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雅安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預防和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6〕6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雅委發〔2018〕23號)、《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雅辦發〔2016〕45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繳納,存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專用賬戶,在施工企業遇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和與之相關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條 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自然資源等行業及承擔建設項目的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 簽訂施工契約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繳納標準: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分別按不超過工程項目契約價的5%繳納保證金。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繳存辦法。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次年新開工建設項目保證金繳納比例降為3%。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兩個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次年新開工建設項目保證金繳納比例降為2%。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三個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信用等級連續三年被評定為A級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次年新開工的建設項目保證金繳納比例降為1%。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四個年度及以上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信用等級連續四年及以上被評定為A級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企業提供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承諾的情況下,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信用擔保免繳保證金。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以現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工程擔保等形式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承擔專業承包的施工企業,參照此規定執行。
(一)以現金形式繳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按繳納標準以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
(二)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銀行保函為見索即付保函,有效期不少於3年。
(三)保證保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簽訂施工契約前,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可以保證保險方式繳納保證金,其保證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保證金的60%,保單性質為見索即付;差額部分按規定以現金形式繳納。
(四)工程擔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簽訂施工契約前,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可按照建設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其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保證金的60%,保函性質為見索即付;差額部分按規定以現金形式繳納。
對以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以保證保險及工程擔保方式現金繳納差額部分的,實行單個項目500萬元封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同時承攬多個項目的同一獨立法人企業1000萬元封頂。企業實行封頂繳納後的新開工項目,應提交農民工工資拖欠後無條件動用該企業名下保證金的承諾書。
(五)其他情形的繳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必須按工程項目契約價的5%以現金形式全額繳納保證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或商業擔保函替代:
1.首次進入雅安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
2.在申請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時,隱瞞事實、出具偽證的;
3.被我市及上級相關行政部門納入“黑名單”或處於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2年內必須全額現金繳納保證金;
4.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行政處理等,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減、免繳納保證金的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又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從認定拖欠的當日起將其納入重點監控名單,繳納標準提高到5%,施工企業應當從認定之日起30日內按全部現金方式補足保證金的差額部分。逾期未補足的,納入誠信體系管理,並由建設單位依法追究施工企業責任。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後,出具銀行保函、工程擔保、保證保險等金融機構不能按期履約支付的,納入誠信體系管理,2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章 保證金的動用、補足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動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動用保證金的。
第十條 動用保證金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企業申請。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無力在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期限內履行支付責任的,經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動用保證金。
(二)辦理手續。動用保證金,由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預先提取保證金手續,在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監督下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在30日內按動用的保證金數額補足保證金。
(三)其他特殊情形直接動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屬實,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無力或拒不支付,且拒不配合處理或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以及欠薪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逃匿或死亡,不能履行申請動用程式等特殊情形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動用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在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的農民工工資,視為建設單位已撥付的工程款;在施工企業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的農民工工資,視為施工企業已支付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動用保證金不足以全額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不足部分由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清償欠薪責任。
第四章 保證金的退還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繳納的保證金退還:
(一)以現金形式繳納的。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後,施工企業持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證金的60%(含利息);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並在我市主流媒體和工程項目部公示30日後,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證金餘額及利息。
(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的。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並在我市主流媒體和工程項目部公示30日後,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銀行保函原件。
(三)以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繳納的。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後,施工企業持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單或保函原件;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並在我市主流媒體和工程項目部公示30日後,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證金餘額及利息。
(四)特殊情況下的退還。工程項目已竣(交)工驗收無備案書並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施工企業可持工程竣(交)工驗收報告和建設單位出具的投入使用證明,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一次性退還全部保證金及利息。
(五)同一施工企業多個項目以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的,待最後一個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合格後按上述規定公示、審核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後,一次性退還全部保證金及利息。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證金退還:
在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和退還施工企業保證金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一次性退還全部保證金及利息或保函保單原件。
第十五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保證金退還利息的核算工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要求,在招標檔案和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企業落實農民工工資實名制度、按月足額實發、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動用和補足等條款。對未嚴格履行上述要求出現拖欠工資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對所承包工程農民工工資兌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兌付負直接責任。分包企業不能兌付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分包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兌付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收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責任,對履職不力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造成較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工程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資金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未按本辦法管理保證金,造成資金流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管理、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開戶銀行出具預存保證金虛假憑證、挪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保證金流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雅辦發〔20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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