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

《永修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永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地區:永修縣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預防和解決我縣建築施工單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江西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勞〔2005〕13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廳字〔2014〕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永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擔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建築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施工企業”指本縣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派遣企業。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為防止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先繳納存入指定賬戶,用於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項資金。工程竣工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施工企業無拖欠或剋扣工資的,按規定程式將工資保證金的本息退付給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收存管理,工資保證金納入現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的清欠工作。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對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並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項目的屬地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級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資保證金收取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按照建設工程投資來源不同分別繳存:
(一)社會投資項目,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存;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繳存;
(二)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0.5%繳存,施工企業按工程中標價的1%繳存;建設單位如不按契約承諾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按工程總造價2%於10日內補繳工資保證金。
(三)凡連續三年未發生欠薪且嚴格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政策措施的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一律按應繳納的50%比例繳存。
第九條 工資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建設工程項目核發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審批視窗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視窗核定工資保證金應繳金額並領取《永修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通知書》到財政專戶指定銀行交納工資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視窗換取《永修縣建築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確認書》到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審批視窗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審批視窗在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手續時,應認真核驗《確認書》,沒有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或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暫不辦理施工許可及開工手續等相關手續,同時告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視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規定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取工資保證金,用於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同時將支付情況書面通知責任單位。工程項目總承包建築施工單位應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和監督體系,應與各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單位建立相應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承建工程項目內發生的拖欠、剋扣的農民工工資,由工程項目總承包建築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啟用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統籌支付。工資保證金支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舉證。依據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整改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工資保證金支取。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決定確認支取工資保證金的數額;聯席會議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召集。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發放拖欠工資。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補足制度。啟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由拖欠工資的施工企業在15日內等額補足。因其他原因導致拖欠工資的,工資保證金補足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違反契約規定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肢解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四)因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突發性事件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五)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補足工資保證金後,可持工資保證金專用收據,從直接欠薪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五條 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通知書下達7日後仍未補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對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工資保證金返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二)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契約約定結清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還保證金;
(三) 工資保證金退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局自受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提交的退還保證金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自確認之日起,在政府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反映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七條 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虛假契約、不及時足額存儲或補齊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公示其不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突發事件的,追究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發出《永修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通知書》的;
(二)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未按規定認真核驗《永修縣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而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手續的;
(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後,建設單位在限定的期限內仍未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的。
工資保證金具體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工資保證金收取、管理、支付、返還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工資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資保證金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依紀依法給予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發現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已繳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重複收取工資保證金。凡有違反本規定收取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監察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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