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成都市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切實解決和預防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發[2004]102號)精神,切實保證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現就加強我市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成都市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施行時間:2004年11月4日
一、按照建築業企業和建設單位的信用情況將企業劃分為重點監控企業(單位)和非重點監控企業(單位)。自國辦發[2003]94號檔案下發以來,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單位),均列為重點監控企業(單位):
(一)存在拖欠行為且不採取積極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築業企業或建設單位;
(二)發生過民工群體性討薪或上訪事件,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建築業企業;
(三)上年度在企業不良行為記錄中被累計扣分達到10分以上的企業;
(四)經勞動保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未與民工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契約的建築業企業;
(五)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進行工程勞務分包時未與成建制的勞務企業簽訂分包契約的建築業企業;
(六)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要求施工企業墊資進行施工造成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
二、對重點監控企業與非重點監控企業的劃定採取動態管理辦法,由市清欠辦公室根據企業的情況公布。
三、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和擔保制度的執行
(一)重點監控的建築業或建設單位各按工程項目契約造價的5%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二)對非重點監控企業或建設單位採取擔保或定額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函、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具體按以下三種方式辦理:
1、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擔保。該方式的擔保只對該工程項目有效,工程契約價在4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資擔保額度為工程契約價的5%;工程契約價4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實行分段滾動擔保制度。
2、以企業為單位辦理擔保。該方式的擔保應當連續擔保並對該企業在蓉範圍內所有承建工程項目有效。支付擔保額度為:三級企業50萬;二級企業100萬;一級企業200萬。
3、以企業為單位辦理定額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應當連續足額繳納,並對該企業在蓉範圍內所有承建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的支付有效。定額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額度為:三級企業100萬元;二級企業200萬元;一級企業300萬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公司註冊地點未在成都市範圍內的外地非重點監控企業應按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辦理擔保或交納定額保證金。
四、屬於一次性項目建設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按工程契約造價的5%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五、重點監控企業繳納的工資支付保證金的退還程式
(一)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在本工程主體完工後,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退還60%的保證金;在辦理完工程決算後,退還餘下的40%。
(二)建設單位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在辦理完工程決算後,未發生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送相關竣工結算資料,經審核後全額退還保證金。
六、已預存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非重點監控企業,可先到市清欠辦了解相關情況,再辦理擔保或定額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相關手續,最後憑相關手續到市建委按統一安排辦理退還民工工資保證金。
七、本通知自2004年11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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