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方案。

2024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內蒙古自治區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印發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至 2024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展歷程,全文,

發展歷程

2024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內蒙古自治區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印發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4號)同時廢止。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加快提升全區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高質量發展內生動力,對標全國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系統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務環境
(一)全面提升線上服務水平。大力推進自治區數字政府建設,更好支撐“蒙速辦·一網辦”“蒙速辦·掌上辦”“蒙速辦·一次辦”“蒙速辦·幫您辦”,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滿意度。
1. 以“一網通辦”為目標,實現涉企便民事項在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上全程網辦,推進政務服務進一步向“蒙速辦”移動端延伸,讓市場主體和民眾辦事更便利、不求人。(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各相關業務系統單位。排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 各地區各部門新建涉企便民業務系統,必須以電子政務外網、政務雲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為基礎,實現與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的互聯互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部門)
3. 進一步規範辦事指南、服務平台、監督評價等標準,逐步實現全區範圍內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條件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為企業和民眾提供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政務服務。(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部門)
4. 建立政府數據開放套用機制,明確各類數據的開放屬性,營造良好數據開放創新生態,實現全社會增值利用。(自治區大數據中心)
5. 運行全區統一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取消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準入限制,培育開放、透明、規範的中介服務市場,實現“一網選中介”。(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行業主管部門)
6. 制定高頻公證服務事項清單,全程網上辦理申請受理、身份認證、材料提交和繳費等各個環節,為民眾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證服務。(自治區司法廳)
(二)持續提升線下服務水平。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7. 持續完善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各級政務服務大廳70%以上政務服務事項應實現“一窗”分類受理。大力推行線下政務服務預約辦理。(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部門)
8. 全面推行“蒙速辦·幫您辦”工作,對重點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科技創新類、國家鼓勵類等投資建設項目提供代辦幫辦服務,健全 “會商聯審”工作機制,建立項目代辦幫辦服務專員機制,實現由“企業跑”變“政府跑”。(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部門)
9.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全面梳理明確適用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及材料,制定容缺受理事項清單,調整明晰辦事指南。建立最佳化服務容錯機制,各級黨政部門因“容缺受理”出現的責任問題,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依照相關規定,酌情予以免責。(各地區各部門)
10.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治區司法廳,各地區各部門)
(三)擴大電子印章套用範圍。有效套用電子印章,支撐政務服務全程電子化辦理。
11. 制定企業電子印章管理辦法,確保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商事領域等套用場景中的合法、規範運行,推動電子印章在更多領域、更大範圍的套用。(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公安廳、民政廳、市場監管局)
12. 推廣線上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技術,實現年度企業辦事頻次前20%的高頻事項全覆蓋,身份證明類、政府部門證明類材料通過政府部門間系統內部核驗,申請人免提交,提升線上服務友好度、智慧型化水平。(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公安廳、市場監管局)
13. 法人、自然人辦理企業管理、社區事務受理、社會化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推廣套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有關部門)
14. 按照國家標準將存量證照、新增證照電子化,納入自治區電子證照庫統一製作、匯聚和發放,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15. 實現跨地域、跨部門電子證照互認互信,在政務服務、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16. 根據審批部門電子證照需求清單、數據資源共享需求清單,梳理申請材料與證照間的關聯,推進信息預填和電子證照套用,實現共享數據自行復用、個性信息自主填報、申請表單自動生成。企業、民眾只提供一次數據,從“填表”轉變為“審表”“補表”。(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有關部門)
(四)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滿意度。建立政務服務績效由企業和民眾評判的“好差評”制度,推動各級人民政府提供全面規範、公開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17. 統一全區政務服務工作要求、服務程式和標準規範,加強各級政務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內部管理,亮明各崗位經辦人員職責,接受企業和民眾監督評價。(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18. 提供全區統一的“好差評”頁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自有業務系統應按標準與自治區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互聯互通,實現現場服務“一次一評”、網上服務“一事一評”,完整採集、實時報送評價數據。(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19. 委託第三方獨立開展政務服務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服務的重要依據。(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20.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業務辦理單位安排專人回訪核實,實名差評回訪整改率要達到100%。(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21.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政務服務“好差評”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對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政務服務中反覆被差評、投訴,弄虛作假,故意刁難,甚至打擊報復企業和民眾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五)統籌增強跨區域通辦能力。推動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盟市通辦,支持呼包鄂烏營商環境一體化建設和創新,形成更多可複製經驗在全區推廣。
