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8月22日印發,共十四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8〕11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9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1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對市級有關部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專項目標考核,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條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市專項工作組)負責實施,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況。
第六條 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對各區縣政府的考核工作,於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3月底前完成,具體實施時間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為準,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區縣自查。各區縣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於每年春節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各區縣政府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春節後15個工作日內,市專項工作組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採取抽查等方式,對區縣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評議。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區縣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以及各成員單位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當年3月20日前報市專項工作組審定。
第八條 對各區縣政府的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達不到年度考核最低分數要求的(年度考核最低分數要求由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確定)。
2.發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兩金三制”實施未達年度計畫要求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對各區縣政府的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向各區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通報,並納入對區縣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考核過程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按程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區縣政府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市專項工作組予以通報表揚。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市專項工作組對該區縣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區縣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在被約談後2周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市政府督查室對市級有關部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行專項目標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級黨政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市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對出現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2、3、4項情形的市級有關部門,納入市專項目標考核範圍實施重點考核。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各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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