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本規範。 於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財會字19號發布。同時廢止了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總計六章一百零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 外文名: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 實施日期:1996年6月17日
  • 實施部門:財政部
必要性,指導思想,適用範圍,基礎管理,基本規範,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總會計師,會計工作崗位,迴避制度,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基本要求,專人負責監交,臨時工作交接,移交後的責任,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報告,

必要性

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我國十分重視會計基礎工作,相應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同時,通過加強在職會計人員培訓等措施,不斷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基本業務技能,促進了會計基礎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單位認識到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性,把會計基礎工作與改善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結合起來,積極採取措施改善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使會計工作逐步規範,水平穩步提高,也使會計工作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會計基礎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一些單位因為內部管理鬆弛而削弱了會計基礎工作,帳目混亂,財產不實,數據失真;一些單位會計人員數量不足、素質不高,造成記帳隨意,手續不清,差錯嚴重,會計資料散失;一些單位為了掩蓋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任意偽造、變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有些會計人員違反會計職業道德,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甚至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削弱了會計基礎工作,影響了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運行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對各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整個市場經濟的運行產生了極為嚴重的消極影響。存在上述問題,有的是單位不重視會計基礎工作造成的,有的是會計人員素質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單位有意違紀造成的,同時,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檢查不夠以及制度建設不規範、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必須針對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切實採取措施,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1984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對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檔案、辦理會計交接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一個全面規範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規章,對強化會計基礎工作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管理和會計工作的發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會計基礎工作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範。因此,在總結《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及其他會計基礎工作規章、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問題作出了全面規範,一方面為各基層單位和廣大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基礎工作提出要求和示範,使加強和改進會計基礎有明確的目標和具體努力方向,以此推動各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另一方面,為各級管理部門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檢查會計基礎工作情況提供政策依據和考核標準,督促各單位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共六章一百零一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三章會計核算,第四章會計監督,第五章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則。《規範》發布實施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指導思想

(一)以法為依據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會計工作、制定相應會計法規、規章的基本依據。《規範》在遵循《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要求的基礎上,對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具體規範。可以說,《規範》是對《會計法》中有關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內容的具體化,是《會計法》重要配套規章之一。同時,《規範》吸收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中科學的、合理的內容,並對部分內容根據新形勢的要求作了相應充實和完善。
(二)從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出發
《規範》適用於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為了增強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規範》儘可能地適應不同類型單位的會計工作要求,只是對會計基礎工作的最基本環節作出規定,以兼顧會計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實際狀況;另一方面,根據經濟管理和會計工作的發展要求,對會計工作中正在發展的新情況從會計基礎的角度作出規範,如會計電算化等,以起積極引導作用。
(三)突出重點繁簡兼顧
《規範》針對會計基礎工作中比較薄弱的環節,如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作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這些環節是會計最基礎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現不規範、甚至混亂的地方,對這些問題進行具體規定,有助於會計人員正確掌握。而對會計基礎工作中的其他問題,如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儘管這些也是當前會計工作中迫切需要強化的問題,但由於對這些工作的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在實踐中探索,以積累經驗、逐步推開,因此,《規範》只是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修訂,也可以制定單獨規章。

適用範圍

《規範》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這是對《規範》適用範圍的規定,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相一致。
在我國,不同地區、部門之間,不同規模、類型的單位之間,會計基礎工作有一定差別,有的差別較大,這對各單位統一執行《規範》增加了難度。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規範》有關規定在內容上儘可能地兼顧了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同時,在第九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目的是允許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範》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會計基礎工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有效實施《規範》、增強其適用性的一個主要方面。

基礎管理

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各單位會計工作和經營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也是政府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規範》第四條和第五條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領導責任和管理部門作了明確規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一個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現混亂,首先應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對基層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會計基礎工作是否紮實有序,直接影響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各單位的一項內部管理行為,也是一項政府管理行為,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管理和指導的職責,引導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逐步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基本規範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重要承擔者,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中起關鍵作用,同時,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規範》第二章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會計機構設定

