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20〕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20〕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等。
  本辦法所稱分包單位,是指直接使用農民工的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發包工程並使用勞務分包的專業分包企業視同為分包單位。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未能落實建設資金來源、明確項目資金籌措方案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批准立項;未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的社會投資工程項目,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或不予辦理開工備案。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契約,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和撥付日期、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費用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五條 社會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材料應保留在施工項目部備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使用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可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人,開展擔保業務。擔保比例不超過工程項目契約價款的10%。建設單位不能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工程擔保保證人按照擔保契約代為支付。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按照契約約定和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及時撥付工程款,並於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前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建立分賬管理台賬(分賬管理台賬樣式見附屬檔案6)。
  第七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和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契約約定和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以及實際造價為標準確定的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牽頭建立保障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工資拖欠預防機制,成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參加的矛盾糾紛化解協調小組,及時化解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第一時間處置討薪突發事件,並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使用書面形式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並報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按照500:1的標準配備勞資專管員(不足500名農民工的工程項目至少配備1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賬應包含人員信息、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勞動契約台賬、考勤表、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工資支付台賬樣式分別見附屬檔案1、2、3、4、5)。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收集並確認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表應在維權信息告示牌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過程應製作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分包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並根據市場定額標準、契約價款及實際情況,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工資支付標準和支付周期,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應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表進行審核,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施工總承包單位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管工作範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將有關契約、協定和農民工登記記錄情況表交予工程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相關情況納入監理月報內容。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提供、不配合,未按本辦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造成一定影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工程項目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金融機構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定。工資專用賬戶名稱應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名稱+項目名稱+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資專用賬戶開設後的20個工作日內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可開設新的工資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工資專用賬戶下按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定並將相關情況通知開戶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數額應確保農民工工資能夠按月足額支付且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在撥付人工費用時,可以按契約約定或工程進度預先撥付人工費用。預先撥付的人工費用應滿足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求。
  金融機構發現工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未按約定撥付、未按時發放工資等情況的,應當於約定撥付日期的次日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施工總承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開戶銀行發生變更,以及解除契約需要註銷專用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本工程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通過簡訊、APP信息或維權信息告示牌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含用人單位名稱、無工資拖欠的聲明。
  公示20個工作日後且無異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向開戶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工資專用賬戶註銷手續,並同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開戶金融機構備案公示結果並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樣式見附屬檔案7)。
  開戶金融機構依據公示結果和承諾書按程式辦理工資專用賬戶註銷手續,專用賬戶餘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金融機構申請註銷工資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總包代發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簽訂委託工資支付協定。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工資通過工資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通過工資專用賬戶發放農民工工資:
  (一)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下的;
  (二)施工體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三)作業工期不超過1個月的;
  (四)連續用工不足10日或累計用工不足30日的。
  以上不通過工資專用賬戶發放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核定工資數額,可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等方式足額發放至農民工本人,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契約時,可通過協商,委託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接受委託的監理單位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和月報內容,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按時完成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編制工作,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保證支付為所承包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採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並按照工程項目契約造價一定比例存儲,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工資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擔保金額或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按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金額。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施工契約造價(或年度契約造價的)的比例存儲,並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區分:
  (一)契約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0.5%;
  (二)契約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工資保證金為50萬元;
  (三)契約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工資保證金為40萬元;
  (四)契約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3%。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或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降低50%的繳存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建立工資保證金的,應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或保險。保函或保險的有效期至少為一年並不得短於契約期。
  第二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工資保證金。
  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取款通知書》(見附屬檔案8,以下簡稱《取款通知書》),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建立工資保證金髮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或提供保險的機構應在收到《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或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建立工資保證金髮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範圍和金額的新保函,或與原保險相同保險範圍和金額的新保險。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或保險後,原保函或保險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或解除契約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後,可以申請註銷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前款規定的,應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後,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建立工資保證金並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退還保函正本或保險書正本。
  第三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三條 為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各相關部門職責內容按照以下情況劃分: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工資支付、維權信息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人民銀行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工資專用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工資保證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工程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妥善處置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以及按照工程施工契約的約定和洽商變更的數額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融資貸款、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項目所在地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信用北京”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 對涉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項目停工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理(處罰)措施的,由查處相應違法行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罰款。
  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處罰),應由一個主管部門依法同時作出。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對於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管理辦法》的出台是堅持問題導向、落實北京市委“每月一題”部署的需要,同時也是政策清單的一項重要任務,有利於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根治欠薪法規政策體系,進一步推動屬地部門責任落實。
二、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務、軌道交通、園林綠化、文物古建、通信工程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以及建設單位。
三、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
四、制定原則
  《管理辦法》從強化源頭治理出發,發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核心制度效能,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人工費分賬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代發工資、實名制管理等五項核心制度落實,明確五項核心制度監督檢查責任,圍繞資金到位、按時撥付、確保發放等環節,明確各管理部門的牽頭、配合、保障責任;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處罰職權進行了劃分;對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總包、分包和監理單位職責作了細化規定,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程式性、操作性規定;對工程款支付擔保、分賬管理、總包代發、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制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四十二條,內容涵蓋了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職責內容、法律責任以及管理部門的職能部門劃分和監督檢查責任等內容,並將考勤表、工資表等製作了規範模板作為附屬檔案。
六、《管理辦法》執行時間
  自2021年6月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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