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永豐縣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是永豐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豐縣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 發布單位:永豐縣政府
永豐縣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制的通知》(贛府廳字〔2013〕55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的通知》(吉府發[2015]3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房地產開發、交通運輸、公路、水利、電力、國土(礦產)等建設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劃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縣直各有關部門、駐縣各省屬單位對本部門、本系統直屬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主要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縣直各有關部門、駐縣省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系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用人單位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或者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向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時撥付工程款的,應當督促勞務分包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收到工程款後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三)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用人單位採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任何施工企業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契約糾紛為由拖欠或者剋扣農民工工資;
(七)政府工程項目在撥付工程款時,項目主管部門應首先會同施工企業對農民工工資部分進行優先核算和撥付,並監督施工企業將收到的工程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因政府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本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先行墊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工資支付標準、方式、周期和日期,建立健全農民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
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不得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物)或扣押有效證件。
第七條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及工傷待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下列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工資支付管理台賬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情況;
(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報酬情況;
(五)其他與農民工工資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條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專戶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用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建築、房地產開發、交通運輸、公路、水利、電力、礦產等建設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標準向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統一設立的永豐縣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工資保證金支付;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退還本金及利息。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減免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備案之前,必須向當地的項目主管部門領取繳存申報表,同時到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並及時足額將保證金繳存保證金專戶。對未按規定備案和繳足保證金的,一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繳納保證金之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作為繳費資質和繳費基數的認定依據,並按照核定標準繳入保證金專戶。
(一)企業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
(二)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賬號等。
第十三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下列標準繳存:
(一)工程中標價(契約價,下同)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交;
(二)工程中標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繳交。工程中標價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分別按照契約約定的工程進度分年繳交。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且無力支付的;
(二)施工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引發惡性事件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勞務承包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拖欠且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五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下列程式使用:
(一)核實:在接到農民工投訴、舉報後,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相關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等;
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經相關當事人核定屬實後,各行業主管部門從施工企業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施工企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經相關當事人核定屬實後,從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二)支付: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金額將支取的工資保證金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同時通知該用人單位在啟動工資保證金後的30日內,補交已經支付的工資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差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拒不補交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下列程式退還:
(一)工程竣工驗收或契約完工後,由用人單位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符合退款要求的,用人單位在建築工地醒目位置將其工資支付情況公示7天;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現場核實,未發現拖欠或剋扣工資的,在公示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簽具工資保證金退款意見;
(四)專戶銀行收到工資保證金退款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對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用人單位,依據上年度評定的勞動保障誠信等級且在一定年限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經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下列比例相應減交工資保證金:
(一)連續兩年未發生欠薪行為且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等級A級、AA級、AAA級和誠信示範單位的用人單位,可按繳交標準分別減交10%、15%、20%和30%;
(二)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欠薪行為且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等級A級、AA級、AAA級和誠信示範單位的用人單位,可按繳交標準分別減交15%、20%、30%和40%;
(三)本款第(一)、(二)項所涉用人單位,其工程項目屬縣人民政府行文確認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可在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繳交標準上再減交10%。
按照前款規定,減交工資保證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應交金額的50%。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實行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由各級財政作出預算安排,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預算安排不低於300萬元。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使用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欠薪逃匿的;
(二)用人單位破產的;
(三)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
(四)經批准的其他應急墊付費用。
第二十條應急周轉金的使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審定。應急周轉金支付的金額不超過能確定的拖欠工資總額或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認可的拖欠工資總額。
第二十一條使用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後,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儘快予以追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協助。
第四章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縣各有關部門和駐縣省屬單位應按下列規定落實部門責任,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積極發揮勞動監察、仲裁調解等職能作用,做好勞動爭議投訴和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等項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等工作機制;
(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新開發建設項目前,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督促建築企業及時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負責對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和督導,並予以相應處罰;負責處理因進度糾紛、質量糾紛、工程計量計價糾紛等引起的拖欠工資事件;牽頭處理本行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三)房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督促房地產企業及時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負責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時支付工程款;牽頭處理本行業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而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四)交通運輸、公路、水利、農業、林業、教育、衛生、城投、工信、商務、電力、國土等部門應加強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分包的管理,落實總承包企業負總責的責任;負責督促本行業施工企業及時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牽頭處理本行業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國土資源部門在頒發採礦登記和許可證前,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督促採礦企業及時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六)發改部門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落實不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七)公共資源交易部門應嚴格審查參與競標企業的繳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和屬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否則不予準入競標。在發布招標公告時,應將繳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列為條件之一。
(八)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工資應急周轉金,保障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專項經費;
(九)信訪部門負責引導受理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上訪事件;督促相關單位履行職責,協調相關部門處置因欠薪問題引起的上訪事件;
(十)總工會應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對與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拒絕糾正違法行為的,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公安部門應及時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拖欠工資逃逸等案件,穩妥地處置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十二)人民法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支付的用人單位,經相關主管部門報請後,可採取財產保全,凍結其銀行帳戶和資金;對於進入訴訟程式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採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集還款資金,用於清欠農民工工資;
(十三)監察部門對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預防和解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本縣有關部門和駐縣省屬單位應督促本部門、本系統直屬用人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直屬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能及時支付的,由主管部門或主要出資單位先行墊付。
第五章罰 則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對負有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責任的有關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造成政府投資項目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農民工工資保障措施無法落實,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違法使用應急周轉金,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職責,或者違法使用工資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要求,及時啟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並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實行追責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對導致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將其列入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後新開工或在建的項目,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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