《規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設定會計機構,這一原則與有關法律規定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設定會計機構,主要取決於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證本單位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一個單位既沒有設定會計機構,也沒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則應當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以使單位的會計工作有序進行,不影響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工作。
另外,為了兼顧國家對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管理的要求,《規範》規定,事業行政單位設定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1988年9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第九條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獨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對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起組織、管理等作用。因此,《規範》要求,設定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同時,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免問題作出了規定。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用不當,有的任用不熟悉會計業務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不能適應工作的要求,會計人員對此反映強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規範》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共六個方麵條件:一是政治思想條件,即要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是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即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於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要求不同,《規範》沒有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一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工作經歷條件,即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四是政策業務水平條件,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組織能力,即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六是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規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具體程式,應當按照1985年4月8日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規定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由單位行政領導人(廠長、經理)提名報上級主管單位,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與財務會計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任免人員協商考核,並報經行政領導人同意後,單位行政領導人方可正式任免。對其他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有權“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廠長(經理)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配備

配備數量適當的會計人員,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條件。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什麼樣的條件,《規範》從最基本的要求出發,規定了兩方麵條件:一是應當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二是應當配備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的會計人員。由於受我國會計學歷教育規模的限制,目前會計隊伍中具備規定學歷的比例還不高,要迅速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加強在職會計人員培訓是重要途徑之一,為此,《規範》同時提出,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目前,財政部正在就在職會計人員的培訓問題制定專門的辦法。
至於一個單位應當配備多少會計人員,有不少人建議按職工人數、資產規模等確定比例。考慮到儘管一個單位會計人員的數量與職工人數、資產規模等有一定聯繫,但更主要的應當取決於該單位會計工作的現代化(如會計電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況且,不同行業(系統)的會計工作要求不一樣,很難據此確定一個各行各業都適用的會計人數比例。因此,《規範》對此未作規定,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情況,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總會計師

《規範》對設定總會計師問題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規定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於總會計師的具體任職資格,《總會計師條例》作了具體規定。二是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應當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三是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即國有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的任免執行《總會計師條例》第十五條:“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式相同。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總會計師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式相同”的規定;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的任免,參照《總會計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其他單位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畫、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會計工作崗位

在會計機構內部和會計人員中建立崗位責任制,定人員,定崗位,明確分工,各司其職,有利於會計工作程式化、規範化,有利於落實責任和會計人員鑽研分管的業務,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如何設定會計工作崗位,《規範》規定了基本原則和示範性要求:一是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應當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二是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三是會計工作崗位的設定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確定。《規範》只是提出了示範性的會計工作崗位設定方案,即: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定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一個單位的親屬關係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

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道德標準。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是對會計人員強化道德約束,防止和杜絕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不道德行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層單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在我國尚屬空白。但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喪失原則、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甚至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違背了作為一個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標準。有必要在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強化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監督檢查,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因此,《規範》專門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敬業愛崗。即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依法辦事。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4.客觀公正。即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即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規範》同時要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於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有利於明確責任。會計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會計法》以及其會計法規、規章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範》在此基礎上對會計工作交接的具體要求進一步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有:

基本要求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的會計人員藉故不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遲遲不移交所經管的會計工作,使正常的會計工作受到影響,這是制度上所不允許的,單位領導人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2.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交接雙方要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進行逐項交接。其中:現金要根據會計帳簿記錄餘額進行點交,不得短缺;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由於一些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面額與發行價格可能會不一致,因此,在對這些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帳簿餘額進行交接的同時,應當對上述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也按照有關會計帳簿記錄點交清楚;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核對清楚後,才能交接;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特別是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有關電子數據應當在電子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交接工作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籤名或者蓋章,以明確責任;同時,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以及單位各執一份,以供備查。

專人負責監交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所謂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交接雙方需要上級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的,如因單位撤併而辦理交接手續等;二是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儘快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的,如上級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領導人以種種藉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時,上級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交的,如所屬單位領導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領導人藉機刁難等情況。此外,上級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的,也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臨時工作交接

對於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應當按照《規範》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同樣,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離崗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也要與臨時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目的是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和分清責任。對於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規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手續,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工作和相關資料承擔責任,不得藉口委託他人代辦交接而推脫責任。

