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機關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50條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機關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50條措施》是為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重要論述,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歷次全會部署要求,立足政法機關職能,充分發揮法治的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促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的措施。

該措施於2023年2月7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印發,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黨委政法委、自治區相關政法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全文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機關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50條措施》
為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重要論述,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歷次全會部署要求,立足政法機關職能,充分發揮法治的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促進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法規政策,進一步最佳化系統完備的制度保障體系
1.加快推進涉營商環境立法。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推動《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自治區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制定、修改工作,逐步構建系統完備、務實管用、具有我區特色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法規制度體系。
2.配合做好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組織開展涉及營商環境的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利於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或者與新出台(修改)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及時提出修改、廢止意見建議,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著力破解制約市場主體發展的政策壁壘。
3.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機制,重點審查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等情形,發現問題責令整改,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營造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4.最佳化身份證業務辦理。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限由原來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旅客民眾乘坐火車、飛機未攜帶身份證的,通過鐵路“12306APP”、“民航臨時乘機證明”微信小程式申請電子臨時乘車(機)證明,當時申請、即刻生效。
5.推動首批10項戶籍業務網上辦理。針對出生登記、轉業安置落戶、收養登記、國外及港澳台回國(內地、大陸)加入中國籍落戶、開具戶籍類證明(疆內戶籍)、開具戶籍類證明(跨省通辦)、戶口簿換補領、新生兒重名查詢等10項戶籍業務,實現網際網路全流程辦理。
6.最佳化特種行業申請備案。依託新疆公安網上辦事大廳、“新疆公安APP”等平台,對特種行業、保全服務、爆破作業等單位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娛樂場所、廢舊金屬收購、跨省區保全服務和自行招用保全員等單位網上備案,依法公開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法律依據、辦事程式、法定時限、材料清單,全面實現“一站式”辦理。
7.最佳化印章刻制審批備案流程。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印章刻制業審批條件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審批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最大限度節省企業開辦時間。在印章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中增設自治區範圍跨縣(市、區)刻制功能,實現印章刻制“全疆通刻”。刻章備案的辦理時限壓縮至1個工作日。
8.精簡聯網單位備案環節。聯網單位(網際網路公司、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屬地公安機關聯網備案時,不再提交伺服器及各電腦終端之間的網路拓撲圖;壓縮網站備案審核時間,非互動式網站的備案審核時間由原來30日壓縮至20日。
9.便利車輛註冊登記業務。在疆內投資建廠的機動車生產企業,在各地有銷售網點的,按照主動服務、完全自願的原則,由各地公安機關在銷售網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業務服務站,就地便捷辦理機動車臨時登記、發放臨時號牌、機動車預查驗等業務。
10.最佳化機動車查驗服務。對轄區內出租、公交等運輸企業需查驗機動車的,由運輸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管部門1個工作日內派員上門查驗車輛,運輸企業不再將車輛開至公安交管部門專門查驗區查驗。
11.提升貨運通行效率。放寬城市道路貨車通行限制,城市道路採取分時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許貨車通行的時間放寬到不少於7小時。對4.5噸以下貨車不再細分限行噸位,逐步放寬中型廂式、封閉式貨車通行限制。對新能源配送貨車給予延長通行時間、擴大通行範圍等便利,鼓勵對新能源輕型廂式及封閉式貨車不限行。積極推廣利用交管12123APP等網上渠道申請、發放貨車電子通行證。
12.開通涉企訴訟案件“綠色通道”。對涉企訴訟案件實行立案服務線上線下一次辦,7日內完成網上立案審核。對起訴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補正事項及期限;線上方式提交立案材料經審核通過後,當事人無需到現場重複辦理立案手續;涉訴企業現場立案的,無需通過線上方式重複提交材料。
13.加快涉企訴訟案件審理周期。人民法院建立民商事速裁快審團隊。涉訴企業同意訴前調解的,調解期限不超過30日;不同意訴前調解的,及時立案。加強涉企案件審限管理,有效控制立案審查、訴調對接、和解調解等環節辦理時間和周轉時間,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14.提高司法鑑定實效性。加快智慧司法鑑定建設,實施司法鑑定意見書統一賦碼,實現通過手機掃碼核實鑑定書真偽和了解鑑定進展。推進司法鑑定人電子證照,便利司法鑑定人執業,提升與辦案機關的協同效率。人民法院推行“網際網路+評估鑑定”模式,實現申請鑑定、選擇機構、移送材料、查看報告等全流程網上高效運轉。
15.強化公證服務便捷性。持續推進學位、學歷、機動車駕駛證和納稅狀況證明等四項公證事項網上“跨省通辦”。鼓勵縣域公證處開展巡迴辦證、蹲點辦證和網上辦證。在有三名以上公證員的公證機構開通“中小微企業綠色通道”,設定專門視窗,全程跟蹤服務,做到當日受理、及時辦理、快速出證。
三、打擊違法犯罪,進一步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16.嚴厲打擊損害企業利益違法犯罪。對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催收非法債務、惡意阻礙生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等破壞營商環境、妨礙經濟社會發展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
17.嚴厲打擊涉企電信詐欺等違法犯罪。開展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專項行動,加大對涉企電信詐欺案件的偵辦及追贓挽損力度,對涉企電詐案件中涉案賬戶快速凍結、止付,快速返還被騙款項,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損失。
18.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對串通投標、商業賄賂、虛假廣告、契約詐欺、非法經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收受賄賂等犯罪行為,及時立案查辦、依法處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19.加大涉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打擊力度。依法打擊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犯罪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堅持損害賠償數額與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創新程度相匹配原則,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成本。制定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協定司法確認工作實施辦法,健全智慧財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平。
