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已失效)由財政部於1984年4月24日頒布,1984年7月1日生效,1996年6月17日失效。制定該規則是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科學的會計工作秩序,正確行使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提高會計管理水平,發揮會計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生效日期:1984年7月1日
  • 失效日期:1996年6月17日
規則簡介,工作規則內容,

規則簡介

【頒布單位】:財政部
【正 文】:
【題 目】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頒布日期】1984.04.24
【生效日期】1984.07.01
【失效日期】1996.06.17
【時 效 性】失效

工作規則內容

總則
(一)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科學的會計工作秩序,正確行使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提高會計管理水平,發揮會計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二)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適應的會計人員,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每個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和職責範圍。
(三)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核算和監督,提供會計資料,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四)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局觀點,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全心全意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五)會計人員必須努力鑽研業務,不斷豐富會計理論知識,提高業務工作能力,正確處理會計帳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六)各單位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保持會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會計人員因故離職,要辦好交接手續,不得中斷會計工作。要對會計人員進行考績,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
(七)本規則適用於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等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
二、建立崗位責任制
(一)各單位應本著有利於加強會計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於分清職責,嚴明紀律,考核幹部的要求,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從實際出發,堅持精簡的原則,切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保證會計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三)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同本單位的經濟(經營)責任制相聯繫。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四)各個崗位的會計人員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要從整體出發,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緊密配合,共同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畫地進行輪換,以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各項工作。
(五)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註解:本《規則》所稱會計主管、會計主管人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統稱。),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收入利潤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等。這些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各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和人員多少等情況具體確定。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六)各單位要定期檢查崗位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加以修訂和完善。
三、使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除會計制度允許變動的以外,不得任意增減或者合併會計科目。
(二)會計人員對規定的會計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和對應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需要登記明細帳的,要在會計憑證中填寫明細科目。
(三)會計人員對下列會計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使用:
“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只限於採用計畫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單位,用於核算材料實際成本與計畫成本的差異。不得將盤盈盤虧、報廢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內容,計入材料成本差異材料成本差異必須按照材料類別和規定的計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個綜合差異率。必須按月根據實際發出材料的計畫成本計算應分配結轉的差異,不得多轉、少轉或不轉。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
“待攤費用”科目,只限於核算已經發生應分期攤入當月和以後各月成本的有關費用。分攤期限和方法必須在費用發生時確定,不得任意多攤、少攤或不攤。攤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受益期限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攤銷
“預提費用”科目,只限於核算按照規定從成本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用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正確計算可能發生的實際支出,進行預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預提費用必須按照規定期限結算。
“產成品”科目,必須根據驗收入庫的實際產量和按規定計算的產品成本記帳,不得估計產量、估計成本。不得多留、少留在產品成本,壓低、提高產成品成本
“銷售”科目,要按照實際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口徑一致的要求,進行核算。不得多轉或少轉銷售產品的成本。不得將不屬於銷售費用的開支,計入銷售費用。
“待處理財產盤盈”或“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只限於核算在清查財產中查明尚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盤盈和損失,應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及時處理,不得長期掛帳
“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將應上交的利潤等轉作其他應付款,隱瞞利潤,轉移資金。
四、填制會計憑證
(一)會計人員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5.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6.職工公出借款收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7.經過上級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應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
(二)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收支業務不多的單位,可以通用一種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2.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3.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4.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套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的錯誤,套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三)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數字應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寫人民幣符號“¥”或“£”。人民幣符號“¥”或“£”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人民幣符號“¥”或“£”的,數字後面不再寫“元”字。
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漢字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書字書寫,如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圓(元)角、分、零、整(正)等易於辨認、不易塗改的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樣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註:由於計算機內沒有行書字型,所以上面的行書字都未打上.)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人民幣”三字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01.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佰零壹圓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肆圓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不寫“零”字,如¥1,32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圓伍角陸分。
(四)會計人員要嚴格審核會計憑證。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應退回補填或更正。對偽造、塗改或經濟業務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受理,並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五)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各種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登記完畢後,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對於各種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屬檔案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契約、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檔案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五、登記會計帳簿
(一)會計人員要按照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不
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二)會計人員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啟用訂本式帳簿,應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按帳戶順序編號,並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後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數,另加目錄,記明每個帳戶的名稱和頁次。
(三)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
1.登記帳簿時,應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
2.登記完畢後,要在會計憑證上籤名或蓋章,並註明已經登帳的符號,表示已經記帳。
3.帳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適當空距,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寬的二分之一。
4.登記帳簿要用藍黑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銀行的複寫帳簿除外)或鉛筆書寫。但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帳:
按照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在不設借貸、增減、收付等欄的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在三欄式帳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的方向(如增、減),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會計制度中規定用紅字登記的其他記錄。
5.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簽名或蓋章。
6.凡需要結出餘額的帳戶,結出餘額後,應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帳戶,應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表示。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逐日結出餘額。
7.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四)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消除字跡。
1.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應將錯誤的文字或數字劃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並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於錯誤的數字,應全部劃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文字差錯,可只划去錯誤的部分。
2.由於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五)會計人員應按照規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結帳。
1.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
2.結帳時,應結出每個帳戶的期末餘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面劃一條單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劃一條單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應劃雙線。年終結帳時,所有總帳帳戶都應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餘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帳戶的餘額結轉下年,並在摘要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年新帳第一行餘額欄填寫上年結轉的餘額,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六、編制會計報表
(一)會計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會計報表數字。
(二)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該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各個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如有變動,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三)各種會計報表中所規定的補充資料,都要填列齊全,不得遺漏。
會計報表中應填列的計畫數字,凡經有關機關核定的,應填列最後核定的數字;未經核定的,應填列最後上報的數字。
(四)會計報表應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人員審閱,並簽名或蓋章。按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的會計報表,要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五)報出的會計報表如發現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報表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七、管理會計檔案
(一)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畫、單位預算和重要的經濟契約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二)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有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准。批准後要詳細登記調閱的檔案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和工作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等。
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複製的,要經過本單位同意。
(三)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共同鑑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處理。對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要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籤名或蓋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長期保存。
(四)合併、撤銷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併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籤名或蓋章。
八、辦理會計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二)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怍,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犯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六)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籤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八)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合併單位的會計交接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九、附則
(一)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本規則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則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二)過去頒發的會計制度中有關會計工作規則的規定,如與本規則有牴觸的,應以本規則為準。
(三)本規則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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