移交後的責任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很大一部分出現在會計核算這一環節上。因此,加強會計核算基礎建設,對提高整個會計基礎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規範》從第三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對會計核算基礎管理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單位在會計核算中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的規範。《規範》在第三章的第一節中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
1.各單位應當依法建帳。《規範》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這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當前會計工作中比較薄弱的一個環節,因此,《規範》進一步予以強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有兩層含義:一是依法建帳,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應當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都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二是不具備建帳條件的,應當實行代理記帳;只有經批准實行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等,可以暫時不建帳,但是從經營者了解經營情況、計算經營成果的實際需要出發,暫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等也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建帳,這對改善經營管理有百益而無一害。
2.會計核算的內容。《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各單位對發生《規範》第三十七條所列舉的會計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二,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
第三,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不得設定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這裡的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達到以假充真的目的;變造,是指利用塗改、挖補或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以達到非法目的;設定帳外帳,是指在正常的會計帳簿之外另設定一套或者多套會計帳簿,將一項經濟業務的核算在不同的會計帳簿之間採取種種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將一項經濟業務不通過正常的會計帳簿予以反映,而是通過另設的會計帳簿進行核算,以達到隱瞞真實情況、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等非法目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設定帳外帳,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等,都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五,允許各單位在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主要考慮是,隨著會計核算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會計核算工作將逐步實行在會計準則的統一規範下由基層單位自行組織的模式,基層單位對會計科目的選擇和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但不是說基層單位可以隨意使用、甚至亂用會計科目,應當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一是設定和使用的會計科目,其核算的內容應當符合包括會計準則在內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所使用的會計科目應當能夠滿足編制統一會計報表的要求,保證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數據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對事業行政單位作為例外,即要求事業行政單位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以適應國家預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基層單位自主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有利於會計科目的設定和使用緊密結合單位的會計工作和經營管理需要。當然,自主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要求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素質等條件必須與之相適應,因此,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的許可權問題,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進行。
第六,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軟體和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這方面,財政部已經發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等規章,對有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及相應軟體資料、文字資料等,應當視同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八,會計記錄文字。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這樣要求,既統一了會計記錄的文字,也兼顧了不同語種的實際情況。

填制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記帳的重要依據。填制會計憑證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會計核算過程、會計信息質量等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做好這項工作,要求會計人員有紮實的基本功、細緻的工作作風和高度負責的責任心。《規範》對填制會計憑證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並用作記帳原始依據的一種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資料。因此,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核算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同時,為了保持原始憑證記錄的實際情況,對原始憑證不能塗改、挖補,如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根據《規範》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對一些特殊情況的原始憑證,《規範》規定除應當具備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符合一定的附加條件。具體是:
第一,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相應的,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存在“白條”問題,即用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沒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備規定內容的非正式原始憑證,如外單位沒有加蓋公章的借款單據等。顯然,用“白條”充當原始憑證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避免出現“白條”。
