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8〕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96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長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況。
加強組織領導,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傳導壓力,統籌做好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治欠保支長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源頭治理制度、工資保證金制度、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工資制度、欠薪違法行為信用懲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全面排查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限期辦理欠薪案件、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聯合懲戒欠薪違法失信企業等。
第六條 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於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2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各地自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於1月20日前報送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2月上旬,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採取抽查等方式,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評議。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地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的;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九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後兩名的;
2.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農民工工資問題,被追究責任的;
3.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政府同意後,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向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考核過程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對該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在被約談後2周內提交書面報告,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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