22. 各職能部門2022年上半年編制並向社會公布跨盟市政務服務事項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實現同一事項跨盟市受理、辦理。(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實現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套用,全面覆蓋黨政機關簽發的高頻證件、執(牌)照、證明檔案、批文、鑑定報告,支撐高頻政務事項全區一網通辦。(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有關部門)
24. 呼包鄂烏統一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統一工程建設招投標評標標準、評標辦法和細則,在互認的基礎上推進交易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統一信息體系平台,共享市場交易主體信用信息,推進呼包鄂烏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25. 指導呼包鄂烏文化旅遊信息平台建設和整合,實現區域文化旅遊資源和信息共享。開展文化旅遊聯合執法檢查,協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區域文化旅遊市場環境。(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大數據中心)
二、持續最佳化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
(一)企業開辦和註銷。最佳化升級企業開辦和註銷辦事流程,打造最優服務鏈。
26. 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在企業開辦“一網通”平台,實現企業登記、印章刻制、申領發票及稅控設備、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業務一網申請、多項聯辦、1日辦結。(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內蒙古稅務局)
27. 暢通企業開辦業務辦理渠道,進一步完善“蒙暢開”企業開辦一網通服務平台與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內蒙登記”與“蒙速辦”的功能對接,完成系統融合、單點登入、無感跳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
28. 全面推行企業開辦“無人工干預智慧型審批”,採取事前承諾、事後糾正、依法履職、強化監管的方式,實現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開辦業務“申請即辦結”。(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29.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一照通辦”,廣泛套用在許可審批、政務服務、金融業務、商務活動等領域,持續擴展電子營業執照功能。(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局,各有關部門)
30.對中央層面523項及自治區範圍內設定的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實施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動照後減證,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各有關部門)
31. 探索企業註銷“一件事”改革,實現企業註銷申請跨部門預檢、清稅證明準實時傳送,提供“套餐式”註銷服務。(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地區各部門)
(二)辦理建築許可。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升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
32. 全面實現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數據實時共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各部門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申報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等過程信息和審批結果信息實時共享。(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
33. 完善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全流程審批服務事項全部線上辦理,統一入口、統一申報、流程分類、統一出件,實現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全覆蓋、審批全流程、數據全歸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大數據中心)
34. 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除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外,一般社會投資項目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不超過75個工作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
35. 最佳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免除部分強制性評估評價。逐步擴大簡易低風險項目覆蓋範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
36. 抓好項目儲備庫和實施庫審核,主動對接項目單位,提供政策輔導、規劃引導、業務指導等服務,提前介入幫助理順項目用地通道等,避免走彎路、碰紅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草局)
37.統籌協調項目前期策劃生成,逐步實現工業項目帶方案出讓,拿地即開工,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後,1個工作日內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可同步申辦不動產權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文化和旅遊廳,內蒙古地震局)
38. 將航空淨空數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數據納入“多規合一”平台。在土地招拍掛前將涉及淨空管理的項目建築限高要求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其他審批環節不再徵求民航主管部門意見。(中國民用航空內蒙古監管局、內蒙古氣象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39. 深化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改革,2022年發布免於施工圖審查項目類型清單。(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0. 制定“多測合一”技術標準,強化“多測合一”測繪成果在驗收、登記階段各部門共享和套用,避免重複測繪。(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41.不斷強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全面落實集成服務模式,除涉密事項外,其他事項通過綜合視窗或線上平台受理。最佳化政務服務視窗與各審批部門之間的流轉程式,提高審批效率。(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42. 制定工程建設領域中介服務清單,實行“質量+信譽”雙指標管理,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委託單位從完成時限、服務質量、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將結果公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局、自然資源廳)
43. 建立或明確區域評估機制和標準,制定出台或明確相關區域評估的標準化操作規範,明確開展區域評估的事項清單、完成區域評估後仍需對建設項目評估評審的負面清單或正面清單、技術標準、使用條件、實施範圍、評估報告審批評審流程,以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措施等,及時公開評估結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文化和旅遊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局、文物局,內蒙古氣象局、地震局)
