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是為了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23〕4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對各市(州) 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構) 負責實施,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23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壓實責任、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民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州)自查自評。各市(州)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各市(州)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各市(州)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各地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抽查檢查在建工程項目等方式進行。
(三)第三方評估。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制度落實、人民民眾滿意度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四)暗訪抽查。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建暗訪組,採取“ 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五)綜合評議。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市(州)自查自評、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網信等部門掌握的情況,以及國務院對我省考核通報結果等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議事協調機構審批。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90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發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負面輿情,被督辦查證屬實的;
5.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未達到考核指標要求,嚴重影響國務院對省政府考核結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議事協調機構審批,按程式報省政府同意後,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各市(州) 政府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州)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議事協調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議事協調機構對該市( 州)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各市(州)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各市(州)政府及時組織整改,並向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川辦發〔2018〕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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