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全市工程建設領域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結合九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核審批
1.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審查。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滿足施工所需要做出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相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加強對投標單位欠薪失信審查。招標人應在資審檔案、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單位提交近三年無欠薪行為的書面承諾,投標單位未提供書面承諾,可按未回響招標檔案,取消其投標資格。投標單位近三年存在欠薪行為但出具虛假書面承諾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將投標單位納入失信企業名單。招標人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時,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加強對施工契約內容條款審查。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簽訂施工契約時,契約中要合理約定工程款計量撥付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明確人工費按月據實撥付,撥付比例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契約價款的20%,並不得設定帶資承包、墊資施工等內容條款。
4.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監管。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要從源頭上預防因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每年一月底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同級政府報告當年項目擬列財政預算數,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投資資金。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建設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二、全面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支付監管制度
5.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出具銀行保函。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0.5%繳存,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1%繳存。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存;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面實行差異化繳存政策,對近三個年度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落實實名制監管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單個項目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擔保金額為應繳金額的50%。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核定。
6.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後一個月內,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具體形式可以是本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或異地臨時存款賬戶,並且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三方監管協定,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落實人工費與工程款分賬管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開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專用賬戶代發工資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簽訂監管協定,加強對專用賬戶的監管。開戶銀行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應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並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7.實行預存農民工工資制度。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一律按中標契約價款月度工程款的20%預存農民工工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財政部門要預撥資金至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預撥資金到賬後5個工作日之內,將預撥資金預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由建設單位直接預存資金至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8.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契約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具體形式可由契約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專項條款中約定。
三、大力強化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現場管理
9.強化勞動用工契約管理。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要對農民工開展基本安全知識和勞動用工政策培訓,與農民工簽訂簡易勞動契約,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內容。
10.強化農民工實名制信息管理。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實名制登記,建立人員花名冊,包括在施工現場工作的所有農民工、建築工人,以及項目管理人員。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要配備專(兼)職勞資管理人員。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將勞動用工數據信息實時上傳至住建部門實名制管理平台。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將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農民工的基本信息建立電子檔案,在施工現場予以保存。
11.強化農民工實時考勤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對工程建設項目所有勞動用工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農民工進退場登記。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配備實現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要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人臉、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考勤,不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可以採用手工方式記錄施工現場用工、考勤等情況,探索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信息技術實施考勤管理。工程項目相關用工管理台賬,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四、持續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
12.健全人工費按月撥付制度。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統籌制定人工費撥付計畫並於每月15日之前,將當月的人工費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撥付計畫時限按照施工契約約定工期。涉及新增調概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調整人工費撥付計畫。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要將人工費撥付計畫提交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審核通過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再由財政部門按計畫撥付人工費至建設單位。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直接將人工費撥付計畫提交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13.健全農民工工資按月核算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要以施工班組為單位,根據勞動契約約定、考勤計量、工程計價核算等,在每月20日之前據實足額核算上一月的農民工工資,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簽字確認後在施工現場張榜公示,並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14.健全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制度。分包單位應書面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與施工單位簽訂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協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將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送達開戶銀行,並在每月25日之前發放到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因與分包單位存在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爭議,拒絕為分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
15.健全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向開戶銀行送達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後,開戶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並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開戶銀行要及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農民工工資發放等相關信息。
按照工程建設行業規定,沒有納入行業監管範圍的小規模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實行上述監管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
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並由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