44. 將區域評估嵌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在各級產業園區實施區域綜合評估,除負面清單以外,市場主體在已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項目,無需再進行相應的評估評審。(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文化和旅遊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局、文物局,內蒙古氣象局、地震局)
45. 制定建築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試行辦法,探索選擇試點地區推行該制度,對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完善建設工程風險保障機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內蒙古銀保監局)
46. 申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師負責制試點,完善行政審批程式、政府監督管理和項目管理體系,在工程建設領域推進建立以執業人員為主體的工程責任保險體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7. 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糾紛仲裁機制,建設專家庫和仲裁員隊伍,進一步提升工程建設領域糾紛仲裁的處理能力、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自治區司法廳)
48.修訂完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方案,對新建項目開展多部門聯合驗收,進一步強化驗收服務、整合最佳化竣工驗收流程、簡化竣工驗收程式,實現聯合驗收“一口受理”“協同推進”“一口出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人防辦,內蒙古地震局)
49. 進一步細化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對工業、倉儲、居住、商業、市政、化工、農牧、教育、醫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制定“主題式”“情景式”審批流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教育廳、衛生健康委)
50. 推行建設、人防審批事項“多合一”改革,將建築施工許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進行合併辦理,實現“一次申請、一套材料、一併審批”。(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防辦)
51. 住房城鄉建設、人防、消防部門建立審批信息互通共享、監管業務協同、違法線索雙向移交、違法行為聯合查處等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防辦,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
(三)獲得電、水、氣、暖、網。進一步最佳化公用事業接入服務辦理方式,實現接入辦理全過程“一門式”集成服務。
52. 供電、供氣、供水、供暖、網路等市政接入與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蒙速辦”實現全面對接,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上辦理,並具備線上查詢報裝進度和意見投訴功能。(自治區政務服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中國聯通內蒙古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53. 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設立“市政公用服務”報裝功能,通過各地區政務服務大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視窗,為建設單位統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報裝業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局、廣電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國聯通內蒙古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4. 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開辦企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信息有效共享,向供電企業推送項目信息和用電需求信息,供電企業超前對接客戶,提前開展前期工作。(自治區政務服務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5. 城鎮低壓客戶、其他地區的小微企業和居民客戶辦電環節壓減至2個,其餘低壓客戶辦電環節壓減至3個,高壓客戶辦電環節壓減至4個。(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6. 2022年底前,將實行“三零”服務的低壓非居民客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15個工作日以內。未實行“三零”服務的低壓非居民客戶、高壓單電源客戶、雙電源客戶的供電企業辦理用電報裝業務各環節辦理時間分別壓減至6個、22個、30個工作日以內。(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7. 2022年起,實現自治區範圍內用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8. 對市政項目及低壓電力線路工程,全面實行接入工程免審批告知承諾,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等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台實行全程線上並聯辦理。(自治區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59. 2022年中心區、市區、城鎮、農村地區用戶年均停電時間分別壓減至2個、5個、9個、15 個小時以內,或者年均同比壓縮8%以上。(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60. 制定全區統一的住宅小區和商業用房供電設施設計標準,供電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投運。(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61. 壓縮工商類用戶(非居民)用水、用氣報裝辦理和審批時間。無外線工程,供水、供氣企業辦理報裝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用水、用氣報裝及辦理行政審批總時長在現有基礎上再壓減不少於40%,其中,外線審批辦理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62. 推廣轉供電終端用戶改為直供電,強化多部門協同,建立轉供電主體信用懲戒、違規曝光等長效管理制度,持續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63. 針對轉供電環節違規加價和截留降低電價政策紅利等問題,加大執法檢查和宣傳力度,暢通舉報渠道,綜合運用行政等手段引導規範轉供電主體價格行為。(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64. 水、電、氣、暖公司提供24小時服務,對外公布24小時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和維修人員待命制度,針對突發情況進行緊急搶修,第一時間處置各類水電氣暖故障。搶修人員到達現場的平均時間一般為:城區範圍45分鐘,農村地區12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180分鐘。(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四)登記財產。進一步深化登記財產改革,拓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全面推進“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和套用。
65. 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實行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實現網上繳稅,全區一般登記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查封登記、註銷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內蒙古稅務局)