20.防範打擊民事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對訴訟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等方式達成調解、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加大證據審查力度。依法規制虛假訴訟及提供虛假證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對虛假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規範執法司法,進一步營造有利發展的法治環境
21.依法強化對企業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妥善處理涉及產權保護的各類案件,依法明確產權歸屬。堅持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合法權益,做到既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
22.實施包容審慎的執法司法措施。對企業、企業家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對長期正常生產經營,偶有不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企業間因財產、股權等利益衝突引發的輕微經濟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依法進行刑事和解,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法律包容性。
23.審慎適用財產性強制措施。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行為人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依法慎用查封、凍結、扣押、扣留等措施,儘可能採取“活封”“活扣”方式,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產、賬戶、資金等,在查明後的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予以退還,不得附加條件、不得無故拖延。
24.穩慎適用人身性強制措施。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經羈押必要性評估不需繼續羈押的,及時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認罪認罰且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判處緩刑。
25.嚴肅查處逐利性執法行為。異地開展直接影響當事人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偵查、調查活動,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託當地公安機關代為開展。嚴禁以任何名義下達、攤派各類罰沒、“創收”指標,堅決糾正亂罰款、一律頂格罰款等錯誤執法行為。對脅迫、勸誘案件當事人特別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主動退贓退賠”或者達成所謂“和解”協定結案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6.依法最佳化對民營企業的執法司法措施。嚴格把握刑事犯罪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在契約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與非法經營、契約詐欺等犯罪的界限。對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刑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不得認定為犯罪。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對裁判確有錯誤的涉民營企業產權冤錯案件,堅決依法糾正。
27.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對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強化適用刑事合規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採用檢察建議、第三方監管或兩者兼用等模式,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監督整改落實,依法不捕不訴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對依法可不起訴但需在經濟上、行政上追責的,向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一併移送企業合規整改材料,實現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有效銜接。
28.加大涉企“掛案”清理力度。建立涉企“久掛未結”刑事案件清理督辦、掛賬銷號和信息共享制度,開展涉企“掛案”清理專項行動,健全遏制和預防涉企刑事“掛案”的長效機制,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對該結不結、該撤不撤的涉企重大“掛案”實行掛牌督辦,切實維護企業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29.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推動執行工作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探索建立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等制度,推進落實委託審計調查、公證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強化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依法懲處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等行為。堅持“一案雙查”,大力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行為,確保企業勝訴權益及時兌現。
30.依法促進金融市場規範發展。依法規制高利貸,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高息謀利行為,一律不予保護;對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的,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效力,並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檢察)建議。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準確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維護金融信用體系。
31.依法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對因非法定事由拒絕或者延遲向中小微企業支付賬款,中小微企業要求付款的,依法予以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明顯背離市場價格的協定或者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的協定,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協定的,依法予以支持。開展涉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債務案件清積專項行動,促進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帶頭履行生效判決。
32.強化對困境企業的司法幫扶。制定破產案件快速審理工作指引,規範破產案件審理程式,在破產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成立破產審判團隊。支持、指導自治區破產人管理協會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推廣網上債權人會議,依法審查相關網路投票行為效力。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破產案件,加強府院協調對接,推動政府在破產職工安置、破產費用保障和配套措施到位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陷入困境但仍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式,幫助企業重新煥發生機活力。
33.加大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等案件,推動消除戶籍、地域、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依法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開展根治欠薪專項行動,加大欠薪案件辦理力度,依法嚴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
34.助力涉疫企業紓困解難。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契約違約、企業債務以及勞動爭議等糾紛,準確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則,合理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對資金暫時流動困難不能按期清償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方式達成和解,依法為當事人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35.嚴格執行行政裁量基準。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監督行政機關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限制隨意裁量,有效解決處罰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推動“柔性執法”措施落實,最佳化和完善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於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兩張清單”。
