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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市)財政局:
現將《河北省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2016年4月26日
河北省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扶持作用,推動我省資產證券化開展,支持企業拓展融資渠道,盤活各類存量資產,根據河北省政府批准的《關於財政助推金融創新支持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冀財金〔2015〕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支持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採取後獎勵的模式,以上年7月至當年6月為一個獎勵年度。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的申請和發放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科學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的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速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我省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取得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資格,研究資產證券化程式和要求,建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提高信貸投放能力,支持我省實體經濟發展。對於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按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五條 推動企業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畫或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支持省內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航空公司、證券公司、生產型企業、財務公司等各類具有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需求的企業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加強合作,以企業各類資產及其收益權、債權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畫或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增加企業資產的流動性,最佳化企業資產負債結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企業發展轉型。對於成功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畫或專項資產管理計畫的在河北省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按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六條 鼓勵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票據。鼓勵我省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註冊,並發行資產支持票據。對於成功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的在河北省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按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七條 鼓勵企業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籌劃建設發展資金。對於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成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河北省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按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 對於成功發行我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基金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承銷機構,按照獎勵年度累計發行金額排名,對前五名的機構,按照在獎勵年度內,單筆最大發行金額對應的企業此筆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和發放
第九條 申報材料。申請企業申報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需提供的項目相關證明檔案
信貸資產證券化需提供:銀監會《備案通知書》、中國人民銀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行結果公告;
資產支持票據需提供:交易商協會《註冊通知書》、發行結果公告;
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資產支持專項計畫需提供: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出具的《資產支持專項計畫備案確認函》、資產支持專項計畫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
保險公司資產支持計畫需提供:保監會核准批覆檔案、募集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需提供:計畫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
實際融資人為我省金融機構或企業,通過合法渠道和結構設計而實現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還應提供足以證明實際融資安排的基礎性交易檔案和發行成功的證明檔案。
4.項目申報單位承諾責任書;
5.申請企業和承銷機構加蓋公章的賬戶信息表(見附表2),賬戶名和賬號需完全對應,如有變更,及時告知本級財政部門;
6.與資產證券化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報時間。申請企業於每年7月30日前,提交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發生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機關。法人金融機構、企業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提交註冊地所在的設區市或縣(市)財政部門。省級法人金融機構、企業申報的項目報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材料審核。申請人註冊所在地財政局接到材料後,對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報省財政廳。申請檔案包括資金申請、資產證券化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符合獎勵條件企業的上報材料。
省財政廳收到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法人金融機構、企業申報材料後,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認定。認定後,確定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結果公示。省財政廳將經審核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和相關獎勵信息在河北財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項目按原渠道重新審核,在申報時間內通過審核的爭議項目應再次按程式公示。
第十四條 預算安排。省財政廳依據市、縣財政局申報情況和專家評審組審核認定意見安排下一年度預算,必要時可按照不超過1‰的原則調整獎勵比例或數額。
第十五條 資金髮放。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涉及對下轉移支付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市、縣財政局申報請示和專家評審組審核認定意見將資金下達有關市、縣財政部門;對省級法人金融機構、企業和排名前五名承銷機構的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及時撥付相關機構和企業。
第四章 績效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資金的績效目標。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扶持作用,推動我省信貸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鼓勵企業靈活運用現代金融工具實現融資發展,活躍我省金融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項目目標設定用於衡量項目績效的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的目標值。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管理指標、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
第十八條 根據《預算法》和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績效預算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的參考。
第五章 責任和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企業、機構應如實報送申報材料,並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請企業、機構應當保證其申報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質量,確保現金流的穩健,切實控制風險。
第二十條 各市、縣財政局要對行政區域內註冊企業、機構的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並對上報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財政局對行政區域內註冊企業、機構的獎勵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二條 對於在發行、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法規,騙取財政資金的申報單位,省財政廳依法收回財政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