66. 提升不動產登記繳稅服務水平,打破本區域註冊企業只能繳納買賣本區域不動產發生稅款的限制。(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67. 拓展“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服務範圍,在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中套用電子證照和部門電子資料信息,將辦理連線埠向公積金、銀行等機構延伸;推動不動產抵押貸款和登記業務協同,在抵押契約中套用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共享代碼,實現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事項網上辦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政務服務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
68. 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與水電氣暖更名過戶一併申請,聯動辦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自然資源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69. 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部門間協同互認,引導企業、民眾申領電子證書證明,持續擴大便民服務範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政務服務局)
(五)納稅。持續推進稅費繳納便利化,鞏固減稅降費成果。
70. 持續拓展最佳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實現90%以上辦稅事項一次辦結,年納稅繳費時間壓減至90小時以內。(內蒙古稅務局)
71. 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基本實現企業所有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內蒙古稅務局)
72. 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要求,實現多個稅種納稅申報表合一,研究擴大稅費繳納綜合申報範圍,減輕稅費繳納負擔。(內蒙古稅務局)
73. 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逐步建立與發票電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務模式。最佳化電子稅務局增值稅申報輔助功能,實現除存在未開票收入等特殊情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零材料”。(內蒙古稅務局)
74. 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現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應享盡享”。推行增值稅留抵退稅“報退合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增值稅申報後自動生成留抵退稅申請表。試點增值稅留抵退稅智慧型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實現“秒批”。(內蒙古稅務局)
75. 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動態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開展降費政策監督檢查。(內蒙古稅務局)
76. 動態更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稅務部門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部門的合作與數據共享,不斷精簡最佳化辦理程式。(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
77. 最佳化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繳費人諮詢、投訴、舉報等涉稅涉費訴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轉辦、限時回響、結果回訪、跟蹤監督、績效考核機制。(內蒙古稅務局)
78. 堅持包容審慎監管,不得搞簡單粗暴、選擇性、“一刀切”的隨意執法,持續最佳化稅務稽查執法方式,運用說理式執法,努力實現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監管效能最大化。(內蒙古稅務局)
(六)跨境貿易。實施各類便利通關政策措施,全面提升通關服務效能。
79. 在具備條件的口岸推行“提前申報”,依企業意願實施“兩步申報”通關模式。(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
80. 大力推廣各類海關業務網上辦理。提高跨境貿易海關信息化套用水平,創新監管服務模式,依規定實現守法企業便利化通關,按照最新規定向高級認證企業提供便利化海關管理措施。(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
81. 最佳化風險布控規則,降低守法企業和低風險商品查驗率。對於有特殊運輸要求的出入境貨物,靈活採取預約查驗、下場查驗、入庫查驗、線上稽查等方式,減少貨物搬倒和查驗時間。(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
82. 完善跨境貿易問題收集解決反饋機制,建立健全服務熱線、電子平台等企業訴求渠道,解決進出口企業實際困難。(自治區商務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進出口業務相關部門)
83. 推廣套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協力提高新增業務功能的使用率和覆蓋率。實現查驗通知信息與公路口岸信息雙向互動、出口退稅線上辦理,為外貿企業提供更多便利服務。(自治區商務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內蒙古稅務局)
(七)獲得信貸。加強政策引導和考核評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84. 持續深化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改革,最佳化存款利率監管,進一步降低實際貸款利率,持續引導金融系統向實體經濟讓利。(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
85. 建立初創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及其孵化企業信貸融資綠色通道,推動金融機構落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政策。(自治區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86. 最佳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結構和服務質效,在鄉村振興、民營小微企業、製造業、綠色產業、科技創新等方面大力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引導信貸資源向重點領域集聚。(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
87. 構建小微企業“首貸戶”培育長效機制,推動無貸戶向首貸戶轉化,最佳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內蒙古銀保監局)
88.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信易貸、銀稅互動等),推動財政、稅務、海關、用電用氣用水等公共數據及各類信用信息依法合規向金融機構開放,提供授信支持、風險預警、融資對接、金融管理等多種產品和服務,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審批流程,提高中小企業首貸獲得率和信用貸款比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稅務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89. 清理政府部門、中介機構等在中小微企業融資環節不合理和違規收費,建立運行銀行業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機制。對舉報發現的違規收費行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內蒙古銀保監局)
90. 完善電子印章標準規範,安全穩妥推廣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共享套用,減少企業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撤銷過程中的紙質資料提交。(自治區公安廳、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
(八)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和保護體系,實現企業智慧財產權資產價值。
91. 將專利費用減繳備案審批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92. 建立智慧財產權重點企業保護名錄,完善跨部門、跨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同機制,搭建涵蓋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司法銜接的“一站式全鏈條”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平台。(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高級人民法院)
