給予獎勵。
第四條 獎勵資金採取後獎勵的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為一個獎勵年度。資金由省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獎勵資金的申請和發放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科學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獎勵標準
第五條 申報條件。
1.上述新設立的新型金融組織須經省級以上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且業務經營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2.境內外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專營式金融服務機構須獨立經營核算,各項專營業務指標符合相關要求。
3.申報機構為2015年8月1日後新設立的機構。
第六條 獎勵標準。
新設立的中小型民營銀行、科技支行、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按不超過獎勵年度內日均貸款餘額的2‰和日均貸款增量的3‰計算;
對扶貧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其發放的小微企業、涉農、科技貸款,平均年化利率在15%(含)以內的,按不超過獎勵年度內日均貸款餘額的2‰和日均貸款增量的3‰計算;平均年化利率在15%-18%(含)之間的,按上述標準減半獎勵;平均年化利率超過18%的,不予獎勵。單筆貸款利率超過18%的不納入補償範圍。每筆貸款分別歸入相應類別,不重複計算。
對科技保險機構按不超過獎勵年度內全部保費收入的2‰和保費收入增量的3‰計算;
機構在2015-2016獎勵年度內設立的,僅計算增量獎勵,初始貸款(保險)數據以零計算。
對村鎮銀行等單位申報財政部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或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的,不再重複獎勵。
每一獎勵年度每個新設機構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和發放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 年度新型金融組織設立獎勵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1);
3.金融業務許可證或開業批覆檔案、營業執照;
4.扶貧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提供獎勵年度貸款明細表(附屬檔案2),借款借據掃描件(需逐份編號,編號與貸款明細表中的編號一一對應,掃描件僅報送電子文檔);
5.科技保險機構提供獎勵年度全部保費收入明細表(附屬檔案3);
6.同級監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各項監管標準的證明檔案;
7.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申請承諾責任書(附屬檔案4)。
第八條 申報時間。申請機構於每年7月31日前,將上述申報材料提交註冊所在地財政部門。
第九條 材料審核。申請機構註冊所在地財政部門接到材料後,對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報省財政廳。申請檔案包括資金申請、新型金融組織獎勵資金申請表、符合獎勵條件的新型金融組織的上報材料。
省財政廳收到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法人金融機構申報材料後,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認定。認定後,確定符合獎勵條件的新型金融組織名單。
第十條 結果公示。省財政廳將經審核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機構和相關獎勵信息在河北財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項目按原渠道重新審核,在申報時間內通過審核的爭議項目應再次按程式公示。
第十一條 預算安排。經公示無異議,省財政廳依據市、縣財政局申報情況和專家評審組審核認定意見,安排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資金髮放。下一年預算開始執行後,由省財政廳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將資金下達有關市、縣財政部門。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下達資金後,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撥付申報機構。
第四章 績效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的績效目標。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扶持作用,進一步引導各類資本進入金融行業,鼓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服務我省實體經濟。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項目目標設定用於衡量項目績效的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的目標值。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管理指標、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
第十五條 根據《預算法》和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績效預算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的參考。
第五章 責任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新型金融組織應如實報送申報材料,並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局要對行政區劃內註冊的新型金融組織的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並對上報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各市、縣財政局對行政區劃內新型金融組織的獎勵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對於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法規,騙取財政資金的申報單位,省財政廳依法收回財政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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