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規定》在1994.07.1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7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7月16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規定》在1994.07.1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頒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規定》在1994.07.1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頒布。修改明細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刪除本規定第四條、第...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和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漁業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水面、灘涂,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辦理。國家建設使用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用於養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章 捕撈業 第十六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的天然漁業水域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漁業行政...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漁業法律法規,規範漁業行政處罰,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一)罰款;(二)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三)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四)法律、法規...
| |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 |1994.7.2政府批准|新政函[1994]107 號|47 | |1994.7.16 水利廳發布施行|新水政資字[1994]16號| |行政處罰規定 |1997.11.20修訂|新政發[1997]97號|--|---|---|---|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 |1995.12.12政府批准 |新政函[1995]176 號|48...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
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的漁業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天然水域及河道性水庫的漁業資源保護與管理、...
1989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修正) 頒布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
1991年11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1989年6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6月25日公布 根據1996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
(三)國家和自治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辦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任何可辨認部分或者商標指明含有野生動物成份的產品。本條第一款規定保護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適用《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基本介紹 (1989年9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捕撈許可、水產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三峽水庫重慶庫區的漁業養殖的監督管理。三峽水庫重慶庫區的漁業養殖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科學放養、保護水質的原則。三峽水庫重慶庫區的漁業發展規劃由市...
1989年9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站給予處罰:(一)偷捕、搶奪他人養殖水產品的,侵占、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二)未經批准將人工魚池填塘造地的,責令恢復原貌;(三)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
第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區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設兵團、師(局)兩級土地管理機構,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土地管理的職權,分級管理兵團的土地。師(局)土地管理機構,根據需要,經兵團批准,可以在所屬團場設立派出機構。兵團在城鎮規劃區內...
第十三條 從區外引進水產苗種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引進。第十四條 養殖者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養殖。養殖水體、餌料、漁藥、漁飼料應當符合國家無公害化漁業養殖標準。第十五條 經營水生動植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檢疫機構申報檢疫。進入本行政...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規章(類別)相關報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生動物防疫檢疫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3年1月15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討論通過,自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