93. 加強檢察機關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機制建設,全面推廣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制定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證據審查指引。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兩法銜接”制度,建立行刑案件查辦銜接機制。探索推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
94.實行最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在賠償數額之外支持對當事人主張的合理開支進行單獨計算,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對於生產商、製造商等侵權源頭領域的侵權行為,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力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高級人民法院)
95.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推動中小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鼓勵企業通過專利檢索,對接轉移轉化院所研究成果。(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科技廳)
96.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試點,設立科學合理的分級分類指標,完善分級分類信用監管機制。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推進網際網路、雲計算、新商業模式等重點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
97. 建立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集中處理平台,實現“一門式”受理專利、商標等侵權舉報投訴和“一站式”解決糾紛。(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98. 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布局,建立健全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機制及培育計畫。重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可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等高價值專利。(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99. 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制,幫助企業和民眾申請智慧財產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九)勞動力市場監管。最佳化服務供給,提升勞動力市場監管服務水平。
100. 提升集體契約合法性審查效率,企業集體契約網上審查備案,備案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01. 建設就業監測平台,把靈活就業、共享用工崗位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拓寬企業用工渠道,幫助企業獲得“全鏈條”人力資源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02. 執行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負擔。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以工代訓政策,降低企業用工成本。(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醫保局,內蒙古稅務局)
103. 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機制,充分運用各級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服務資源,建立勞動爭議特邀調解組織、專職調解員名冊及管理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工會協調指導開展線上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
104. 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信息全區範圍內跨地區線上核驗,地區間職稱互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05. 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信用評價制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將勞務派遣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經營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強化農牧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綜合治理,推進精準監察和預防化解。(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場監管局)
106. 實施和諧勞動關係企業激勵機制。對認定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在開展五一勞動獎、勞動模範、非公經濟人士評價等榮譽評比或評選時,給予優先推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包容普惠創新。強化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建設,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構建舒適的發展空間。
107. 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行動,加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成果轉化。(自治區科技廳)
108. 建立研究機構、高校等開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渠道,促進專利授權或聯合開發,便利企業獲取各類創新資源。(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
109. 加強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為各類創新創業人員提供公益性、開放式、低成本的創新創業服務。提供“零成本”大學生創業專用場地保障,加大力度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自治區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
110. 強化高層次人才服務,最佳化激勵機制,根據不同產業領域,按照對高質量發展的貢獻,在創新創業、子女教育、健康醫療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獎勵。(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111. 最佳化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制度,鼓勵各級各類規模以上企業自主開展技能人才等級認定,在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框架下,評價方式和評價內容由評價機構自主確定,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相銜接,暢通技能人才發展通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12. 指導企業規範開展用工餘缺調劑,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搭建對接平台,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幫助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13.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醫療服務與健康管理信息數據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管理部門聯通共享和業務協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大數據中心)
114. 依託公安交管三級指揮體系,建立城市交通數據綜合信息平台,及時向市民推送各類交通出行信息,改善城市道路擁堵,引導合理出行。(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十一)執行契約。壓減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全流程環節、時間和成本,提升司法審判效率。
