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布的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
- 施行時間:2021年11月1日
施行公告,條例目錄,條例內容,
施行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條例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線上線下政務服務
第四章 政務服務便利措施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活動。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本條例所稱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依申請實施的事項,以及為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事項。
本條例所稱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利用公共資源提供的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救助幫扶、法律服務等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以及服務創新創業需求的綜合服務事項。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適用本條例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手段,最佳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辦事成本,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利化的政務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便利化重大問題,保障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經費,並將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納入績效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便利化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入口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政務服務便利化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明確事項名稱、編碼、類型、依據和責任主體等基本內容。
第九條 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編制和更新本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和更新。具體工作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調整本級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州、市(地)、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本級人民政府補充的公共服務事項,組織編制和調整本級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編制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需求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要求,依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辦事指南,為民眾和企業辦事提供明確清晰的辦事指引。
因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修改、廢止,需要調整辦事指南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整並公示。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民眾和企業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第十二條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事項名稱、編碼、類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條件、服務對象,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結果名稱、結果樣本,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申請材料、容缺受理、辦理流程、辦理形式、審查標準、通辦範圍,預約辦理、諮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等要素。
辦事指南列明的申請材料應當為辦理該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條款。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應當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服務大廳、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一體化平台)、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途徑對外公開,並支持應用程式、二維碼等方式瀏覽查詢,實行同源管理、同源發布。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為民眾和企業提供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服務品質統一的政務服務。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業務辦理協同標準。
跨部門業務協同辦理應當明確牽頭部門與協辦部門,實行一窗受理、網上運轉、並行辦理、限時辦結。
跨區域業務協同辦理由共同的上級主管部門牽頭協調,實現一套共享數據、一個受理標準、一套服務規範。
第十六條 一體化平台應當提供統一身份認證服務,方便申請人身份認證。
對通過身份認證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一次認證、全網通辦服務。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通過一體化平台已經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內容相同的紙質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申請人認為共享信息錯誤或者不齊備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有關材料,行政機關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實。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辦理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受理;
(二)不屬於本機關辦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退還申請材料,並告知其辦理機關或者諮詢途徑;
(三)申請材料錯誤可以即時更正的,申請人更正後,應當即時受理;
(四)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和期限,逾期未補正、更正或者補正、更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受理並說明理由;
(五)申請事項不屬於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退還申請材料。
除即時辦結的政務服務事項外,行政機關受理、不予受理或者撤銷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政務服務申請,經審查屬於即時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即時辦結。
除即時辦結的政務服務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在辦事指南載明的期限內辦結;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政務服務申請,經審查不予批准的,應當依法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辦事指南載明的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執行,並出具收費憑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辦結政務服務事項後,應當將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政務服務檔案的歸檔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應當符合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線上線下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大廳的統一規劃和標準化建設。合理劃分諮詢引導、自助辦理、服務等候、政務公開、投訴受理等功能分區,設定無差別或者分領域綜合視窗以及幫辦代辦、跨省通辦等服務視窗;對不宜納入綜合視窗的事項應當集中設定視窗服務區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進入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模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服務站建設,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
開發區、園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涉企政務服務中心,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因地制宜提供滿足辦事需求和日常辦公需要的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以及服務設備、辦公設備、保障設備和應急設備等。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一體化平台辦理,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方便申請人線上諮詢、預約、申請、辦理、查詢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治區一體化平台建設,完善線上服務功能,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統一使用一體化平台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業務辦理、數據共享、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物流寄遞、公共支付、諮詢建議、大廳管理、安全保障和好差評等系統,不再重複建設相關係統。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系統和數據資源與自治區一體化平台對接,及時採集、管理和維護政務服務數據,推進互聯共享,全程互動服務。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確保共享獲得的政務服務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服務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共享獲得的政務服務數據。
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管理單位和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網路安全防護,保障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安全。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電子印章的管理、使用與實物印章相同,且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國家標準傳輸、審驗、顯示及列印,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製作電子證照,歸集並上報電子證照數據,實現政務服務過程中證照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復用、互認共享。
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政務服務大廳和一體化平台協同運行、融合發展,按照統一標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政務服務大廳和一體化平台均能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在大廳或者線上辦理。
第四章 政務服務便利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改革,對內部關聯性強、辦事頻率高的多個事項進行集成整合,最佳化業務辦理流程,並在一體化平台設立集成服務專區,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對民眾關心、基層需求迫切的養老、醫療、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戶籍管理等政務服務事項,可以採取委託受理、授權辦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服務站,實現高頻政務服務就近辦理。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服務站可以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告知承諾事項清單,明確承諾具體內容、要求和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一體化平台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措施,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疆內通辦。通辦事項由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梳理、公布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九條 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在政務服務大廳和一體化平台,通過專欄辦理、專窗服務等方式,集中統一辦理應對突發事件的政務服務事項。
第四十條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結合實際,對軍人、消防救援人員、醫護人員、老弱病殘孕群體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對確實行動不便的民眾提供幫辦代辦、上門辦理等便利服務。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治區12345平台建設,實現語音轉接、系統互換、數據共享等功能。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合歸併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設12345熱線,統一接受政務服務諮詢、求助、建議和投訴舉報。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好差評制度應當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全部評價對象、全部服務渠道。對差評事項,辦理該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糾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覆核申訴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務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開展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在辦事視窗或者專門區域公示工作人員姓名、工作職責、聯繫方式、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民眾和企業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政務服務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對輿論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務服務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政務服務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與政務服務便利化相關聯的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