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7月,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
  • 文號:閩人社發〔2024〕4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 ,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人社發〔2024〕4號
各設區市人社局、發改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委)、水利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濟發展局、交建局、農業農村局、執法應急局,廈門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各金融監管分局:
現將修訂後的《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
2024年7月8日

內容全文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契約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替代。
第三條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我省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人社廳組織實施,由設區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具體管理。設區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委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實施具體管理的設區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社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省人社廳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人社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範平穩運行。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存儲。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向工程所在地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
以聯合體方式施工的工程項目,聯合體單位合併核算的,工資保證金應當由牽頭單位存儲;聯合單位平行獨立核算的,工資保證金分別存儲。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並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辦理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經辦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條款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二)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三)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並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四)如屬於分支機構的,應取得總公司相關業務授權。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保險公司應向屬地人社部門報備,報備有效期為2年。屬地人社部門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總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或中標通知書)到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總包單位應提前到屬地人社部門申報確定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和金額(附屬檔案1),並按確定後的金額存儲工資保證金,避免未足額存儲或超額存儲。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設區市加“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總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時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附屬檔案3),並將協定書副本送屬地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範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定,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契約額(或年度契約額)的1.5%存儲,上限為500萬元。
總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兩個及以上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且金額不超過存儲上限。
施工契約額低於400萬元或工期不足3個月的工程,且該工程的總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證保險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0.5%;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資導致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的,其金額不受第十三條第一款存儲上限的限制。
差異化存儲執行時間從《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施行之日起。屬地人社部門應結合日常投訴舉報、執法檢查、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台等渠道掌握的情況,綜合判定總包單位工資拖欠及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根據我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根據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降低存儲比例和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追加補足或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總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各設區市可探索制定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比例。
以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應將保函、保證保險契約正本交屬地人社部門保存。
第十八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社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總包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含保函、保證保險)不得設定擔保(附屬檔案4)。
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社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保險公司依照保函、保證保險承擔擔保(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證保險,保函、保證保險有效期至少為1年並不得短於契約期,一般應為施工契約約定的完工(竣工)日期延後6個月。
總包單位應在工程項目工資支付全周期、全過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未完工保函、保證保險到期的,屬地人社部門應在保函、保證保險到期前一個月提醒總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保證保險或延長保函、保證保險有效期或在經辦銀行開立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 屬地人社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保函、保證保險的總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總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並及時上傳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台。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社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總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社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屬檔案5,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總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社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總包單位採用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保證保險的經辦銀行、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保函、保證保險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元旦、春節前後等特殊節點時間或者因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經辦銀行、保險公司應在與屬地人社部門協商的時間內按照《支付通知書》要求或保證保險契約約定支付到位。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總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採用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髮生前款情形的,總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範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或與原保證保險相同保險責任範圍和金額的新保證保險,或在經辦銀行開立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總包單位開立新保函或新保證保險後,原保函或保險契約即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 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總包單位和屬地人社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支持通過信息化方式實現。
第二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建設單位出具的完工證明,並經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認)、竣工驗收(項目五方主體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或解除施工契約,總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社部門入口網站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保證保險契約正本。
屬地人社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總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屬檔案6)。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後,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同時解除賬戶特殊標識和查封、凍結或劃撥的限制,相應款項不再屬於工資保證金,總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一個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儲多個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經辦銀行僅解除相應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使用限制。
選擇使用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社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保證保險契約正本。
屬地人社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總包單位,總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後,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保證保險契約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社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完工(竣工)或長期未動工、停工、爛尾時間超過3年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包單位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式。
被培育為“安薪項目”的可提前全額返還該項目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總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先行清償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七條 加快推進我省工資保證金管理信息化建設,依託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台,依法歸集工資保證金、欠薪案件、信用管理等方面信息數據,構建全省集中的欠薪案件資料庫和信用管理資料庫,作為工資保證金差異化存儲的依據。
人社部門依法合規建立工資保證金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經辦銀行、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協助人社部門做好工資保證金的監管,支持通過信息化方式對保函、保證保險進行核驗。
第二十八條 人社部門應加強監管,對總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證保險)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屬地人社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台賬,嚴格規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社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銀行、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屬地人社部門予以不良記錄,督促限期整改,並通報給金融監管部門:
(一)收到《支付通知書》後,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證保險約定全額承擔擔保(保險)責任的;
(二)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的;
(三)未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規定,導致工資保證金賬戶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房建市政(含裝修裝飾)、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石油化工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探索採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代替工資保證金的,由屬地結合實際制定操作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人社廳會同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福建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實施辦法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人社廳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原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人社發〔2022〕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報表
2.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告知書
3.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定書
4.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
5.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
6.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

內容解讀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2024年7月,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印發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對《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依據、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制定背景
工資保證金是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2022年1月,福建省人社廳等六部門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2〕1號)。原《實施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返還和監管工作,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防止因欠薪引發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完善我省工資保證金制度,我們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二、政策依據
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
三、目標任務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規範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返還和監管工作,減輕企業負擔,完善我省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
四、修訂過程
1.開展書面調研,請各地梳理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落實情況和難點堵點,研究提出修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建議。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和各地意見建議,起草形成《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各地各有關單位意見,同時通過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文稿。
3.對新《實施辦法》開展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印發施行,同時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五、主要內容
修訂後《實施辦法》共5章33條,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1-5條)。明確《實施辦法》制定依據、相關概念、適用範圍、監管部門及管理層級等。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存儲規則(6-20條)。明確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主體、存儲方式、存儲比例和限額,建立差異化存儲機制,規定工程項目應在工資支付全周期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使用方法(21-25條)。規定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返還機制和權利救濟渠道,明確時限要求,建立定期清查和退還機制,對符合返還條件但企業未申請返還的,主動啟動返還程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資保證金監管辦法(26-30條)。明確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責任及不履行工資保證金存儲義務的法律責任,禁止違法動用工資保證金,明確違法違規情形和處置方式。
第五章,附則(31-33條)。明確《實施辦法》具體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六、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降低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原《實施辦法》按工程項目施工契約額,將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定為1.5%、2%、3%三個級別。修訂後《實施辦法》統一將存儲比例定為1.5%,進一步降低施工企業資金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詳見第十三條)。
(二)放寬經辦保險公司指標要求。原《實施辦法》規定,經辦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修訂後《實施辦法》刪除了相關指標要求,進一步拓展可承攬工資保證金業務的保險公司範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七、範圍期限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關鍵字詮釋
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契約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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