這裡所說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鑑,包括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不同的行業、單位對票據上的單位公章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規範》對單位公章具體指哪種印章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第二,自製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的領導人或者由單位領導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這樣要求,目的是為了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帳物相符,防止盲目採購,避免物資短缺和流失。實物驗收工作由經管實物的人員負責辦理,會計人員通過有關的原始憑證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驗收後在入庫單上如實填寫實收數額,並加蓋印章;不需要入庫的實物,除經辦人員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進行驗收,由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在憑證上籤名或者蓋章。總之,必須有購買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證核實後,會計人員才能據以入帳。
第四,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如銀行匯款憑證等代替。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第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發生銷售退回,收到的退貨沒有驗收證明,造成退貨流失;在辦理退款時,開出紅字發票,並以紅字發票副本作為本單位付款的原始憑證,既不經對方單位蓋章收訖,也不附對方單位收到退款的收據。這種做法容易發生舞弊行為,漏洞很大。因此,發生銷貨退回及退還貨款時,必須填制退貨發票並附有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的收款收據。如果由於特殊情況,可先用銀行的有關憑證作為臨時收據,待收到收款單位的收款證明後,再將其附在原付款憑證之後,作為正式原始憑證。
第六,職工公出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款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因為,借款和還回借款,是互有聯繫的兩項經濟業務,在借款和還回借款發生時,必須分別在會計帳目上獨自反映出來,因此,借款收據和收還借款的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必須予以保留,不能將原借款收據退還借款人,否則,將會使會計資料失去完整性。
第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檔案的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以便確認經濟業務的審批情況和查閱。
2.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是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性質和分類即會計分錄的一種憑證。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帳憑證,這主要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量的多少和會計人員的習慣選擇使用。《規範》對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作了下列規定:
第一,記帳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表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第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目的是為了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後順序,便於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核對,確保記帳憑證完整無缺。編號的方法可以有多種,可以分別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帳業務三類編號,或者按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帳五類進行編號,也有再將轉帳業務按照具體內容分成幾類編號。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繁簡程度和人員多寡、分工情況,來選擇便於記帳、查帳、內部稽核、簡單嚴密的編號方法。無論採用哪一類編號方法,都應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從第一號編起,順序編至月末。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制三張記帳憑證,即可編號號、 、號。
第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否則,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不清楚,難以填寫摘要,會計科目也因沒有明確的對應關係而看不清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這樣填制記帳憑證,不僅憑證自身記錄不清楚,也容易造成會計帳簿記錄的錯誤,給記帳、算帳人員帶來困難。
第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應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凡是與記帳憑證中的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一張證據,都應作為原始憑證的附屬檔案。如果記帳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一起計入附屬檔案張數之內。但對於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券,可以貼上在一張紙上,作為一張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的,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原始憑證複印件。
第五,原始憑證分割單的填制。原始憑證分割單是指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費用應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的情況下,保存原始憑證的主辦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部分費用支出的單位的證明。這種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第六,記帳憑證的改錯方法。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錯誤的,可以用紅字註銷法進行更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如果發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第七,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目的是堵塞漏洞,嚴密會計核算手續。
第八,機制記帳憑證的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帳憑證應當符合記帳憑證的一般要求,列印出來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3.會計憑證的字跡和保管要求。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核算資料,因此,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以便於辨認和防止篡改。《規範》對填制會計憑證時的阿拉伯數字、漢字大寫金額數字、貨幣符號等的書寫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
對於會計憑證的保管,《規範》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第一,會計憑證要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以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正常進行。
第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特別是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等要按照規定的要求裝訂、保管,不得散失。
第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用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但應當履行嚴格的報批和借用登記手續。
第四,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取得相應證明,並辦理審核和報批手續。
應當說明的是,《規範》對於填制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除特別指出的外,主要適用於手工記帳,對於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的有關要求還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方面的規定。

