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8〕1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5日
石家莊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及時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依法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96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6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強化責任,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機制、全面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工作成效等情況。
第六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實施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印發實施。
第七條 考核工作於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2月10日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開展自查。各縣(市、區)政府、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本縣(市、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自查,填報自查報告表,形成自查報告,於考核年度次年1月15日前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市、區)政府對自查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考核年度次年2月份,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各縣(市、區)自查報告、市級掌握督、交辦事項等有關情況,採取抽查等方式,對各縣(市、區)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開展情況及工作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當場詢問、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評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縣(市、區)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和綜治、維穩、公安、信訪、住建等部門掌握的情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掌握的各縣(市、區)日常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以及國家、省對我市考核時的抽查情況等,進行考核評議,形成年度考核報告,報市領導小組審議。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其中A級7名,C級2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顯著;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七名,且未發生考核等級為C級情形的。如果考核得分前七名有C級情形的,按得分情況依次順延,確定七名A級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2、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
3、發生3起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4、在國家、省對我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項對我市考核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解決上級重點督辦欠薪案件造成重大影響的;
6、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本縣(市、區)保障農名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的;
7、有多個縣(市、區)發生上述問題,考核得分排在後兩名的確定為C級。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領導小組向各縣(市、區)政府通報,並抄送市委組織部,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對在考核中發現的需要問責的問題或線索,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市領導小組同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市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市領導小組對該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縣級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在被約談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和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縣(市、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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