115. 對買賣契約、金融借款契約和委託契約等民商事案件,實行以網上立案為主、線下立案為輔的立案模式,推進民商事案件網上立案、跨區域立案。完善全流程網上立案體系,當事人在網抗訴訟服務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無需重複提交紙質版本,線上生成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實現網上交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16. 在入口網站設立常態化司法數據公開平台,動態公開全區三級法院受理、審結、執結案件等相關數據,以及案件立案受理、繳費、庭審、裁判等訴訟流程進展情況等相關信息,推動司法數據常態化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17. 制定司法鑑定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嚴格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準入登記,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自治區司法廳)
118. 推進訴訟與公證全流程協同,在立案、調解、保全、送達、調查、評估、拍賣等環節開展審判執行輔助事務協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
119. 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健全法官遴選制度,建立法官常態化增補機制,補充員額法官數量,開展聘任制書記員的招錄工作,補充司法輔助人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20. 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執法、不動產登記、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完善涉及市場主體案件執法聯動機制,協助打擊破產逃債、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賬款、惡意討薪等行為,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各有關部門)
(十二)辦理破產。研究完善制度安排,促進具有拯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重整再生。
121. 出台自治區企業破產與清算管理辦法,提升破產案件辦理質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22. 全區推廣破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大破產案件的信息公開力度,運用網上債權人會議、網路拍賣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產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效率。(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23. 持續推進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壓縮審理期限。限時清結1年以上未結案件,強化流程節點管控,做到“應清盡清、應結盡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24. 加快更新和完善破產管理人名冊,建立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等動態機制,根據各盟市破產審判工作情況,授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編制本地區管理人名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25. 建立健全常態化的企業破產府院聯動工作機制,解決破產財產(不動產)處置、職工安置、稅收減免、企業註銷登記等問題,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總工會,內蒙古稅務局)
126. 建立破產案件業務經費保障長效機制,提升破產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
三、著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市場準入和監管。不斷完善制度體系,最佳化監管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127. 制定發布證明事項(含告知承諾制事項)目錄清單,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建立告知承諾信息歸集和推送工作機制。(自治區司法廳、市場監管局)
128.探索開展“沙盒監管”“觸髮式監管”,建立市場監督管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評估已出台的新業態準入和監管政策,清理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自治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29. 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採取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自治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30.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對於不予行政處罰的,除責令改正外,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施“有溫度的執法”。(自治區司法廳、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31. 進一步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反恐、保密行業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各部門開展的行政檢查均通過“雙隨機”的方式進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抽查事項、抽查計畫、檢查結果要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32. 要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全量推送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與抽查檢查對象名錄庫對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計畫時,要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33.全面歸集各部門監管數據,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投訴舉報、第三方平台等信息納入自治區“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形成各類監管資料庫動態更新提高數據質量,滿足數據上報、共享、分析等需求。(自治區大數據中心、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二)政府採購。持續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134. 推進“網際網路+政府採購”,全面建成政府採購“全區一張網”,實現從採購預算到採購資金支付的全流程電子化、全業務閉環管理、上下級政府採購信息系統的一體化,全過程網上留痕、可追溯。完善電子化交易管理功能,全部實現“不見面”開標,拓展異地開標,全面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便利程度。(自治區財政廳)
135. 加強政府採購透明度建設,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平台服務功能,向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化採購信息線上檢索服務,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建立以大數據監管、信息公開、監督預警、信用評價、負面清單、誠信管理、投訴處理電子化登記為基礎的綜合監管和服務,規範監管部門、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的行為。(自治區財政廳)
136. 完善全區統一的政采商城電子賣場平台,通過實施網上競價、網上直購、定點服務等簡易採購程式,著力推進全區通用類貨物服務電子化採購。統一網上商城的商品分類標準、數據接口標準和交易規則,最佳化商品價格比對,開展商品價格常態化監測,及時下架價格異常商品。網上商城準入不得歧視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不得設定廠家授權書、售後服務承諾函等門檻條件。(自治區財政廳)