36.助推政府部門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妥善審理政府招商引資契約糾紛案件,依法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契約效力,對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合理訴求。支持行政機關在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過程中依法行政,糾正違法提高市場準入、限制公平競爭的行政行為。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針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37.完善信用激勵懲戒機制。強化政法機關與發改、銀行、稅務、市場監管、住建等部門的聯動配合,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積極適用失信預警及信用寬限期制度;對惡意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予以失信懲戒;對積極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3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並予以信用修復,確保企業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同步推進。
五、拓展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惠企利民的服務水平
38.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功能。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建設,推廣“12348”新疆法網和“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最佳化充實接線人員和駐場服務人員,為民眾提供法律諮詢、公證、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綜合性法律服務。
39.開展送法進民企活動。健全“萬所聯萬會”機制,組織全區律師事務所持續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發揮中小微企業助企紓困律師公益服務團作用,積極推進商會法律顧問工作。深入開展“法官進民企”、“檢察官助民企”活動,走訪了解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狀況,針對企業司法需求和面臨的法律風險,“面對面”交流、“零距離”解難,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服務。
40.打造“司法+旅遊”服務保障新模式。在全區4A級以上景區設立旅遊巡迴法庭或法官工作站(室),為遊客提供電話受理、訴前調解、巡迴審判、即時執行等一站式服務,現場受理和調解遊客糾紛。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旅遊糾紛,當時受理、就地解紛、即時履行,避免影響遊客行程、增加當事人訴累,讓遊客“放心游”“安心游”。
41.強化仲裁解紛功能。鼓勵仲裁機構與各類市場主體、行業協會、金融保險企業加強溝通協作,不斷拓展仲裁服務渠道,提高市場主體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意願,幫助其快速解決糾紛。加強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工作聯動配合,將仲裁、調解、訴訟等解紛機制緊密銜接,形成優勢互補、靈活多元、快捷高效的矛盾糾紛化解合力。
42.深化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社會組織等多方參與解紛新模式,依託相關主管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社會組織聯動調解,最佳化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程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有機銜接。強化涉企案件多部門聯動化解糾紛,充分發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和線上糾紛解決機製作用。
43.加強涉企糾紛訴源治理。把涉企矛盾糾紛排查作為執法司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經濟、金融、勞動關係、生態環境、征地拆遷、房地產等重點領域矛盾糾紛排查,加強風險隱患前期預測,開展矛盾糾紛前端治理,幫助企業從源頭防範風險、化解矛盾,避免出現矛盾堆積、風險外溢,助力穩住經濟大盤。
44.強化涉外法治建設。發揮“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外國法查明中心作用,準確適用域外法律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涉外法律諮詢和顧問制度,組建高水平涉外法學專家和律師團隊,培養一批懂法律、懂規則、懂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推進霍爾果斯“中哈聯合糾紛化解平台”實體化運行,在有條件的口岸所在地設立法官(檢察官)工作室,建立便利、快捷的口岸貿易糾紛解決機制。組建中歐班列專業審判團隊,開展中歐班列、塔城國家重點開發試驗區、喀什及阿拉山口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運營中的法律風險及糾紛化解問題調研,提出對策建議。藉助“中國(喀什)—中亞南亞法治論壇”、中國—哈薩克斯坦國檢察機關邊境合作機制,開展與周邊毗鄰國家的司法交流合作,為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提供法治助力。
45.常態發布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兩微一端”等新媒體陣地,深入宣傳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法規和具體舉措,建立年度發布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制度,每年以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等形式發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宣傳工作成效,穩定市場預期,增強企業家信心。
六、細化配套措施,進一步健全監督保障的工作機制
46.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自治區全面依法治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統籌行政、執法、司法、高校、學會、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等法治資源,成立我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研究徵集對涉及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意見建議,增強發現和解決營商環境法治問題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推動各項最佳化法治環境政策落地見效。
47.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督察。將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情況納入自治區法治督察事項,深入自治區相關單位和基層單位,重點督察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是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是否存在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以及是否存在任性執法、選擇性執法、一刀切式執法等情形,以督察促整改,以整改促實效,不斷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48.暢通反映投訴渠道。開通涉企信訪案件受理處置“快速通道”,通過“新疆公安監督舉報平台”“12309檢察服務中心”“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多種途徑,對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面投訴舉報線索全面接收、深入核查、及時反饋。檢察機關與工商聯強化溝通協作機制,共建共用“檢察聯絡室”,拓寬涉非公經濟控告申訴案件線索來源渠道。
49.強化執法監督。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牽頭,每季度對民眾舉報投訴的涉企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個別疑難複雜案件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開展專項評查,堅決整治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審不結,超標的查封財產、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堅決杜絕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不良傾向與作風。
50.加大考核力度。將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納入黨委政法委員會委員述職內容,納入平安建設考核範圍,建立平時檢查、半年督察、年底考核機制,著力解決推脫繞、慵懶散、虛假空等問題,推動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各項措施落地落實,形成政法機關尊商、安商、護商、親商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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