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建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
  • 發布單位:甘肅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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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甘政發〔2006〕5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契約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基本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繳納保證金,各級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管理保證金。
第四條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級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市州、縣市區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管理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設企業保證金管理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五條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後,按程式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核定的概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並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
(二)建設單位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甘肅省建築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甘肅省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複印件1份,用於備案。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可以支取保證金:
(一)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三)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八條保證金支取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建設單位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建設企業舉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建設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證金支取。建設企業發生欠薪事件且無力支付工資時,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等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確認的拖欠數額決定支取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將拖欠工資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
第九條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等額補繳已經啟動支付的保證金。建設單位已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規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企業補繳保證金。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單位足額補繳。
第十條保證金退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契約約定結清後,建設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並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保證金退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凡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一條保證金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指定銀行應當為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分別建立繳費和支取記錄,據實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台賬》。繳費單位需要查詢繳費和支取記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指定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並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或建設單位、建設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額,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加強監督管理。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保證金繳納、支付和退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農民工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保證金該繳納的未繳納、該補齊的未補齊、該發放的未發放,不該發放的發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批准未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負責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已啟動支付保證金後未補繳的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在3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對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銀行工作人員出據虛假憑證、挪用保證金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保證金流失的,由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流失的保證金,由銀行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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