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辦法

《辰谿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強化和完善工程指揮部財務管理和核算機制,確保工程指揮部資金和資產安全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強化和完善工程指揮部財務管理和核算機制,確保工程指揮部資金和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指揮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執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務或項目,經縣委、縣政府批准成立的機構,其工作人員從縣直或鄉鎮有關單位抽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設立的工程指揮部,社會投資項目設立的工程指揮部可參照執行,其抽調的工作人員福利補助及獎勵獎金由投資業主方負責。
第四條 工程指揮部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監督等。
第五條 工程指揮部必須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第六條 工程指揮部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種賬目,統一管理、核算財務收支活動。除上級有特別規定的外,縣級工程指揮部納入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統一核算。
第七條 工程指揮部財務活動在該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財務活動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即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財務活動負全面責任,機構財務負責人對具體審批事項負責,財務人員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撥款收入是工程指揮部收入的主要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工程指揮部財政撥款(主要指工作經費)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工程指揮部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嚴格控制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第十條 對資產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各工程指揮部應按必需、節約、有效的原則添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購置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嚴格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指揮部不得舉借債務,不得負債運行。
第十二條 工程指揮部人員福利支出管理分全職型和兼職型兩種模式:
(一)全職型。工程指揮部抽調人員到工程指揮部正常工作6個月以上且在原單位不再安排工作的,屬於全職型管理模式。抽調人員除財政統發工資津貼外,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由工程指揮部負責,原單位不再對抽調人員發放任何福利,工程指揮部的福利支出參照我縣相關檔案政策規定執行。
(二)兼職型。工程指揮部抽調人員以原單位工作為主,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從事工程指揮部的工作6個月以下的,屬於兼職型管理模式。抽調人員的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費由工程指揮部在規定限額(工程指揮部抽調人員加班費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內據實發放,在多個工程指揮部兼職的工作人員,其加班費按照加班費管理辦法據實發放。工程指揮部抽調人員每月發放的加班費總額(含工程指揮部發放的加班費和原單位發放的加班費)不得高於我縣加班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限額(即每月1500元/人)。
第十三條 工程指揮部劃轉撤併、改變財務關係應按照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之規定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工程指揮部劃轉撤併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在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的,應將資產和債權債務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後的剩餘資金,全部繳入縣財政。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其他臨時機構(含領導小組)不得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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