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

《甘肅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由甘肅省人社廳等七部門印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
  • 印發單位:甘肅省人社廳等七部門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3月,甘肅省人社廳等七部門印發《甘肅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按照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也可開立工資保證金保函。
《辦法》規定,施工契約額 300 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2% 的比例存儲,單個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最高為 1500 萬元。施工契約額低於 300 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 2 個(含)以上在建工程 , 每增加 1 個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在原存儲比例基礎上下浮 25%,但存儲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的 0.5%。
《辦法》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後,承建工程連續 2 年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且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降低存儲比例,降幅為 50%;連續 3 年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且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前 2 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 ,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 , 增幅不低於 50%;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的 ,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 , 增幅不低於 100%;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增加後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在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同時,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 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支付。
《辦法》強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甘肅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公共服務平台對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和返還等程式進行線上管理、監控預警。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