137. 全面落實自治區政府採購負面清單,除小額零星採購,不允許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不允許要求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註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不允許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自治區財政廳)
138. 對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於供應商能夠線上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中小企業等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自治區財政廳)
139. 強化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採購制度辦法公平競爭審查,重點審查是否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是否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給予特定供應商優惠待遇等。(自治區財政廳)
140.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自治區財政廳)
141. 採購人收到評標報告後,中標結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契約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開展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
(三)招標投標。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改革,消除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142. 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不見面開標”模式,實現“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運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3. 按照“一網通辦”原則,依法招標的項目實現公告公示、下載和上傳交易檔案、抽取專家、開標(競價)、電子輔助評標、檔案電子化歸集等活動全程電子化運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4. 取消現場投標報名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核事項和環節。公開發布統一的招標檔案標準化文本。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各行業主管部門)
145. 最佳化投標保證金收退流程,嚴格落實保證金本息按時退付,縮短投標企業資金占用周期,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推廣套用電子保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6. 實施全程線上監管,暢通交易活動的實時動態監督渠道,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圍標串標、明招暗定、評標不公等違法違規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7. 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整治,清理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設定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財政廳)
148.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通過自治區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台系統線上提出異議和作出答覆。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市場主體、行業協會、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作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9. 全面實施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公開審批核准、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契約訂立、契約履行及變更、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各行業主管部門)
150. 嚴格落實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加強評標專家信用管理,將評標專家的日常評標、評標評估、培訓考核等納入評標專家行為記錄,並予以公開。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行業主管部門)
(四)多元化糾紛解決。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和便利,增強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151. 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積極引導涉訴企業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業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為糾紛化解提供司法保障。引入專業化調解力量,建立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通過委派、委託調解化解涉企糾紛,實現訴訟與非訴調解有機銜接,降低企業涉訴成本。對調解成功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不收取費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52. 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建設工程、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專業高效的商事調解服務。(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53. 探索建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先行調解機制,完善民商事案件小額訴訟和速裁工作機制,及時化解各類矛盾風險隱患。(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54. 推行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現上市公司小股東維權的集約化,平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55. 在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通過收購股份、公司減資、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繼續存續的情形下,切實保障投資主體退出公司的權益,完善股東分歧解決機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證監局)
156. 規範細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銜接機制和操作流程。(自治區司法廳、高級人民法院)
四、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一)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強化政府誠信建設,構建信用新型監管體系,營造誠信守法新環境。
157. 開展盟市政務誠信評價,圍繞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勤政高效、守信踐諾等方面建立完善評估標準,督促各地整改提升政務誠信水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158. 制定自治區政務失信行為清單和認定標準,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159. 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全面歸集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基礎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風險提示信息等五類公共信用信息。(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大數據中心)
160. 在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等投訴舉報平台開闢政務失信問題線索舉報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各地區各部門)