登記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是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把大量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會計信息的簿籍,它是編制會計報表的重要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因此,《規範》對登記會計帳簿問題作出了以下規定:
1.會計帳簿的設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每一項會計事項,一方面要記入有關的總帳,另一方面要記入該總帳所屬的明細帳。
總帳的形式,《規範》未作統一規定,可以採用“三欄式”的訂本帳或者活頁帳,也可以採用棋盤式總帳,還可以採用具有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期末餘額科目匯總表代替總帳,但只有本期發生額的科目匯總表不能代替總帳。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總帳。
明細帳可以有多種形式,如訂本式、活頁式、三欄式、多欄式等。各單位可以自行選擇。
日記帳是一種特殊的明細帳,如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為了加強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手工記帳的單位,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帳簿,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列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以防止帳頁的散失和被抽換,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
2.會計帳簿的啟用。啟用新的會計帳簿時,應當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並填寫帳簿扉頁上的“啟用表”,註明啟用日期、帳簿起止頁數(活頁式帳簿,可於裝訂時填寫起止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等,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當記帳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也要在“啟用表”上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字或者蓋章。這樣做是為了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加強有關人員的責任感,維護會計帳簿記錄的嚴肅性。
3.會計帳簿的登記。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至於各種會計帳簿應當每隔多長時間登記一次,《規範》未作統一規定。一般來說,總帳要按照單位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形式及時記帳。採用記帳憑證核算形式的單位,直接根據記帳憑證定期(三天、五天或者十天)登記,在這種核算形式下,應當儘可能地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和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總帳;採用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的單位,可以根據定期匯總編制的科目匯總表隨時登記總帳;採用匯總記帳憑證核算形式的單位,可以根據匯總收款憑證、匯總付款憑證和匯總轉帳憑證的合計數,月終時一次登記總帳。各單位具體採用哪一種會計核算形式,每隔幾天登記一次總帳,可以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各種明細帳,要根據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和記帳憑證每天進行登記,也可以定期(三天或者五天)登記。但債權債務明細帳和財產物資明細帳應當每天登記,以便隨時與對方單位結算,核對庫存餘額。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當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逐筆順序進行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
對於登記會計帳簿的具體要求,《規範》規定如下:
第一,登記會計帳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登記完畢後,記帳人員要在記帳憑證上籤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帳的符號(如打“√”等)。
第二,各種帳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除制度規定允許用紅色墨水登帳的情況外,登記帳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用原子筆(銀行的複寫帳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帳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錯的空間。
第三,凡需結出餘額的帳戶,應當定期結出餘額。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每天結出餘額。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和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對“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如何計算,一般分三種情況: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帳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餘額結轉次頁。
4.帳簿記錄的錯誤更正。如果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允許用塗改、挖補、刮擦、藥水消除字跡等手段更正錯誤,也不允許重抄,而應當根據情況,按照規定採用劃線更正法等進行更正;由於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首先更正記帳憑證,然後再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5.對帳。對帳就是核對帳目。會計核算要求帳簿登記清晰、準確,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帳目難免會出現錯漏。因此,需要經常進行對帳,即將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規範》要求,各單位的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6.結帳。結帳是在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的摹礎上,按照規定的方法對該期內的帳簿記錄進行小結,結算出本期發生額合計和餘額,並將其餘額結轉下期或者轉入新帳。為了正確反映一定時期內在帳簿記錄中已經記錄的經濟業務,總結有關經濟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各單位必須在會計期末進行結帳,不得為趕編會計報表而提前結帳,更不得先編制會計報表後結帳。結帳時,應當根據不同的帳戶記錄,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對不需要按月結計本期發生額的帳戶,如各項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和各項財產物資明細帳等,每次記帳以後,都要隨時結出餘額,每月最後一筆餘額即為月末餘額。也就是說,月末餘額就是本月最後一筆經濟業務記錄的同一行內的餘額。月末結帳時,只需要在最後一筆經濟業務記錄之下通欄劃紅單線,不需要再結計一次餘額。劃線的目的,是為了突出有關數字,表示本期的會計記錄已經截止或者結束,並將本期與下期的記錄明顯分開。
第二,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和需要按月結記發生額的收入、費用等明細帳,每月結帳時,要在最後一筆經濟業務記錄下面通欄劃紅單線,結出本月發生額和餘額,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
第三,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某些明細帳戶,每月結帳時,應在“本月合計”行下結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發生額,登記在月份發生額下面,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通欄劃紅雙線。
第四,總帳帳戶平時只需結出月末餘額。年終結帳時,為了總括反映本年全年各項資金運動情況的全貌,核對帳目,要將所有總帳帳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餘額,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合計”字樣,並在合計數下通欄劃紅雙線。採用棋盤式總帳和科目匯總表代總帳的單位,年終結帳,應當彙編一張全年合計的科目匯總表和棋盤式總賬
年度終了結帳時,有餘額的帳戶,要將其餘額結轉下年。結轉的方法是,將有餘額的帳戶的餘額直接記入新帳餘額欄內,不需要編制記帳憑證,也不必將餘額再記入本年帳戶的借方或者貸方,使本年有餘額的帳戶的餘額變為零。因為,既然年末是有餘額的帳戶,其餘額應當如實地在帳戶中加以反映,否則,容易混淆有餘額的帳戶和沒有餘額帳戶的區別。
對於新的會計年度建帳問題,一般來說,總帳、日記帳和多數明細帳應每年更換一次。但有些財產物資明細帳和債權債務明細帳,由於材料品種、規格和往來單位較多,更換新帳,重抄一遍工作量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度更換一次。各種備查簿也可以連續使用。
《規範》對登記會計帳簿的有關規定,除特別指出的外,主要適用於手工記帳,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登記會計帳簿還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是一個單位向有關方面和國家有關部門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檔案。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財務報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革以後出現的,以前一般稱“會計報表”或“財務報表”。有意見認為,“財務報告”的提法僅適用於企業單位,不適用於事業、行政等單位,因為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仍採用“會計報表”的提法。一般而言,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會計報表加上有關文字說明即為財務報告,因此,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的“會計報表”,實際上具備了財務報告的基本要素,應當視同為財務報告。為了統一,《規範》使用了“財務報告”的提法。
編制財務報告,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面總結,也是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信息的重要環節。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在編制財務報告環節有意違紀或技術性差錯造成的。因此,必須嚴格財務報告的編製程序和質量要求。《規範》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1.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可以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編制。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編制要求、報送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2.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財務報告數字。
3.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
4.單位領導人對報送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5.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一併報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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