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2月13日印發,共六章十五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8〕1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9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市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旨在強化落實治欠保支工作屬地政府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推動我省農民工工資無欠薪市縣創建活動全面開展,確保到2020年實現基本無拖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統籌兼顧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注重實效。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落實。考核工作從2017年度開始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確定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三章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領導、建立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第七條考核工作於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市人民政府對照我省考核方案及細則,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寫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實地核查。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通過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於每年2月底前對各市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三)綜合評議。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市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省領導小組審議。
第八條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同時設定相應加分項和扣分項。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4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後2名的;
2.發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發生同一案件3次以上赴省赴京越級上訪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四章結果與運用
第九條年度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領導小組向各市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條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省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省領導小組對該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市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整改,並在被約談後2周內書面提交整改措施。
第五章督查與問責
第十一條對欠薪違法案件未按期清零的,考核中發現存在重大欠薪風險隱患的,以及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極端性事件的,將隨時啟動督查督辦;對欠薪問題高發、治欠保支長效機制落實情況差的地區,以及上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C級的地區,次年年中組織一次專項督查。
第十二條考核和督查中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約談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久拖不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從工程項目入手,在立項、規劃、土地、招投標、施工許可、資金籌集使用、工資保證金等方面進行深入核查,層層釐清責任,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發現違紀問題線索的,移交紀委監委處理。
第十三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一律評為C級;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第十四條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對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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