161. 深入推進信用法治建設,嚴格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實行信用信息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開。堅持合法必要原則規範信用信息公開範圍和程式,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確保過懲相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
162. 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嵌入行政事項業務辦理系統和執法監管系統,實現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轉變、由事後治理向事前防範轉變,構建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相結合的新型監管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
163. 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將失信信息修復納入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鼓勵失信主體自糾錯,及時把符合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移出失信名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
(二)企業服務。不斷最佳化服務“軟環境”,營造親商安商穩商氛圍。
164. 熱線要依法依規完善包括受理、派單、辦理、答覆、督辦、辦結、回訪、評價等環節的工作流程,建立訴求分級分類辦理機制,明確規範受理、即時轉辦、限時辦理、滿意度測評等要求,完善事項按職能職責、管轄許可權分辦和多部門協辦的規則,健全對企業訴求高效辦理的接訴即辦工作機制。(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165. 用好“蒙企通”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精準推送、意見訴求及時受理解決等服務。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項目,不斷創新最佳化服務民營經濟手段。(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166. 嚴格落實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在政策制定中認真研究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增強政策科學性、有效性、協同性。(各地區各部門)
167. 發揮好民營企業家法律維權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受理民營企業家在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外界原因或民營企業自身原因而引發的涉及影響企業生存的有關訴求,切實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自治區司法廳)
168. 按年度編印《內蒙古自治區投資指南》,建立健全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儲備庫,研究建立向國內知名企業、行業企業等精準推介項目信息手段,方便企業關注和投資,提升招商引資質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地區各部門)
169. 強化自治區重大項目廳際聯席會議機製作用,開展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服務,指導盟市、旗縣(市、區)提供全過程代辦幫辦服務,促進招商項目早立項、早開工、早投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地區各部門)
170.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建“幫您辦”工作專業隊伍。代辦員主要負責為申請人提供業務諮詢,積極與各相關部門溝通聯繫,跟蹤項目審批進度,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級涉及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的部門至少明確1名代辦員,參與項目審批洽談、配合政務服務部門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共同做好代辦幫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
171. 強化“幫您辦”工作專業隊伍的激勵引導,定期公布並表彰服務企業優秀個人和團隊。(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政務服務局)
(三)園區服務。支持園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承載能力。
172. 在有條件的園區設定行政審批事項集中辦理點,方便企業就近辦理登記設立、工程項目報建審批、不動產登記、稅費繳納等事項。(自治區政務服務局)
173. 持續開展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摸底,列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清單,通過園區整合和最佳化要素資源配置,分類分階段解決工業園區基礎設施能力不足問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四)涉外服務。最佳化外資企業和境外人士服務平台建設,全方位提升我區競爭力。
174. 在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開闢涉外服務專欄,整合涉外服務事項。(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商務廳,各有關部門)
175. 建立多語言版服務事項清單、表單,豐富公共服務內容的中英文指引。(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商務廳)
176. 在“蒙速辦”推出國際專區。(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商務廳)
五、實施保障
(一)壓實工作責任,強化實施保障。
177. 各地區各部門要分指標研究制定方案,逐條逐項細化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責任分工,明確推進計畫時限,確保各項任務儘快落地見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本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主動認領本方案各項任務,加強與自治區部門對接,及時上報需自治區研究協調解決的事項和問題,聚焦地區實際問題編制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及時對相關領域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檔案提出修改建議意見,按照程式報請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廢止。
178. 自治區政務服務局要在政務服務熱線設立企業專席,確保企業訴求有人盯有人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加大方案落實情況的督導力度,建立任務落實台賬制度和按季通報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入口網站上設定專欄公示各項任務落實進度,主動接受社會評議和監督。對任務落實情況市場主體滿意度低、投訴多的部門和地區,連續兩個季度排名靠後的,要及時通報約談;連續三個季度排名靠後的,報自治區組織部門和紀委監委。
(二) 提高服務效能,營造良好氛圍。
179. 持續“一網通辦”能力建設,以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為基礎,加快推進流程再造、業務協同、數據共享,實現多渠道聯動、全流程線上,推動更多事項網上辦。全面推行“一窗綜辦”模式,最佳化整合提升政務服務大廳功能。持續開展視窗督查、明察暗訪,對督查發現的正面典型予以褒獎激勵,對反面案例予以問責曝光。
180. 將營商環境宣傳納入工作重點,全面樹立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新作為、新形象。各地區各部門要在網站、新媒體平台等開設“最佳化營商環境”專欄,及時發布有關政策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宣傳報導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實踐和成效,加大對典型案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力度。重點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政策宣傳。
181. 開展營商環境評估,建立常評常改、以評促優的常態化評估監測機制。以企業和民眾滿意度為重點,進一步創新和改進自治區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和方式方法,加強評估結果套用,有效推動各地主動對標先進,及時完善政策舉措,不斷促進全區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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